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W v. SY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精選 859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王德輝(「王」)遺囑的真偽。王於1990年4月10日第二次被綁架後失蹤。其93歲的父親王鼎新(「父親」)提出王於1968年訂立的遺囑(「1968年遺囑」),該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父親。王的妻子龔如心(「妻子」)則提出王於1990年3月12日訂立的四份文件(「1990年文件」),聲稱這些文件是王的最終遺囑,並指定她為唯一受益人。妻子聲稱王在1990年3月10日騎馬事故後,因擔心自身安危而草擬了這些文件。原審法庭裁定1990年文件上的王和謝炳炎(「謝」)簽名均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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