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本案源於上訴法庭於2015年11月27日就一宗上訴案件頒布判決後,就訟費(costs)問題作出的補充判決。上訴法庭在原判決中已發出臨時訟費命令(order nisi for costs),並指示各方就訟費應否以較高基準評定提交陳詞。原告(上訴人)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被認為對法庭毫無幫助,且上訴文件數量龐大,顯示準備工作未有適當聚焦於挑戰事實裁斷的許可範圍,導致被告(答辯人)產生大量額外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