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Karamjit Singh此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Woodcock於2018年3月16日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該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推翻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駁回其不驅回聲請上訴的決定。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8月2日頒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申請人是否獲准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提出多項理由,包括未獲口頭聆訊、未獲法律代表、未獲通知地址變更義務,以及委員會未有重審其案件。上訴法庭需判斷這些理由是否構成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屬於「其他理由」而應授予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構成授予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有效理據。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亦無其他理由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授予許可。儘管上訴法庭曾指出委員會應考慮申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BOR)第2條提出的聲請實質內容,而非僅因逾期而駁回,但上訴法庭已裁定原來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實質理據,且在法律或程序上並無錯誤。因此,將案件發回委員會重審並不適當。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於2018年8月9日提出的動議通知書,即拒絕授予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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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須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有其他理由應授予上訴許可。
可以,但需符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條件,例如證明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在本案中,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即使司法覆核申請被裁定無實質理據,仍可嘗試申請上訴許可,但需滿足上訴許可的嚴格條件。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來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實質理據,故拒絕授予上訴許可。
Re Karamjit Singh CACV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