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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CACC396/2011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CAAR9/2011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HKSAR v. CHOI CHUN WO

CACC273/2017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6/1/2018[2018] HKCA 2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截查,在其褲袋中搜出5.33克冰毒(其中5.26克為甲基安非他命)。他被捕後聲稱毒品供個人吸食,並在深圳購買。懲教署的尿液測試證實他濫用冰毒,而入境事務處的出行紀錄顯示他頻繁往返內地。原審法官根據出行紀錄及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說法,裁定只有其中一包已開封的冰毒(1.99克)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原審法官以5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部分自用給予6個月減刑,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3年4個月監禁。

HKSAR v. TSOI MAN CHUN

CACC414/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6/3/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

CACC196/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佘伯池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年。他申請就判刑上訴,並同時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因其申請已逾期。案發地點為一幢已被收購的空置大廈,但涉案住宅仍有上鎖。申請人被警員發現正用鐵筆撬開鐵閘,其背囊內藏有大量爆竊工具。申請人聲稱因缺錢,打算進入住宅變賣值錢物品。他有5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

HKSAR v. PHAM VAN HUNG

CACC14/2011上訴法庭(刑事)Yuen, Hartmann and Fok JJA11/8/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范文雄是一名越南國民,在香港沒有居留權。他因「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非法逗留」(unlawful remaining) 及「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兩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認罪。他曾有五次類似罪行的定罪記錄,最近一次遞解離境後不足五個月,於2010年10月26日再次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分別監禁24個月及28個月,其中18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上訴人曾提出其生命受威脅作為求情理由,但未獲法官接納。

HKSAR v. LO KAM FAI

CACC374/2014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28/10/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盧錦輝於2014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依時歸押罪。爆竊案發生於2009年9月,涉及荃灣一個石屋,該石屋自2001年起由業主委託他人看管。2009年9月,看管人發現石屋門鎖被撬,屋內有被使用痕跡。同月,警方發現申請人從石屋走出,屋內另有一名女子,並發現工具及損壞的門鎖。申請人聲稱租住該石屋,但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原定於2011年2月受審,但其後潛逃,直至2014年6月才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爆竊罪28個月監禁,沒有依時歸押罪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CACC394/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3/2/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和

CACC181/2008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9/4/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劉國和與何啟富於2007年11月12日在慈雲山一住宅外,手戴白手套並使用剪鉗試圖剪開鐵閘鎖頭,何啟富負責把風。兩名便衣警員巡邏至現場時,何啟富向申請人吹口哨示警,兩人隨即逃跑但被截停制服。警方在現場檢獲巨型鐵剪鉗、手套、鏡子、鐵筆、鋁條及螺絲批等工具。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何啟富則聲稱探訪女友。警方另在申請人褲袋搜出偽造身份證。兩人被控企圖爆竊罪,申請人另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但否認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企圖爆竊罪成。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CAAR5/200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Cheung JA, Yeung JA and Yuen JA18/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HKSAR v. WATT SIU HUNG

CACC93/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cting CJHC, Mayo VP and Wong JA12/7/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WATT SIU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控罪:管有他人身份證、管有虛假文書意圖使用、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些控罪涉及偽造信用卡和一張報失的身份證。申請人曾嘗試使用信用卡購買衣物,但因信用額度超出而未能成功,隨後使用了另一張卡,涉案貨物價值略高於3,000港元。案件延遲審理是因為申請人獲准保釋後潛逃,最終向警方自首。

HKSAR v. LAM KWAI WA

HCMA1078/2002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cMahon12/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貴華(42歲)承認一項盜竊罪,內容為從餅店偷竊兩包蛋糕,總值約20港元。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有31項前科,其中11項與盜竊相關,自1976年以來多次因刑事活動入獄。裁判官最終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

HKSAR v. LUI WAI KAM

CACC400/2009上訴法庭(刑事)Tang Ag CJHC and Wright J1/12/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雷偉鑫承認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罪名。這些罪行發生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間,涉及向同一名臥底警員多次販賣毒品。毒品總重量為28.62克,總銷售額為19,850港元。在犯下首四項罪行時,申請人正處於警方保釋期間。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9年監禁。

HKSAR v. NG HON KEUNG

CACC211/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Yeung VP and Cheung JA29/11/201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CACC271/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30/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2008年8月1日下午,申請人李天生駕駛貨車在新豐路轉入巡撫街時,貨車突然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鐵欄並撞倒四名路人。其中一名路人楊裕光於兩天後傷重不治,其餘三名傷者亦受傷。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曾嘗試踩腳掣減速但不成功。他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6個月,停牌3年並需重考車牌。

HKSAR v. CHAN MEI YEE, CARMAN (陳美儀) Applicant

CACC447/2009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eeson J18/5/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陳美儀因企圖盜竊罪被定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其監禁39個月。申請人與另一名女子Kwan於2009年5月23日在旺角街頭企圖從一名路人背包中盜竊。Kwan已認罪。申請人當時28歲,有大量盜竊或企圖盜竊的刑事定罪記錄,首次定罪在1993年,當時她僅12歲。本案發生時,她剛從上次盜竊罪的監禁中獲釋不久。原審法官認為本案屬有組織犯罪,並以2.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再因申請人惡劣的犯罪記錄加刑9個月,總刑期為39個月。

HKSAR v. TONG FUK SING

CACC216/1999上訴法庭(刑事)Nazareth, V.-P., Stuart-Moore, V.-P. & Woo, J.6/7/199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一宗入屋爆竊案被定罪,並承認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在香港的第二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就爆竊罪監禁18個月,就非法逗留罪監禁12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審理判刑上訴,並檢視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

HKSAR v. LAW CHUN MAN

CACC325/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9/12/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羅振文因串謀縱火、縱火及製造炸彈虛報等罪行被判刑。上訴法庭於2012年7月13日就刑期上訴作出判決,原意是判處總刑期13年監禁。然而,由於判決書中關於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concurrently) 及分期執行 (consecutively) 的命令出現錯誤,導致實際總刑期僅為11年。控辯雙方律師均向上訴法庭指出此異常情況,並協助法庭研究是否有權重新開啟上訴並修正判決,以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500/2000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1/7/200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於1999年9月13日因超速被警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警務處處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條第(3)款,於1999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人未繳付罰款,亦未提出爭議。法庭遂根據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罰款及附加費。被告人於續牌時得悉此頒令,遂根據第3B條申請覆核,聲稱在通知書發出期間他未在登記地址居住,且該地址無人居住,亦無信箱,導致他未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

HKSAR v. LEE YIN YU

CACC81/2008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Chu and Barnes JJ24/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涉及共2.5克冰毒。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她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3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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