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NG WAI HING
申請人吳偉興在區域法院被控爆竊及意圖阻止合法逮捕而襲擊兩項罪名,並於2002年12月3日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及4個月,同期執行。受害人方先生是一名內地導遊,入住都會海逸酒店509號房。凌晨時分,方先生被吵醒,發現申請人在其房間內翻找衣物。方先生追逐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兩次襲擊方先生,導致方先生眼鏡脫落及嘴部流血。最終申請人被酒店保安及方先生制服並交予警方。申請人否認爆竊,聲稱是尋找朋友,誤入房間。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吳偉興在區域法院被控爆竊及意圖阻止合法逮捕而襲擊兩項罪名,並於2002年12月3日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及4個月,同期執行。受害人方先生是一名內地導遊,入住都會海逸酒店509號房。凌晨時分,方先生被吵醒,發現申請人在其房間內翻找衣物。方先生追逐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兩次襲擊方先生,導致方先生眼鏡脫落及嘴部流血。最終申請人被酒店保安及方先生制服並交予警方。申請人否認爆竊,聲稱是尋找朋友,誤入房間。
申請人蔡嘉良(35歲,無犯罪紀錄)因被舉報從網際網路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7月3日搜查其住所。警方檢獲其電腦及78張光碟中的5張,發現內含2,457張照片及157段影片,涉及2至15歲兒童的色情內容,並分為四個級別,包括涉及穿透性性行為或虐待的第四級別。申請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申請人李民偉,33歲,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確認認罪。他被控販運48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可卡因及一片含有12毫克咪達唑侖的藥片。毒品是在他位於青衣的家中被警方發現的。申請人聲稱因深圳物業有7期按揭未繳而面臨財政壓力,在朋友勸說下同意藏匿及分銷毒品以換取報酬。
答辯人SWS在2020年5月8日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需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住宿訓練。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該感化令違反原則及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答辯人案發時15歲,為中學生,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之前無刑事定罪紀錄。案情指答辯人投擲汽油彈損壞馬路,並管有製作汽油彈的物品。
申請人陳鑑來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2年11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余卓華串謀。第二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3年3月至4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趙瑞仁串謀。第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發生於2003年5月25日,申請人與陳文勇在旺角火車站販運346.73克海洛英。申請人於2012年10月4日被陪審團裁定第一項罪名不成立,但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他被判處總刑期30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二及第三項罪名的定罪以及第二項罪名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一塊位於米埔丈量約份第101約地段第76號的土地(「該土地」)的逆權管有 (adverse possession) 爭議。原告Gotland Enterprises Ltd是該土地的註冊業主。第一被告是第五被告的兒子。第一被告與Gotland達成和解後,Gotland將該土地轉讓給第一被告的關聯公司,使案件實質上成為第一被告與其父親(第五被告)之間的爭議。第五被告聲稱他與第一被告共同逆權管有該土地上的兩個魚塘(「魚塘1」和「魚塘2」),並將其用於養魚和養鴨。原審法官裁定逆權管有不成立,但若成立,則應由第一被告和第五被告共同擁有。第五被告就此裁決提出上訴。
申請人樊憬霖被控兩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她對兩項控罪均認罪,並承認案情。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為6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認為判刑過重。
申請人因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區域法院判處16個月監禁。案情指,受害人(PW1)離港度假期間,其位於深水埗的板間房未上鎖。申請人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鄰近板間房,趁PW1不在時進入其房間,翻找物品並偷走一包香煙。PW1回港後發現房間被翻動,香煙失竊,並獲告知曾見申請人進入其房間,遂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犯案,稱因無錢買煙且知悉房間未上鎖及PW1外出而犯案。
兩名申請人HUNG Yung Chun(第一申請人)及KO Tien Ping(第二申請人)因涉及電話騙案,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名。第一申請人承認第6及第8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承認第3、第5及第8項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免三分之一,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第一申請人總刑期為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為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上訴源於原告Ho Sin Ying(「原告」)與已故曾廣力醫生(「曾醫生」)遺產承辦人Chan Yui Ling(「第一被告」)及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第二被告」)之間的糾紛。曾醫生於2001年去世,未立遺囑。原告聲稱曾醫生代她投資物業,並在2010年提起兩宗訴訟:HCA 90/2010(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PFDO」)提出的申索)及HCA 1501/2010(關於信託物業的申索)。HCA 1501/2010後經同意命令撤銷,原告承諾「不會就相同訴訟因由」提起另一訴訟(「該承諾」)。原告在HCA 90/2010中獲判一筆過款項。其後,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聲稱基於明示信託、違反代理協議及侵佔,追討相同物業權益。原訟法庭裁定本案構成濫用程序及已過時效,將其剔除。原告不服上訴。
第一答辯人Dank是香港公司New Age International Ltd(「New Age」)的董事兼大股東,第二答辯人林靜是該公司的採購經理。New Age曾是美國Rubie’s Co., Inc.(「Rubie’s」)的代理商。1999年,Rubie’s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Rubie’s Enterprises Ltd(「REL」),並委任New Age管理REL事務,主要負責採購。Dank獲授權操作REL的銀行帳戶。Dank在林靜協助下,設立了六間與真正供應商名稱相似的「鏡像公司」,透過虛報發票金額,從Rubie’s詐騙約641,000港元。Dank承認其中17項控罪,林靜則被裁定全部33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兩人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賴錦生(音譯)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27克冰毒。經審訊後,法庭接納其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監禁32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評估量刑起點及考慮「潛在風險」(latent risk) 因素時出現錯誤。
申請人范傑雄在區域法院承認13項非住處爆竊罪。他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間,於新界、九龍及香港多處店鋪爆竊,共盜取現金130,825港元及其他物品,所有贓物均未尋回。大部分爆竊案發生在夜間店鋪無人時。其中一宗案件中,申請人在店鋪職員目擊下從收銀機取走75,000港元並成功逃脫。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6年監禁,申請人現就該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TAGAO SAUDEE ABAD在「Play」俱樂部擔任高級主管。控方指控上訴人與同謀串謀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將其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然後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可轉售的物品。控方證據包括上訴人手機發送給第二被告的WhatsApp訊息,其中包含信用卡資料;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上訴人出現在涉嫌欺詐交易的Apple Store;以及上訴人的Visa卡在第二被告住所被發現。上訴人否認參與WhatsApp對話,亦否認閉路電視中的人是他,並聲稱其Visa卡已遺失。
申請人曾偉民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5年。警方於2000年10月14日突擊搜查一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另外兩人。單位內有吸毒工具,申請人身上搜出51包共重28.92克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市值約12,000元。申請人聲稱毒品以5,000元購得,供自己吸食,但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解釋,認為他無足夠經濟能力支持其吸毒開支,且毒品份量遠超其聲稱的吸食天數,價格亦不合理,因此裁定其販運毒物罪名成立。
申請人何家旗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指他於2008年11月5日在沙田顯徑邨附近公園販運28.34克含20.42克氯胺酮的粉末。警方發現申請人神色異常,上前截查後在其外套口袋發現毒品。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在旺角以2,000港元購得,供自用。警方搜查其住所未發現可疑物品。申請人稱他約兩至三個月前開始吸食氯胺酮,每週兩至三次,並指該份量可供他吸食約一個月,因不想頻繁外出購買而一次過購入。他亦提供了載他到沙田的朋友姓名及車輛資料,但警方未有向該朋友進行查詢。
申請人劉沛恆(28歲)於2003年9月2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兩張Master Card)罪名成立。案情指,申請人於2001年11月25日向賴小偉(控方證人2)提議提供偽造信用卡,由賴小偉使用信用卡購物,再將貨物交予申請人出售,收益平分。申請人亦建議賴小偉找另一人加入。賴小偉遂邀請徐健林(控方證人1)加入。翌日,申請人與賴小偉、徐健林及另一名男子「強哥」會面。「強哥」提供兩張偽造信用卡給申請人,申請人再轉交給賴小偉和徐健林簽署。他們隨後進行測試性購物成功。當他們前往灣仔一家手機店準備再次使用信用卡時,賴小偉和徐健林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截停,並被發現藏有偽造信用卡。兩人其後在審訊中指證申請人。
本案源於一名債務人譚美金女士(「譚女士」)對其律師行(「律師行」)提出的破產呈請提出上訴。律師行曾代表譚女士處理一宗遺囑認證訴訟(HCAP2/2004),該訴訟旨在質疑其女兒遺囑的有效性。譚女士在遺囑認證訴訟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律師行費用。律師行隨後就未支付的費用向譚女士提起訴訟(HCA2239/2009),並獲得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譚女士未有就簡易判決提出上訴。律師行其後針對譚女士提出破產呈請,譚女士以律師行專業疏忽為由反對破產呈請,聲稱律師行在遺囑認證訴訟中未能妥善處理其案件,特別是未有充分利用一份手寫筆記作為證據。
上訴人馬金雄(67歲)於1995年底首次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並虛報家庭資產,隱瞞兩個銀行帳戶,導致獲批綜援。此後,他在3年8個月內,每半年一次的資產審查中持續虛報資產。2000年11月,社會福利署(社署)建議起訴他,他於2001年4月被捕。他承認詐騙,並於1999年12月全數歸還了詐騙所得的425,244港元。他最終在區域法院承認25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的控罪,涉及金額258,892港元,被判處同期執行18個月監禁。
本案涉及一宗國際兒童拐帶案件。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育有兩名子女,其慣常居所為巴西聖保羅。2014年7月1日,父親在未經母親同意下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母親透過巴西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尋求協助,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香港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母親展開法律程序,原審法官裁定母親勝訴,命令將子女送回巴西。父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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