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