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U CHI CHEUNG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