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USSAIN AFSAR
DCCC1106/2011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22/2/2012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陳志雲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警方在其上水住所檢獲三枝氣步槍及五枝氣手槍,並在其紅磡另一住所檢獲一枝氣步槍及一把弩。部分氣槍的槍口能量超過法例准許上限。被告人表示這些物品是在過去四、五年間從互聯網購買,主要用作收藏,沒有帶到街上或戰爭遊戲中使用。他沒有刑事紀錄,已表示悔意,感化主任認為他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
被告 Fang Shanzhong 承認在香港國際機場行李檢查處無牌管有20枝電擊棒,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13(1)及(2)條。2010年4月3日,他從內地抵港,準備乘航班前往雅加達,行李經X光檢查後被搜出20枝電擊棒及20個適配器。19枝運作正常,電壓由15,220伏特至81,050伏特不等。被告稱受託替朋友或一間印尼公司運送,以作保安用途,並無意作非法用途。他38歲,為福建農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育有兩名女兒。
被告 He Honglu 是內地居民,為 Chun Lai Technology Limited 及另一間內地公司的負責人。他安排運輸公司將28箱、共2,493支防狼電擊器運入香港,再由香港出口往安道爾;貨物被拒入境後經西班牙運回香港。海關檢查發現其中2,451支功能正常,電壓為20.70至48.04千伏。被告承認未持牌進口及出口,並對兩項無牌經營槍械罪 (dealing in arms without a licence) 認罪。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