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CACC5/201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16/10/2019[2019] HKCA 1174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關韻琪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區域法院定罪及判刑。她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電單車駛近一個設有交通燈號及「學校」標誌的行人過路線,未能及時停車,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申請人聲稱其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並在距離交通燈位前約4米才開始剎車,但法庭認為此說法可信性不高。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Stock JA9/2/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張道明(CHEUNG TO MING)因某罪行被判處總共35個月監禁。他對此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本案是申請人就其刑期上訴申請許可的聆訊。法庭審閱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照片,以評估判決的合理性。

HKSAR v. LKHAIJAV BAYANMUNKH

CACC320/2011Stock VP, Barnes and McWalters JJ27/3/201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蒙古籍人士,因體內藏有100粒海洛英膠囊(總淨重約729.26克)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4年。申請人因患有丙型肝炎,且無力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遂申請上訴減刑,並請求法庭基於人道理由行使憐憫權。

HKSAR v. YANG XINGYUN

CACC155/2016Macrae and McWalters JJA9/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興雲為一名中國內地居民,於2015年3月17日進入香港。同日,他在荃灣一間酒店跟蹤一名女住客(PW1),並強行闖入其酒店房間。申請人將PW1蒙眼、捆綁,並施用藥物及暴力襲擊,將其禁錮近10小時。期間,他威脅PW1交出銀行卡密碼,並於翌日使用其銀行卡提款及購物。申請人隨後離港,於4月7日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他承認所有七項控罪,包括一項搶劫罪、三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被判處總刑期9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242/2013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17/2/201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俊

CACC406/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8/10/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譚家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一項是「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依靠賣淫罪),另一項是「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上訴人參與安排內地女子賣淫,並將相片上載至色情網站,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及安排會合,事後向上訴人收取費用並保管賬目。他承認負責5名女子的賣淫活動。在2004年至2009年間,他經4個銀行戶口清洗約490萬港元的賣淫所得。上訴人求情時表示曾轉行做健身教練,但因嗜賭復犯,並稱自己無犯罪記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500/200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1/7/200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於1999年9月13日因超速被警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警務處處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條第(3)款,於1999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人未繳付罰款,亦未提出爭議。法庭遂根據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罰款及附加費。被告人於續牌時得悉此頒令,遂根據第3B條申請覆核,聲稱在通知書發出期間他未在登記地址居住,且該地址無人居住,亦無信箱,導致他未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HCMA935/200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27/10/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長利為合法在港逗留的內地訪客,她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她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的意圖是為了尋找工作,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實質使用該偽造身份證。原審裁判官判處她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此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CACC77/202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27/3/2024[2024] HKCA 1062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Appeal

上訴人(D2)與另外兩名被告(D1、D3)因俗稱「洗黑錢」罪被控。上訴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涉及三個銀行戶口(戶口4、5、6),總金額約1,259萬港元。控方指上訴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上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庭審時辯稱在深圳經營火鍋店、手機轉售及士多生意,並替客人兌換賭博資金,款項為生意盈利及私人借貸往來。原審法官拒絕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9個月。

HKSAR v. KONG WAI CHUN AND OTHERS

CACC252/2009Stock VP, McMahon and Wright JJ19/5/201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10名被告,其中6名被告(申請人)就其串謀銷售侵犯版權作品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海關在2006年4月展開代號「Touchdown」的行動,對三間店鋪進行臥底監視,發現這些店鋪以無人看管的方式銷售盜版光碟,並有專人負責補貨、收款及把風。行動於2007年2月14日轉為公開,大部分被告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亦被控洗錢罪。審訊歷時117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CACC271/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30/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2008年8月1日下午,申請人李天生駕駛貨車在新豐路轉入巡撫街時,貨車突然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鐵欄並撞倒四名路人。其中一名路人楊裕光於兩天後傷重不治,其餘三名傷者亦受傷。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曾嘗試踩腳掣減速但不成功。他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6個月,停牌3年並需重考車牌。

HKSAR v. ALI SAIF

CACC309/2017Macrae VP and Zervos J13/6/2018[2018] HKCA 358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於2017年6月8日承認販運199克固體(內含121克可卡因)的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判刑。2017年9月7日,黃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2個月。由於申請人另有2星期緩刑判決,法官將該緩刑判決完全啟動,並命令其與販毒罪的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7年2個月又2星期。申請人於2016年7月13日被捕,當時他試圖丟棄一個裝有毒品的黑色膠袋。他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持表格8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等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審核。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曾繼安

CACC79/2010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1/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曾繼安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兩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違反第11(1)(a)及(4)條。申請人承認首兩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3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09年1月及3月分別潛入涉案單位偷竊。在第二項控罪中,申請人被戶主發現,並以鐵筆指嚇戶主後逃脫。申請人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申請人現年39歲,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案罪行相同,曾因此被判監2年半。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6/200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7/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HKSAR v. CHEUNG KA WO JOHNNY

CACC136/2001Keith JA14/8/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因涉及信用卡詐騙被判監禁。詐騙金額不足9,000港元,且申請人並非大型犯罪集團成員。申請人就其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審法庭判處的三年監禁起點刑期過重。

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1/2010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Mr Justice Litton N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1/11/2010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上訴人Raymond Chen在健身室與另一名男子Tang Chun-him發生爭執。Tang聲稱上訴人以槓鈴襲擊他,導致上訴人被控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在審訊中多次介入,並質疑上訴人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披露其辯護理由。裁判官最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港元。上訴人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官Line J維持原判。上訴人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的處理方式及上訴法官對證供可信性的處理方式存在法律爭議。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CACC319/2014McWalters JA13/1/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HKSAR v. CHIU KIT AND ANOTHER

CACC210/2009Yeung JA , Lunn J and Saw J19/5/201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Appeal

本案兩名申請人趙潔(女兒)和趙宏慶(父親)被控洗錢罪。趙宏慶是兩間公司One Sky International Ltd和CFC International Ltd的唯一董事和股東,而趙潔和趙宏慶則是另一間秘書公司Success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HK) Ltd的董事。趙潔安排成立One Sky和CFC,並由趙宏慶開設銀行帳戶。兩間公司在銀行開戶時聲稱從事化學品貿易,但實際上並無業務。在短時間內,兩公司帳戶共處理約4,200萬港元的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或匯出。香港銀行在收到海外匯款人的投訴後關閉了這些帳戶。趙潔聲稱是應其表親男友Cai Xiaohe的要求協助處理匯款,而趙宏慶則聲稱不清楚公司業務。兩人均被原審法庭裁定洗錢罪成。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CAAR9/2010Cheung JA, Hon Yuen JA and Hon Au J5/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被告人熊家駿與受害人(其女友的胞兄)因女友關係產生糾紛。受害人阻止被告人與其妹交往,並在電話中與被告人爭執。被告人其後離開商場,步行10分鐘購買一把約20厘米長的水果刀,並在返回途中致電受害人,威脅要刺死他。被告人回到商場後,持刀衝向受害人,受害人妹妹試圖阻止但未成功。糾纏中,受害人腹部被刺傷,脾臟嚴重受損,最終需切除脾臟。被告人被控「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

HKSAR v. LEUNG PUI SHAN

CACC317/2007Stock JA and Yeung JA4/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佩珊在犯案時年僅19歲,過往品格良好。她因感情問題感到困擾,從兩名同事處盜取信用卡,並使用這些信用卡購買名牌產品,總值約港幣16,600元,意圖假裝有新男友以挽回舊男友的感情。她承認了七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盜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她進入教導所,認為她需要密集的輔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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