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精選 1163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 1359/2014(「1359號案件」)及HCA 1341/2014(「1341號案件」)。1359號案件的原告(抵押人)向第一被告(貸款人MSC)借款3900萬美元,並以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的股份及一處物業作抵押。貸款協議(「FA」)規定,若發生違約事件,MSC可委任接管人。YDL未能按時償還第二及第三期貸款,MSC遂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質疑違約事件的發生及接管人委任的有效性。1341號案件的原告YDL(由新董事代表)則申請強制令,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本案涉及四宗合併審訊的訴訟,主要圍繞武夷集團(Wu Yi Group)與大島集團(Big Island Group)之間的商業糾紛。大島集團旗下的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BIC)向武夷發展有限公司(WYD)及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追討逾港幣1億元的貸款。BIC聲稱這些款項是根據口頭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借出,資金來源為一名印尼投資者Ms Lie。WYD和WYC則辯稱這些款項是根據九份資金兌換協議(FEAs)進行的資金兌換,旨在規避中國內地的外匯管制。此外,WYD向BIC追討三筆共港幣50萬元的貸款,BIC則辯稱這些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WYC)對福島建設有限公司(FBC)的注資,只是被「包裝」成貸款。最後,FBC透過法定衍生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向其董事李信(Mr Lee)追討人民幣265萬元,指控他未經授權更改銀行賬戶授權並挪用資金。
申請人Karamjit Singh此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Woodcock於2018年3月16日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該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推翻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駁回其不驅回聲請上訴的決定。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8月2日頒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曾三次嘗試進入香港。在第三次嘗試時,他提出了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若返回印度將面臨村長、村長兒子及某政黨成員的傷害甚至殺害,因為他是該政黨政治對手的成員,且曾掌摑村長兒子。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14年7月10日拒絕其聲請,認為其受傷害的風險低,且有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的可能性。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交而被駁回。處長其後於2016年12月30日就《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生命權)風險再次評估其聲請,並再次拒絕。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再次因逾期提交而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拒絕,理由是其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本案源於被告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當時的職稱)在為期十天的審訊後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該上訴已於2015年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被告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擬議上訴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並要求根據「其他理由」授予許可。被告提出的主要法律問題是關於在何種情況下,法院會因一方未能傳召關鍵證人作證而作出不利推論 (adverse inference)。原審法官接納原告的解釋,即其前行政總裁楊先生(Andrew Yang)離職時與公司關係不睦,且因多項違反受信責任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而被原告起訴,因此原告不願傳召楊先生作證是可理解的,並拒絕作出不利推論。
原告GUARANTY BANK AND TRUST COMPANY是一家美國銀行,因電郵詐騙損失了1,856,010.90美元。詐騙者透過惡意軟件獲取了原告網上銀行系統的存取權限,並更改了客戶的帳戶資料,指示原告將款項電匯至被告ZZZIK INC LIMITED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第一答辯人)的帳戶。原告發現詐騙後,通知了其代理銀行,並取消了對客戶帳戶的扣款,款項最終從原告自身帳戶轉出。被告未有退還款項,原告遂向法院申請缺席判決 (judgment in default of service of defence) 及一項歸屬令 (vesting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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