酒店房間爆竊判刑是否等同住宅爆竊?

HKSAR v Ng Wai-Hing CACC621/2002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候審期不計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JA & Gall J28/4/2003
報導引用[2003] 2 HKLRD 338[2011] 2 HKLRD 3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Wai-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官、高嘉樂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吳偉興在區域法院被控爆竊及意圖阻止合法逮捕而襲擊兩項罪名,並於2002年12月3日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及4個月,同期執行。受害人方先生是一名內地導遊,入住都會海逸酒店509號房。凌晨時分,方先生被吵醒,發現申請人在其房間內翻找衣物。方先生追逐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兩次襲擊方先生,導致方先生眼鏡脫落及嘴部流血。最終申請人被酒店保安及方先生制服並交予警方。申請人否認爆竊,聲稱是尋找朋友,誤入房間。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受害人方先生證供的可靠性,指出其視力受損及證供與書面證詞有出入,並聲稱方先生為避免被控襲擊而誣告他。申請人亦就判刑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酒店房間在判刑時應否被視為「住宅處所 (domestic premises)」。控方則認為酒店房間應至少與住宅處所同等看待,因其涉及對住客隱私的侵犯及對香港國際形象的影響。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的辯護「荒謬絕倫 (preposterous)」,其解釋不可信。法庭確認原審法官有權拒絕申請人的證供並接納方先生的證供。根據方先生的證供,申請人顯然是作為侵入者進入509號房意圖盜竊,並為阻止被逮捕而襲擊方先生,因此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滿意之處。關於判刑,法庭認為酒店房間的爆竊應至少與住宅處所的爆竊判處相同刑罰,因為兩者都涉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及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創傷。原審法官將酒店房間視為住宅處所並採用3年監禁的起點是正確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Wong Man Cr. App. 372 of 1992 及 R v Chan Yui-man Cr App 36 of 1988 兩宗案例,這些案例為非住宅及住宅處所爆竊罪的判刑提供了指引。法庭在分析酒店房間是否屬於住宅處所時,參考了這些案例所確立的原則,特別是關於侵犯隱私和受害人恐懼感的考量。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就判刑提出的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理據,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命令,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的其中三個月不計入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酒店房間的爆竊在判刑時應至少與住宅處所的爆竊同等看待,因為兩者均涉及對個人隱私的嚴重侵犯及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創傷。這對未來處理酒店爆竊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強調了此類罪行對受害人及香港國際形象的負面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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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店房間被爆竊,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在本案中裁定,酒店房間爆竊應至少與住宅處所爆竊判處相同刑罰,因為兩者都涉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Q.如果被指控爆竊,但聲稱是誤入房間,法庭會接受嗎?
A.

在本案中,申請人聲稱誤入房間尋找朋友,但法庭認為其解釋「荒謬絕倫」且不可信,最終駁回其上訴。

Q.上訴被駁回後,等候上訴的時間會計入刑期嗎?
A.

根據本案判決,如果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理據,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命令部分等候時間不計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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