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WAI MAN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包括15.80克甲基苯丙胺、17.48克海洛英和0.14克咪達唑侖)被定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10個月。申請人被截查時,警方在其肩袋及身上搜出多種危險藥物、五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11,860元。申請人承認販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申請人有吸毒史,曾多次進入戒毒所。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包括15.80克甲基苯丙胺、17.48克海洛英和0.14克咪達唑侖)被定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10個月。申請人被截查時,警方在其肩袋及身上搜出多種危險藥物、五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11,860元。申請人承認販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申請人有吸毒史,曾多次進入戒毒所。
兩名上訴人於2012年9月22日凌晨在蘭桂坊被便衣警員發現形跡可疑。第一上訴人進入酒吧偷竊一名女士的手袋,而第二上訴人則在外把風。兩人得手後被警員截停並拘捕。手袋內含美國護照、香港身份證、信用卡、iPhone及現金。第一上訴人為蒙古國民,案發前不足5.5小時以旅客身份入境香港。第二上訴人亦為蒙古國民,為酷刑聲請人,獲入境事務處發出擔保書獲准留港,曾有三次盜竊案底。
答辯人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中國銀行開設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兩名外籍人士的加拿大匯豐銀行帳戶向該帳戶匯入五筆總額243,869.23加元的款項。加拿大匯豐銀行隨後通知香港匯豐銀行,指這些轉帳未經授權,且帳戶持有人不認識答辯人。答辯人於2011年1月18日至22日期間,六次從該帳戶提取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月26日離開香港後,直至同年12月30日才返港,隨即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區域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答辯人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中國銀行開設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兩名外籍人士的加拿大匯豐銀行帳戶向該帳戶匯入五筆總額243,869.23加元的款項。加拿大匯豐銀行隨後通知香港匯豐銀行,指這些轉帳未經授權,且帳戶持有人不認識答辯人。答辯人於2011年1月18日至22日期間,六次從該帳戶提取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月26日離開香港後,直至同年12月30日才返港,隨即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區域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申請人李民偉,33歲,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確認認罪。他被控販運48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可卡因及一片含有12毫克咪達唑侖的藥片。毒品是在他位於青衣的家中被警方發現的。申請人聲稱因深圳物業有7期按揭未繳而面臨財政壓力,在朋友勸說下同意藏匿及分銷毒品以換取報酬。
申請人被控販運海洛英(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海洛英(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對第二項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他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兩包共34.33克海洛英,並在其住所搜出3.79克海洛英。申請人聲稱這些毒品是供其自用,並無販運意圖。原審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犯錯。
兩名申請人,SALDANA ALCA JOSE(第一申請人)和 LOO DAVILA ISSAC ARTURO(第二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他們與第三人於1996年8月14日,在酒店外向一名78歲遊客潑灑番茄汁,並假意協助清理,趁機偷走其公事包。公事包內含護照、存摺、現金1,200港元、機票及一件價值約150萬港元的玉器。兩名申請人均為秘魯人,他們聲稱來港是為尋找工作或轉往日本,但法庭不接納此說法,認為他們來港是為了犯案。
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1,98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市值約140萬港元。毒品偽裝成茶葉包裝在兩個標示為「茶」的盒子中。申請人原定搭乘航班前往日本。她的辯護理由是她以為自己攜帶的是茶葉,不知道盒子裡有危險藥物。她聲稱這些「茶葉」是從深圳一位名叫「阿龍」的朋友那裡領取,並應阿龍要求帶到日本交給他的朋友。
申請人吳阿珊承認四項盜竊罪,包括在銅鑼灣超級市場盜竊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在店舖盜竊智能電話,以及在鞋店盜竊顧客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最後一項為店舖盜竊(高買)。所有罪行均在約兩小時內發生。申請人有25項刑事記錄,其中24項與盜竊有關,曾多次被判入獄。她於服刑獲釋後不久再犯本案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30個月監禁,並下令賠償受害人損失。
申請人DARESA, MARIAM GUMA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1年6月14日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因被拒絕入境而接受海關檢查,其後被發現內褲藏有懷疑危險藥物。進一步檢查確認她體內藏有異物,隨後排出70粒毒品,共計899.1克混合物,內含501.1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00.32克單乙醯嗎啡鹽酸鹽。這些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607,791.60元。申請人於2012年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最終被判處監禁14年。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截查,在其褲袋中搜出5.33克冰毒(其中5.26克為甲基安非他命)。他被捕後聲稱毒品供個人吸食,並在深圳購買。懲教署的尿液測試證實他濫用冰毒,而入境事務處的出行紀錄顯示他頻繁往返內地。原審法官根據出行紀錄及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說法,裁定只有其中一包已開封的冰毒(1.99克)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原審法官以5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部分自用給予6個月減刑,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3年4個月監禁。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申請人佘伯池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年。他申請就判刑上訴,並同時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因其申請已逾期。案發地點為一幢已被收購的空置大廈,但涉案住宅仍有上鎖。申請人被警員發現正用鐵筆撬開鐵閘,其背囊內藏有大量爆竊工具。申請人聲稱因缺錢,打算進入住宅變賣值錢物品。他有5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
上訴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他們在深圳定居,丈夫在當地經營公司,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2009年,丈夫獲香港上市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根據「內地人才及專業人士入境計劃」取得工作許可,全家獲發香港身份證。2014年5月,丈夫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訴訟,妻子隨後遷出婚姻居所。2015年6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香港法院應有司法管轄權。丈夫否認此點,並申請駁回呈請或擱置訴訟。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盧錦輝於2014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依時歸押罪。爆竊案發生於2009年9月,涉及荃灣一個石屋,該石屋自2001年起由業主委託他人看管。2009年9月,看管人發現石屋門鎖被撬,屋內有被使用痕跡。同月,警方發現申請人從石屋走出,屋內另有一名女子,並發現工具及損壞的門鎖。申請人聲稱租住該石屋,但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原定於2011年2月受審,但其後潛逃,直至2014年6月才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爆竊罪28個月監禁,沒有依時歸押罪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申請人劉國和與何啟富於2007年11月12日在慈雲山一住宅外,手戴白手套並使用剪鉗試圖剪開鐵閘鎖頭,何啟富負責把風。兩名便衣警員巡邏至現場時,何啟富向申請人吹口哨示警,兩人隨即逃跑但被截停制服。警方在現場檢獲巨型鐵剪鉗、手套、鏡子、鐵筆、鋁條及螺絲批等工具。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何啟富則聲稱探訪女友。警方另在申請人褲袋搜出偽造身份證。兩人被控企圖爆竊罪,申請人另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但否認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企圖爆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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