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計劃股份的信託性質認定?

Zhang Caikui v Zhang Caikui HCA623/2015

申索得直
原告勝訴,被告須轉讓股份。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5
合併案件:HCA623/2015HCA1282/2017HCA939/2015HCA1661/2014HCA1564/2015HCA1766/2014HCA219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v 張才奎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雲浩法官 (Hon G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員工,他們透過員工持股計劃 (ESO Scheme) 投資於一家內地公司。由於企業重組,原告人的權益被轉換為 CSI 股份。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的前管理層,並作為 CSI 股份的受託人。原告人聲稱他們是 CSI 股份的絕對實益擁有人,而張才奎則主張這些股份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持有。爭議核心在於這些 CSI 股份的信託性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人張才奎和第二被告人李延民為員工持股計劃下的員工所持有的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究竟是根據香港法律設立的固定信託 (fixed trusts) 還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原告人主張他們是股份的實益擁有人,而被告人則聲稱股份受酌情信託規管。此外,法院亦需審視員工簽署的2008年確認書是否構成對BVI酌情信託的知情同意及追認。

判決理由

法院裁定,根據內地法律,原告人是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shui) 股份的實際出資人 (actual contributor) 和擁有人,而張才奎和李延民僅為名義股東 (nominal shareholders)。當 CSI 股份於2005年4月11日轉讓給張才奎和李延民時,他們以信託形式為原告人持有這些股份,其比例與員工持股計劃下的權益相同。法院認為,張才奎和李延民無權將已受香港法律固定信託規管的 CSI 股份,重新設立為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酌情信託。法院亦裁定,2008年確認書並未構成原告人對 BVI 酌情信託的知情同意或追認,因為該文件未充分披露酌情信託的性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 Paul v Constance [1977] 1 WLR 527,以支持信託可從行為中推斷的原則。此外,亦引用了 Lewis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6th ed) 關於合約條款解釋的原則。在處理內地法律專家證據時,法院參考了 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 Ltd [2004] 2 HKLRD 1016 (CA) 和 MCC Proceeds Inc v Bishopsgate Investment Trust [1999] CLC 417。關於酌情信託的性質,則引用了 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 (2014) 17 HKCFAR 414 和 Re Estate of Mui Yim Fong [2010] 4 HKLRD 69。在確定信託標的確定性時,引用了 Re CA Pacific Finance Ltd [1999] 2 HKLRD 1。此外,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 修正)》第24及25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原告人勝訴。法院頒令聲明張才奎以信託形式為原告人持有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456,325股股份,其比例按申索陳述書附表所列。法院命令接管人(及張才奎在必要時)立即採取步驟,將目前登記在接管人名下的456,325股 CSI 股份轉讓給原告人或其指定人士。此外,法院亦頒布臨時命令,原告人可獲得訴訟費用及剔除申請的費用,並准許委聘兩名大律師。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跨境重組中,員工持股計劃下權益轉換的法律性質認定。法院明確指出,即使在內地法律不承認法律與實益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仍可根據當事人意圖和行為,在香港法律下推斷出固定信託 (fixed trusts) 的存在。判決亦警示,若要將固定信託轉變為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必須獲得受益人的知情同意,且相關文件需充分披露信託的性質,否則無效。這對涉及內地員工持股計劃的香港上市或重組項目具有重要啟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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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員工持股計劃中的股份,在公司重組後,其信託性質會如何改變?
A.

法院裁定,即使公司重組,若無受益人知情同意,原有的固定信託 (fixed trusts) 不會自動轉變為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Q.名義股東 (nominal shareholders) 在內地法律下,是否可以隨意處置其名下的股份?
A.

根據內地法律,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 (actual contributor) 同意,無權處置股份,否則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股份。

Q.員工簽署的確認書,是否代表他們同意將固定信託轉為酌情信託?
A.

法院裁定,若確認書未充分披露酌情信託的性質,且員工未獲知情同意,則該確認書不構成對酌情信託的有效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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