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
本案涉及兩宗申請,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兩宗由裁判法院判處的刑罰。首宗案件(CAAR3/2003)中,答辯人何美華因僱用兩名非法勞工(內地訪客)而被控,其中一人為其弟。她承認控罪,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第二宗案件(CAAR4/2003)中,答辯人胡應波作為分判商,僱用一名內地訪客(其內弟)進行清潔工作,亦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裁判官在覆核後維持原判,但指出僱用單一非法勞工的標準刑罰應為三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