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爆竊罪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Fan Kit Hung CACC62/2009

減刑
刑期過重,上訴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and McMahon J13/7/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AN KIT HUNG (范傑雄)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artmann JA 及 McMah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范傑雄在區域法院承認13項非住處爆竊罪。他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間,於新界、九龍及香港多處店鋪爆竊,共盜取現金130,825港元及其他物品,所有贓物均未尋回。大部分爆竊案發生在夜間店鋪無人時。其中一宗案件中,申請人在店鋪職員目擊下從收銀機取走75,000港元並成功逃脫。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6年監禁,申請人現就該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6年總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申請人一方認為,該總刑期反映的假定起點刑期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為9年監禁,遠超同類案件的量刑標準。控方則需證明該判刑合理,並引用多宗案例說明對專業或慣犯爆竊者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審視了多宗涉及多項非住處爆竊罪的案例,並指出對專業或慣犯爆竊者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有日益增加的必要性。法庭參考了《HKSAR v Cheng Wai Kai》案中列出的加重情節,例如犯案者是否專業爆竊者、犯案數量多寡等。儘管本案損失金額及財物損壞程度不及某些案例,但申請人犯案數量極多且屬專業爆竊者。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用的9年假定起點刑期明顯過重,更合適的起點刑期應為6年監禁,以達致4年總監禁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對多項爆竊罪的量刑原則,包括: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Tsz Lung, CAAR4/1998:此案批准了對15項爆竊罪採用5年假定起點刑期。
  • HKSAR v. Xie Guohong, CACC384/2003:此案涉及較高金額的損失。
  • HKSAR v. Lui Cho Yiu, CACC81/2004
  •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338/2007:此案列出了多項加重情節,例如犯案者是否專業爆竊者、犯案數量多寡、是否造成重大損壞等,對本案的量刑分析有重要影響。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的上訴,將聆訊視為上訴處理,並將總監禁刑期從6年減至4年。法庭維持了每項控罪的個別刑期,但調整了刑期合併方式,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完全同期執行,並額外命令第三項控罪的8個月刑期與所有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對專業或慣犯爆竊者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的重要性,並強調量刑時需考慮多項加重情節,例如犯案數量、損失金額、財物損壞程度以及犯案者是否為專業人士。儘管個別案件的損失金額可能不高,但若犯案數量多且犯案者屬專業爆竊者,仍會被視為嚴重情節。本案亦顯示上訴法庭會介入調整明顯過重的總刑期,即使個別控罪的刑期本身沒有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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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爆竊非住處的刑罰通常是多久?
A.

本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對多項非住處爆竊罪的假定起點刑期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會根據案件的加重情節而定,例如犯案數量、損失金額及犯案者是否專業爆竊者。本案最終判處總監禁刑期4年。

Q.如果被判多項爆竊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為每項控罪設定個別刑期,然後決定這些刑期是同期執行 (concurrent) 還是分期執行 (consecutive),以得出總監禁刑期。本案中,上訴法庭調整了刑期合併方式,將總刑期從6年減至4年。

Q.專業爆竊者會被判更重的刑罰嗎?
A.

是的,本案強調對專業或慣犯爆竊者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有日益增加的必要性。法庭將「犯案者是專業爆竊者」視為重要的加重情節,會導致更高的起點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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