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是否過高?

HKSAR v LAW TIN YAM CACC258/2010

減刑
上訴庭:刑期過高,減刑6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Mackintosh J2/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W TIN YAM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VP 及 Mackintosh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區域法院判處16個月監禁。案情指,受害人(PW1)離港度假期間,其位於深水埗的板間房未上鎖。申請人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鄰近板間房,趁PW1不在時進入其房間,翻找物品並偷走一包香煙。PW1回港後發現房間被翻動,香煙失竊,並獲告知曾見申請人進入其房間,遂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犯案,稱因無錢買煙且知悉房間未上鎖及PW1外出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庭對入屋犯法罪判處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申請人一方認為,本案僅屬「技術性」入屋犯法,未造成損壞且盜竊物品價值低,24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高。控方則認為,即使是較不富裕的住戶,其住所亦應獲得同等保護,本案並非單純的技術性犯案,而是入侵私人住宅並翻動財物。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本案與一般入屋犯法區分開來,並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是正確的。然而,法庭指出,儘管原審法官將申請人描述為「鬼祟小偷」,但其對「翻找」程度的判斷可能導致不公。法庭考慮到申請人是在社會福利援助下生活,僅為偷竊一包香煙而隨意進入鄰居未上鎖的房間,且「翻找」程度可能輕微。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用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高,應予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聆訊視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判處的16個月監禁,改判為1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量刑時,即使是入屋犯法罪,法庭也應充分考慮案件的個別事實和情節,避免過度依賴僵化的量刑指引。對於入侵私人住宅的罪行,即使盜竊物品價值不高,仍會判處監禁,但若情節輕微,量刑起點應適當下調。本案亦指出,對於「翻找」程度的判斷,若無實質證據(如照片),應作有利於被告的假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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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偷竊價值低的物品,刑罰會比較輕嗎?
A.

本案中,即使申請人僅偷竊一包香煙,仍被判監禁。但法庭會考慮物品價值、損壞程度等情節,酌情調整量刑起點。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如何確定?
A.

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入侵性質、是否造成損壞、盜竊物品價值等,區分一般入屋犯法和情節較輕的案件,並採用相應的量刑起點。

Q.如果沒有證據顯示「翻找」程度,法庭會如何判斷?
A.

本案指出,若無實質證據(如照片)證明「翻找」程度,應作有利於被告的假設,即「翻找」程度可能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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