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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AM MAN TAK

CACC49/2018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K Yeung J19/1/2026[2026] HKCA 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文德於2018年2月6日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可卡因共1,074.46克,被判處總刑期22年4個月監禁。他曾於2019年5月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2024年11月19日,申請人再次提交申請,要求逾期就判刑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隨後,鑑於2025年3月5日頒布的《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判決修訂了大量海洛英、可卡因及「冰」毒的量刑指引,申請人再提出額外上訴理據,要求適用新指引以減輕刑罰。

HKSAR v. NGAI YIU CHING

CACC107/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Hon Fok JA and Hon McWalters J2/10/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倪耀偵因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三項非禮罪被定罪。他誘騙一名30歲的受害人到他聲稱是其鋼鐵公司的倉庫,承諾給她100萬港元及一份工作。受害人辭去原有工作後,於2010年5月22日晚前往該處。申請人實際上是一名看守員,並無鋼鐵公司。受害人被非法禁錮6至7小時,期間遭受三次非禮。原審法官判處非法禁錮罪3年監禁,每項非禮罪各3年監禁,非禮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非法禁錮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HKSAR v. JARDIN RODELA MANINGAS

CACC278/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28/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菲律賓國民,於2010年6月8日從馬尼拉抵港。海關人員在其手提行李中發現藏有海洛英的鞋子。申請人聲稱對毒品不知情,並解釋說她接受了一位名叫Nanay Nene女士提供的免費香港之旅,並同意為她攜帶鞋子給其表親。她表示在旅程前約一週才得知需要攜帶物品,但不知道是作非法用途。審訊時,申請人已36歲,無犯罪紀錄,並與調查機關充分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6/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7/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HKSAR v. TA DINH SON

CACC348/2013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arnes J8/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因一項企圖盜竊罪及兩項入境事務罪行,被判處總刑期42個月監禁。他承認三項控罪:企圖盜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申請人為越南籍,聲稱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是為了尋找在香港失散的家人。然而,他有多次類似罪行的前科,包括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逗留香港,並曾因其他罪行被判監。

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115/2013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in Court8/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日中午時分,在深水埗一所教堂的員工宿舍內,偷竊了一部iPad和一部iPhone。他透過未上鎖的閘門進入教堂範圍,並經由未關的鐵閘和木門進入員工宿舍。在盜竊前,申請人曾被一名教會職員截停盤問,但他稍後折返並成功進入宿舍。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被捕後,申請人被認出,但被盜物品(價值港幣8,876元)未能尋回。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CAAR12/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25/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被告侯炳全(答辯人)因不滿村內分配宴會邀請卡的新安排,導致其家庭失去以往的利益,於2007年6月25日凌晨,持刀襲擊村代表(受害人)。受害人腹部及腹股溝被刀割傷,住院三天。被告其後向警方自首,承認持刀傷人。區域法院法官蔡少琦判處被告14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

HKSAR v. YU CHI CHIU

CACC198/2015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D Pang JA18/1/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余志釗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4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6年。盜竊案情指,上訴人於2015年1月14日駕駛一輛前一天被盜的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屋邨濕貨市場。警方接報後到場等候,上訴人其後返回車輛並進入駕駛座時被捕。上訴人曾有3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其判刑過重,且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過長。

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

CACC415/2004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 Gall and Lugar-Mawson JJ17/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Robbery and Theft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366/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cWalters JA and Pang JA23/5/20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Appeal

上訴人TAGAO SAUDEE ABAD在「Play」俱樂部擔任高級主管。控方指控上訴人與同謀串謀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將其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然後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可轉售的物品。控方證據包括上訴人手機發送給第二被告的WhatsApp訊息,其中包含信用卡資料;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上訴人出現在涉嫌欺詐交易的Apple Store;以及上訴人的Visa卡在第二被告住所被發現。上訴人否認參與WhatsApp對話,亦否認閉路電視中的人是他,並聲稱其Visa卡已遺失。

HKSAR v. LAM KA SIN also known as MAK KA SIN

CACC341/2019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and Zervos JJA13/10/2020[2021] HKCA 18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6年1月12日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涉案金額為110萬港元。她同意借出銀行帳戶予犯罪集團收取受害人的款項,並曾嘗試存入一張110萬港元的支票,但因支票有問題未能成功。其後她退出安排,沒有再參與。上訴人於2018年5月誕下一子,並在兒子出生後積極改過自新,戒除毒癮。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1年10個月。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CAAR7/2020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23/9/2020[2020] HKCA 82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SHY(案發時15歲4個月)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她承認從互聯網獲取資訊後,意圖以涉案物品(包括玻璃瓶、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錫紙)製造汽油彈,並計劃測試其威力。原審裁判官在考慮感化主任報告及答辯人年輕、認罪等因素後,判處其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原則上錯誤及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HKSAR v. WONG SIU KWAN

CACC166/2001上訴法庭(刑事)Woo and Stock JJA16/10/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與受害人(其前夫)於1990年在內地結婚,育有兩子。1995年申請人來港定居。1998年,應受害人要求,二人在內地離婚,但仍與兒子同住。2000年6月初,受害人搬離住所,申請人因此感到極度痛苦,並懷疑受害人將與另一女子結婚,導致失眠。2000年7月2日,申請人與受害人在公園爭吵期間,將一瓶腐蝕性液體(含88%硫酸)潑向受害人面部及頸部,自己亦被潑到。受害人迅速清洗後,面部大部分燒傷為表層,頸部有潛在永久疤痕。

HKSAR v. CHOW YU CHI

CACC359/2000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Mayo VP and Keith JA4/12/2000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於2000年8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共17.39克海洛英。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四年半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半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尋求上訴許可,理由是刑期過長。案情指申請人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發現其身上藏有海洛英,其後在其住所內亦發現更多海洛英。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每日賺取400至500港元。

HKSAR v. LIN ZONG YUE

CACC141/2014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Derek Pang J5/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宗悅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並已認罪。這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均為長者。申請人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在其中兩宗案件中,申請人甚至能說出受害人兒子的小名,以加強詐騙的可信度。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是詐騙集團成員,並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折扣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後,每項控罪判處42個月監禁,總刑期為52個月。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HKSAR v. LEE CHIU YUI ALSO KNOWN AS LI CHIU YUI AND LEE HUNG KIM

CACC24/2014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D Pang J11/9/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釗銳於2013年10月3日凌晨約1時,被警員發現攀越圍欄進入一個建築工地,並透過冷氣機空間進入臨時辦公室。他其後爬出工地時被截停,其斜揹袋內藏有螺絲批、鉗子、刀具等工具。上訴人承認曾企圖盜竊,並於三天前非法入境香港。該臨時辦公室在案發前已清空所有財物,並準備拆卸。上訴人有多次非法入境的定罪紀錄,但沒有爆竊前科。他聲稱犯案是為了籌錢為母親治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釗銳又名李朝銳

CACC24/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30/4/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釗銳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包括他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入屋犯法地點為空置地盤且無財物損失,以及原審法官不應視他為積犯加重刑罰。申請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及其他刑事紀錄,他聲稱因母親生病需錢而來港賺快錢。

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CACC96/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14/9/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於2005年10月11日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搜查,在其褲袋內發現一包含有6.82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的透明袋。該毒品市值約2,246港元。上訴人於審訊中供稱自2005年4月起吸食「冰」毒,並於2005年10月14日的醫學檢查中呈陽性反應。上訴人一直承認管有該毒品,但控方拒絕其承認簡單管有罪的答辯。

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1187/2002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cMahon27/2/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上訴人因非法處理應課稅香煙、兩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陳述的罪名被定罪。她被捕時正在派發香煙,隨後調查發現她曾兩次使用虛假雙程證非法入境香港。裁判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2個月,對第二、三項控罪各判處監禁12個月,其中4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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