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訟後能否基於相同事實重新起訴?

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CACV221/2013

上訴駁回
上訴遭駁,原告濫訴。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CJHC, Lam VP and Kwan JA24/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Tsang Kwong Lik Deceased) and 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林文瀚副庭長、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上訴源於原告Ho Sin Ying(「原告」)與已故曾廣力醫生(「曾醫生」)遺產承辦人Chan Yui Ling(「第一被告」)及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第二被告」)之間的糾紛。曾醫生於2001年去世,未立遺囑。原告聲稱曾醫生代她投資物業,並在2010年提起兩宗訴訟:HCA 90/2010(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PFDO」)提出的申索)及HCA 1501/2010(關於信託物業的申索)。HCA 1501/2010後經同意命令撤銷,原告承諾「不會就相同訴訟因由」提起另一訴訟(「該承諾」)。原告在HCA 90/2010中獲判一筆過款項。其後,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聲稱基於明示信託、違反代理協議及侵佔,追討相同物業權益。原訟法庭裁定本案構成濫用程序及已過時效,將其剔除。原告不服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再次提起的訴訟是否構成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爭議點包括:

  1. 「該承諾」中「相同訴訟因由 (same cause of action)」的解釋,即是否僅限於法律表述相同的申索,還是涵蓋基於相同事實基礎的申索。
  2. 原告提出的明示信託 (express trust)、違反代理協議 (breach of agency agreement) 及侵佔 (conversion) 申索,是否與HCA 1501/2010中提出的歸復信託 (resulting trust) 及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申索基於相同的事實基礎。
  3. 考慮到原告在HCA 90/2010中已獲判款項,若允許其再次提起本案訴訟,是否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解釋「訴訟因由」時,應考慮相關的背景事實,而非僅限於法律表述。法庭認為,該承諾旨在實現某種終局性,不應狹隘解釋為僅禁止法律表述相同的申索。儘管原告在新的訴訟中加入了額外細節或改變了法律表述(如從歸復信託轉為明示信託),但其申索的基礎事實(即原告向曾醫生提供資金用於物業投資,以及曾醫生就此作出的保證)與HCA 1501/2010中的申索相同。法庭強調,若允許原告在撤銷HCA 1501/2010並獲得IPFDO賠償後,再次就相同基礎事實提起訴訟,將對被告造成不公,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採納了Lord Bingham在Johnson v Gore Wood [2002] 2 AC 1案中提出的廣泛基於案情評估 (broad merits-based assessment) 方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來解釋「訴訟因由」和濫用程序原則:

  • Cooke v Gill (1873) LR 8 CP 107:闡明訴訟因由是原告為獲得法庭判決所需證明的所有事實。
  • Letang v Cooper [1965] 1 QB 232:重申訴訟因由的定義。
  • Paragon Finance plc v D B Thakerar & Co [1999] 1 All ER 400:進一步確認訴訟因由的構成要素。
  • Henderson v Merrett Syndicates [1995] 2 AC 145:討論同一事實可能產生多個訴訟因由。
  • Nelson v Rye [1996] 1 WLR 1378:同上。
  • 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Ltd v West Bromwich Building Society [1998] 1 WLR 896:Lord Hoffmann闡述了合約解釋中考慮背景知識的原則。
  • Fully Profit (Asia) Ltd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3) 16 HKCFAR 351:馬道立首席法官重申解釋應以語境為導向。
  • Johnson v Gore Wood [2002] 2 AC 1:Lord Bingham提出了判斷是否濫用程序的廣泛基於案情評估方法。
  • 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12) 15 HKCFAR 72:香港終審法院應用了Johnson v Gore Wood案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剔除原告申索的決定。法庭命令原告支付被告就本次上訴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訟費評定主任評定,並發出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在解釋和解協議中的「訴訟因由」時,法庭會採取廣泛的解釋,考慮其背後的目的和相關背景事實,而非僅限於法律表述。即使原告試圖通過改變法律表述或增加細節來重新提起訴訟,若其核心事實基礎與先前已放棄的訴訟相同,仍可能被視為濫用程序。這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時的措辭具有重要啟示,應確保協議條款能明確涵蓋所有相關的潛在申索,以避免日後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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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撤銷訴訟後,是否可以改變理由重新起訴?
A.

不可以。本案裁定,即使改變法律表述,若新訴訟的核心事實基礎與先前已撤銷的訴訟相同,仍可能被視為濫用程序。

Q.「相同訴訟因由」的承諾如何解釋?
A.

法庭會廣泛解釋此承諾,考慮其背後目的和相關背景事實,而非僅限於法律表述。只要基礎事實相同,即受承諾約束。

Q.如果我已在相關訴訟中獲得賠償,還能再次起訴嗎?
A.

本案中,原告已在IPFDO申索中獲得賠償。法庭認為,若允許其再次就相同基礎事實起訴,將對被告造成不公,構成濫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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