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HCCC261/2009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C C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261 號
D D
----------------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王利光
F F
----------------
G G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H 日期: 2010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1 時 06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轉聘陸偉雄 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J [2] 嚴重入屋犯法罪(Aggravated burglary) J
[3] 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Carrying imitation
K firearm with intent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 K
L ---------------------- L
判刑
M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M
----------------------
N N
官: 被 告 王 利 光 係 被 控 三 項 罪 行 , 第 一 項 係 入 屋 犯 法 罪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O 《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11( 1) ( b) 同 埋 ( 4) 條 ; 第 二 項 係 嚴 重 入 屋 犯 法 罪 , 違 反 上 述 O
《 盜 竊 罪 條 例 》 12( 1) ( 3) 條 ; 第三項係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罪行,違反香港
P P
法例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8(1)(3)條。被告係承認所有嘅控罪。
案情撮要方面,被告係一名非法入境者,就潛入香港干犯上述嘅罪行。喺 2009
Q Q
年 1 月 15 日,喺第一項控罪入面列出嗰個住宅單位嘅戶主係瞓覺嘅時候,將個窗門係
R 打 開 咗 , 被 告 係 潛 入 嗰 個 樓 宇 就 偷 咗 6,500 元 , 警 方 喺 嗰 個 樓 宇 入 面 係 套 取 到 七 個 指 R
模。
S 幾個月之後,即係喺 2009 年 5 月 1 號大約係凌晨 3 點鐘喥,就喺第二項控罪 S
入 面 所 列 出 嗰 個 屋 宇 , 個 戶 主 就 喺 廳 度 睇 緊 電 視 , 聽 到 出 面 有 啲 可 疑 嘅 聲 音,透過窗門
T T
望出去嘅時候,睇到有個蒙面嘅男子喺個屋出面。當時周先生(即係呢個屋主)就驚
慌 , 就 行 返 入 去 屋 入 面 。 遲 啲 佢 再 睇 多 一 次 嘅 時 候 , 又 再 見 到 呢 一 個 蒙 面 男子。呢個時
U U
候,呢個男子就 住 一 個 係 好 似 槍 咁 樣 嘅 物 體 係 指 向 佢 個 方 向 , 係 黑 色 、 銀色咁上下,
V V
CRT22/23.02.2010/JW 1 HCCC261/2009/判 刑
A 周生就即刻報警,而嗰名男子就離開咗嗰間屋。 A
警察後嚟嚟到現場,就喺嗰個屋宇嘅地牢門嗰度係套取咗三個紋印,同埋喺嗰
B B
個客廳出面冷氣機散熱器嗰度亦都係套取一個嘅鞋印。
同日凌晨 4 點 10 分喥,當時有一隊嘅警察啱啱就喺大埔道度巡邏,就見到被告
C C
人 沿 住 大 埔 道 , 係 向 沙 田 方 向 行 走 。 佢 哋 覺 得 被 告 人 個 行 為 係 可 疑 , 就 想 截停被告,但
D 係被告即刻就轉身逃走。走咗大概係 50 公呎喥,就畀警察捉住。當時因為佢冇證件,亦 D
都 承 認 佢 係 非 法 入 境 者 , 警 察 就 搜 佢 嗰 個 背 囊 , 發 覺 除 咗 衣 物 之 外 係 有 以 下嘅物品嘅:
E 第 一 , 就 係 一 個 外形同手槍相仿嘅銀黑色打火機;第二,係一個約 8 吋長嘅彈弓刀;第 E
三,係一個 6 吋長喥嘅螺絲起子;第四就係一個 5 吋長喥嘅鐵釘;第五就係一對黑色嘅
F F
手 套 。 當 時 警 察 就 係 拉 呢 個 被 告 人 就 第 二 、 第 三 項 罪 行 嘅 , 佢 喺 警 誡 之 下 係冇講過任何
G 嘢。 G
後來警察再作出呢個調查,就發覺喺第一項控罪所講嗰個樓宇所套取到嗰 七個
H 嘅 指 紋 , 其 中 有 兩 個 喺 客 廳 入 面 搵 到 嘅 , 就 係 同 呢 個 被 告 人 左 手 姆 指 嗰 個 紋係相符;而 H
喺 第 二 項 控 罪 入 面 所 提 到 嗰 間 屋 搵 到 嗰 三 個 紋 印 , 其 中 一 個 同 被 告 嘅 手 掌 係吻合;而喺
I I
嗰 間 屋 廳 出 面 嗰 個 冷 氣 機 散 熱 器 上 面 搵 到 嗰 個 鞋 印 , 亦 都 係 同 被 告 人 所 穿 嘅鞋,即係喺
被捕嘅時候所穿嘅鞋係完全吻合。
J J
而呢個政府嘅軍械師就檢驗過嗰個即係望落去似手槍嘅物體,就發覺佢只係一
K 個打火機嚟,就唔係真係一個火器,亦都唔符合香港法例第 238 章入面就呢個槍械嘅定 K
義。
L 被告係承認佢當時(即係被捕嘅時候)係攜帶呢一個仿製嘅火器,意圖係犯可 L
逮捕嘅罪行,而呢個可逮捕嘅罪行就係入屋爆竊罪。而當然,被告人亦都係承認咗控
M M
罪,同埋係喺呢兩個入屋犯法罪嘅現場係分別搵到佢嘅指紋、掌紋同埋鞋印嘅。
好喇,被告嘅背景。被告喺內地出生, 1978 年出世,即係而家 31 歲。唔係初
N N
犯嘅,已經喺 1999 年嘅時候係曾經偷渡嚟香港干犯搶劫罪,係被判 7 年嘅監禁。而主
O 控 亦 都 係 通 知 本 席 , 話 上 次 嗰 個 搶 劫 嘅 罪 行 其 實 都 同 而 家 被 告 面 對 嗰 個 控 罪唔係話太過 O
唔 似 咁 樣 , 都 係 潛入去一個新界嘅屋宇,而喺當時係進行咗呢個搶劫,佢係被判咗 7 年
P 嘅 監 禁 。 另 外 , 除 咗 嗰 一 項 嘅 控 罪 之 外 , 另 外 有 兩 項 嘅 控 罪 都 係 話 以 非 法 入境者嘅身分 P
入 咗 香 港 之 後 係 逗 留 喺 香 港 嘅 , 一 次 就 喺 1999 年 - 即 係 同 搶 劫 嗰 次 一 齊 , 另 一次係
Q Q
2007 年嘅。
R 陸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喺求情嘅時候,首先係將被告親自撰寫嗰封信係交咗畀 R
本 席 睇 嘅 。 被 告 聲 稱 , 佢 係 一 個 養 子 , 有 一 對 養 父 母 。 其 實 佢 同 呢 個 養 父 母嘅關係唔密
S 切,不過喺事發之前 - 即係 2009 年春節之前,就得悉佢個養父需要做一個手術,係切 S
除 個 肝 臟 , 所 以 佢 就 潛 入 嚟 香 港 , 喺 嗰 次 就 係 干 犯 咗 第 一 項 控 罪 , 入 屋 犯 法罪,就偷咗
T T
嗰 幾 千 鈫 。 偷 咗 返 去 之 後 , 就 發 覺 原 來 嗰 幾 千 鈫 都 係 唔 夠 , 於 是 佢 就 再 又 試嚟過香港,
就 希 望 搵 錢 畀 爸 爸(養父)做呢個手術,接住就係干犯咗第二 、第三項控罪,即係 5 月
U U
嗰兩項控罪。
V V
CRT22/23.02.2010/JW 2 HCCC261/2009/判 刑
A 被告亦都聲稱,就話而家非常之後悔,亦都話喺呢次嘅事件坐監出嚟之後唔會 A
再踏足嚟香港。而陸大律師亦都向我係清楚指出,被告並唔係話用呢個養父需要做手
B B
術 , 肝 臟 有 問 題 呢 一 點 作 為 一 個 特 別 嘅 人 道 求 情 理 由 , 係 希 望 本 席 將 呢 個 恰當嘅刑期係
扣 減 。 而 陸 大 律 師 亦 都 坦 白 承 認 , 佢 係 唔 能 夠 就 呢 個 被 告 人 個 養 父 嗰 個 醫 療嘅情況係遞
C C
交任何獨立嘅醫療報告畀本席參考同埋係支持被告人嘅講法。
D 好喇,講番啲判刑嗰方面。首先呢一個入屋犯法罪,一名干犯者如果係經呢一 D
個公訴程序定罪,係可以被判 14 年監禁。而一般而言,一個罪犯如果係初犯。而係大人 ;
E 成 年 人 嘅 時 候 , 係爆竊一個住宅嘅樓宇,就可以預期嗰個量刑起點係 3 年,呢個有一個 E
先例嘅,譯名係叫做陳裕民嘅案件(CHAN YUI MAN CACC36/1988)。
F F
被告好明顯就唔係初犯,雖然佢上次嗰個定罪係搶劫,唔係呢一個爆竊,但係
G 其 實 都 係 潛 入 去 人 哋 嘅 屋 企 嘅 。 而 今 次 可 以 顯 示 到 , 事 件 就 唔 係 話 有 周 詳 嘅計劃。但係 G
始 終 事 發 嘅 時 候 係 凌 晨 時 分 , 屋 裡 面 係 有 人 , 嗰 啲 人 係 瞓 緊 覺 嘅 。 所 以 考 慮晒所有嘅情
H 況之後,同埋考慮被告唔係初犯呢一點,本席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三年半。 H
而 被 告 喺 5 月 1 號 干 犯 另 一 項 入 屋 犯 法 罪 嘅 時 候 因 為 係 帶 住 嗰 個 支 仿 製 嘅槍
I I
械 , 所 以 佢 被 定 罪 係 一 個 較 嚴 重 嘅 , 嚴 重 入 屋 犯 法 罪 。 而 呢 一 個 罪 行 經 嗰 個公訴程序定
罪係可以判終身監禁嘅,可以睇到我哋香港嘅法律嚟睇,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罪行。
J J
喺 一 件 上 訴 庭 嘅 案 件 , 2004 年 嘅 384 號 , 嗰 個 上 訴 人 個 名 就 叫 做 楊 明
K (YEUNG MING CACC3841/2004), 嗰 件 案 件 個 上 訴 人 亦 都 係 非 法 入 境 者 嚟嘅,佢係同 K
埋另一個同黨就爆竊一個住宅,當時嗰個屋主就發覺到佢哋,屋主就畀人用把刀襲擊
L 添 。 呢 個 申 請 人 同 埋 佢 個 同 黨 喺 個 爛 咗 嘅 窗 門 度 走 甩 咗 。 拎 走 咗 咩 嘢 呢 ?拎 走 咗 一 個 L
discman、 一 個 手 提 電 話 同 埋 一 個 電 子 字 典 。 而 呢 個 屋 主 就 有 受 咗 傷 ,係畀把刀整傷咗
M M
頭 , 整 傷 咗 個 面 , 就 要 去 醫 院 度 接 受 治 療 。 因 為 差 人 嚟 到 嘅 時 候 就 搵 到 有 血漬,而就係
變咗有一啲基因喺度搵到嘅。
N N
而 後 來 嗰 個申請人因為另一單案件 - 係行劫嘅,就等緊審。喺嗰個時候,警方
O 就發覺嗰個申請人嘅 DNA 同埋喺個現場搵到嘅 DNA 係吻合,就去搵個申請人。申請人就 O
承認佢係有份,即係關佢事,不過佢話就唔係佢 刀嘅,係佢個同黨 刀 嘅咁樣。而呢
P 個 申 請 人 係 有 兩 次 入 屋 犯 法 罪 嘅 案 底 , 同 埋 亦 都 試 過 係 有 偷 竊 同 埋 係 即 係 非法入咗香港 P
之 後 係 逗 留 喺 度 , 嗰 個 係 唔 計 話 佢 等 緊 審 嗰 單 嘅 搶 劫 案 嘅 , 未 計 嗰 個 嘅 。 上訴庭喺嗰件
Q Q
案件聽上訴嘅時候,就話主審嘅法官用 7 年作為刑量起點係恰當嘅。
R 而另外一件案件就係叫做陳志平(譯音),呢一個就係又係非法入境者,呢件 R
案件係 1997 年嘅 184 項上訴案件(CHAN CHI PING CACC184/1997)。呢個非法入境
S 者就係爆竊元朗一間村屋。當時就嘈醒咗個戶主,個戶主睇到嗰個申請人 住把菜刀喺 S
手嘅。就冇證據話佢即係將把刀去抰呀咁樣,凈係話 住 喺 手 嘅 啫 。 跟 住 當呢一個申請
T T
人 去 搜 間 屋 嘅 時 候 , 嗰 個 戶 主 靜 靜 雞 就 報 咗 警 , 變 咗 差 人 嚟 到 就 捉 到 嗰 個 申請人。個申
請 人 就 係 認 罪 嘅 。當時個主審法官用個量刑起點就係 5 年,即係呢個都係嚴重入屋犯法
U U
罪,因為 刀 吖 嘛 。 而 上 訴 庭 就 認 為 , 因 為 一 般 嗰 個 量 刑 起 點 係 以 初 犯 , 係入屋爆竊住
V V
CRT22/23.02.2010/JW 3 HCCC261/2009/判 刑
A 宅就係 3 年,上訴庭就話加 18 個月就啱㗎喇,所以將嗰個量刑起點就改為四年半。 A
而另一件案件,又稍後喇, 2003 年第 19 項嗰個申請人個名叫做 王國文,呢個
B B
人 就 去 大 嶼 山 貝 澳 , 嗰 度 有 一 間 村 屋 嘅 , 佢 就 去 爆 竊 。 因 為 畀 嗰 個 屋 主 搵 到,即係發覺
呢件事。當時佢 住 把 係 摺 刀 嘅 , 佢 將 嗰 個 戶 主 㧬 低 咗 , 走 甩 咗 喇 。 後 屘 個戶主就發覺
C C
唔 見 咁 啲 現 金 同 埋 唔 見 咗 兩 個 電 話 。 八 日 之 後 , 呢 個 申 請 人 就 又 去 爆 竊 另 一間嘅 地方,
D 呢 個 就 喺 梅 窩 一 間 渡 假 屋 。 今 次 佢 就 用 電 筒 , 同 埋 又 係 用 一 把 摺 刀 嘅 , 仲 問嗰啲住喺嗰 D
個渡假屋入面啲人係攞錢,最後就係攞走咗 1,800 鈫。
E 原審法官係用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即係兩單嘅嚴重入屋犯法罪都係用四年 E
半,上訴庭係認同呢一個量刑起點。
F F
好喇,睇番呢件案件喇,被告人當然所攜帶嘅係一個仿製嘅火機,其實本席都
G 有 機 會 睇 過 嗰 支 所 謂 嘅 仿 製 槍 嘅 , 即 係 雖 然 佢 係 話 一 個 打 火 機 , 但 係 望 落 真係似真槍, G
同埋都睇落幾重下嘅,即係望落冇人會知佢其實係一個打火機嚟嘅。因為佢係打火機
H 嚟 ,事實上唔係真係槍,咁當然唔可以話係用佢去真係傷害到人 - 即係以槍嚟計。但係 H
當 周 生 佢 睇 到 即 係 被 告 人 你 企 喺 個 窗 出 面 , 屋 出 面 , 戴 住 個 面 具 咁 , 然 後 係向佢指住,
I I
用 呢 個 咁 嘅 槍 指 向 佢 嘅 方 向 嘅 時 候 , 當 然 周 生 係 會 警 慌 喇 , 呢 個 本 席 完 全 係明白嘅。考
慮 咗 呢 件 案 件 所 有 嘅 情 況 , 亦 都 考 慮 到 即 係 頭 先 所 提 及 嗰 幾 件 嘅 案 例 , 本 席就認為即係
J J
加上被告人唔係初犯呢一個背景, 5 年係一個適當嘅量刑起點。
K 好喇,第三項控罪,攜帶呢一個仿製嘅槍械意圖犯可逮捕嘅罪行係非常之嚴重 K
嘅 罪 行 , 亦 都 係 , 即 係 呢 個 干 犯 嘅 人 士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係 可 以 被 判 終身監禁嘅。
L 有 一個案例就係叫做 林榮光 (譯音)(LAM WING KWONG)[1993] 2 HKCLR 227。當時 L
嘅上訴人係 25 歲,佢就係一架車嘅前座乘客。呢架車就喺油麻地區度,相同嘅地方就係
M M
咁 駛 係 咁 駛 , 就 慢 慢 駛 , 駛 咗 幾 次 , 於 是 最 後 差 人 睇 到 咁 嘅 情 況 , 就 截 停 架車。就發覺
嗰 陣 時 呢 個 申 請 人 ( 上 訴 人 ) 係 有 支 仿 製 嘅 槍 , 嗰 支 係 曲 尺 , 仿 製 嘅 。 當 時呢個人就承
N N
認,就話佢 住 呢 支 咁 樣 嘅 仿 製 槍 係 預 備 去 行 劫 嘅 。 最 後 呢 個 申 請 人 就 喺 高等法院度係
O 被 控 , 即 係 同 而 家 你 被 告 同 一 樣 喇 , 第 三 項 罪 行 , 就 話 呢 一 個 攜 帶 仿 製 火 器意圖犯可逮 O
捕罪行。佢係認罪嘅。
P 當時個原審法官就係提及另一件嘅案件,就係 1991 年 491 號上訴案件,譯名 P
叫 做 陳 雪 怡 ( 譯音)(CHAN SHUT YEE, CACC491/1991) 佢就話睇完嗰件案之後,佢
Q Q
就 認 為 認 罪 之 後 , 3 年 嘅 量 刑 起 點 係 恰 當 , 結 果 個 原 審 法 官 係 判 申 請人係兩年嘅監禁。
R 喺嗰個時候,控方就認為呢一個刑期係太過輕,就申請覆核,就上到嚟高等法院。 R
高等法院睇咗呢個案件之後,就認為當時嘅原審法官引用 陳雪怡呢件案件就係
S 犯 咗 錯 , 因 為 陳 雪 怡 嗰 件 案 件 , 其 實 當 時 法 庭 係 考 慮 嗰 個 被 告 人 除 咗 係 管 有呢一個火器 S
之 外 , 仲 有 有 其 他嘅罪行,有呢一個搶劫罪,呢一個搶劫罪其實已經係判咗 8 年監禁,
T T
所以當個法庭講嗰 3 年嘅時候,即係攜帶火器嗰 3 年同搶劫罪嗰 8 年係同期執行嘅。所
以 根 本 喺 呢 個 陳 雪怡嗰件案件,法庭並冇話到當獨立睇攜呢個火器嘅時候 3 年係一個恰
U U
當嘅量刑起點。
V V
CRT22/23.02.2010/JW 4 HCCC261/2009/判 刑
A 所以喺林榮光呢件案件,上訴庭就自己再睇過,佢哋就話如果一定要係畀一啲 A
指 引 嘅 話 , 佢 哋 就 覺 得 喺 1989 年第 553 號上訴案件,黃成東(譯音)(WONG SHING
B B
TONG CACC553/1989) 嗰 件 案 件 會 更 加 吻 合 。 嗰 件 案 件 就 係 管 有 呢 個 槍 械 , 就 係 違 反
238 章 嘅 18( 1) 條 , 即 係 同 我 哋 而 家 需 要 處 理 嘅 同 一 個 法 例 , 嗰 次 嗰 個 槍 係 真 槍 嚟
C C
嘅,不過就係改造過嘅海鷗牌嗰個嘅槍,就可以係用 作一個致命嘅武器。
D 喺嗰件案件,嗰個申請人係認罪,就係判咗 8 年監。而上訴庭就認為都係啱 D
嘅 , 8 年 係 啱 嘅 。 不 過 上 訴 庭 又 繼 續 去 指 出 , 話 一 個 真 槍 同 一 個 假 槍係有分別,同埋亦
E 都 考 慮 到 , 有 關 嘅 法 例 , 即 係 喺 第 18( 1) 嗰 度 係將真槍同假槍係列為一談,即係都係 E
同 樣 嘅 罪 行 同 埋 有 同 樣 嘅 判 刑 嘅 , 但 係 都 仍 然 考 慮 到 , 當 一 個 譬 如 話 用 支 假槍,喺一個
F F
劫 案 度 , 當 個 警 方 係 唔 知 道 佢 係 假 槍 嘅 時 候 , 可 能 會 令 到 呢 一 個 無 辜 嘅 人 士受傷嗰個情
G 況 , 同 係 話 即 係 唔 會 有 一 個 警 方 涉 及 喇 譬 如 , 就 係 有 唔 同 嘅 情 況 嘅 。 所 以 上訴庭亦都話 G
需要係特別強調,就係到底即係嗰個被告人係袋住或者係 住 嗰 支 嘅 火 器 去干犯嗰個可
H 逮 捕 嘅 罪 行 , 其 實 佢 係 想 用 嗰 支 槍 嚟 去 做 啲 咩 嘢 情 況 , 咁 喺 嗰 件 案 件 , 當 然個被告人就 H
認咗話攞咗打劫喇。
I I
而上訴庭亦都係話,即係好概略咁講,喺嗰件案件嚟講,即係認咗罪之後,5
至 6 年 嘅 呢 個 起 點都可以話係恰當嘅。但係嗰件案件,因為要明白到,嗰個被告係冇案
J J
底 嘅 , 係 初 犯 嘅 , 同 埋 根 據 嗰 啲 資 料 , 就 話 佢 干 犯 呢 個 控 罪 係 非 常 之 出 奇 ,即係同佢平
K 時 個 人 品 完 全 都 唔 吻 合 嘅 。 仲 有 , 呢 個 感 化 官 寫 咗 個 感 化 報 告 係 寫 得 非 常 之好,同埋就 K
即 係 話 , 即 係 對 佢 嗰 個 情 況 都 予 以 相 當 嘅 同 情 。 而 喺 嗰 件 案 件 嗰 個 申 請 人 原來就係話即
L 係 幫 人 哋 孭 咗 啲 賭 債 , 就 搞 到 係 有 呢 一 個 財 政 困 難 , 先 至 干 犯 咗 個 控 罪 。 最後喺嗰件案 L
件,上訴庭決定咗就冇係覆核到嗰兩年嘅監禁。
M M
咁我就睇番呢件案囉喎,咁被告人頭先都講咗唔係初犯,已經先前係試過一次
有 搶 劫 嘅 案 底 , 坐 過 監 添 㗎 喇 。 而 今 次 當 警 方 係 發 現 到 被 告 人 係 帶 住 嗰 支 仿製嘅火器嘅
N N
時 候 , 其 實 佢 已 經 啱 啱 干 犯 完 咗 , 就 係 用 嗰 支 火 器 去 入 屋 犯 法 , 所 以 先 有 一個嚴重入屋
O 犯法罪,而被告人亦都係承認咗,其實佢 住 嗰 支 槍 係 嗰 個 意 圖 去 干 犯 呢 一個可逮捕嘅 O
罪名係乜嘢呢,就係繼續去犯入屋犯法罪。
P 咁樣考慮咗所有嘅環境情況,即係呢件案件嘅環境情況、被告人嘅背景,我就 P
認 為 一 個 恰 當 嘅 量 刑 起 點 係 六 年 半 。 被 告 係 喺 我 面 前 承 認 控 罪 , 我 係 會 畀 被告呢個一般
Q Q
嘅 三 分 之 一 的 刑 期 扣 減 。 雖 然 本 席 對 於 被 告 所 畀 嘅 解 釋 話 佢 因 乜 嘢 理 由 嚟 到香港,一而
R 再 再 而 三 咁 犯 案 係 即 係 存 有 呢 一 個 疑 問 , 但 係 因 為 辯 方 都 講 明 係 唔 打 算 用 被告養父嗰個 R
情 況 作 為 特 別 嘅 求 情 理 由 , 所 以 本 席 根 本 都 唔 需 要 係 話 相 信 定 唔 相 信 。 本 席認為除咗三
S 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係冇其他嘅理據係將個刑期再減。當然整體刑期係另一個範 S
疇,首先講咗嗰個判刑先。
T T
第一項控罪,頭先講咗就係三年半,三年半嘅刑期畀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
後 就係兩年四個月,即係 28 個月;第二項控 罪係 5 年,畀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後
U U
就係三年四個月,即係 40 個月;第三項控罪係六年半,畀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係四年
V V
CRT22/23.02.2010/JW 5 HCCC261/2009/判 刑
A 四個月,即係 52 個月,啱啱加埋晒就係 10 年,即係 120 個月。 A
或 者 大 家 幫 我 手 計 一 計 , 因 為 頭 先 我 都 計 咗 一 次 , 我 驚 計 錯 。 三 年 半係 42 個
B B
月,三分一刑期扣減之後就係 28 個月;第二個就 5 年,即係 60 個月,扣減咗就 40 個
月;第三個係六年半,即係七十二加八,係咪,然後再減咗三分之一就係 52 個月,三個
C C
加埋就係 120 個月,120 個月就係 10 年。
D 咁好喇,要考慮呢個整體嘅刑期,本席初初諗過會唔會係 8 年,即係如果 8 年 D
嘅 話,就即係呢個當一個總刑期就係 12 年為一個量刑起點,但係一來考慮到,用 8 年
E 嘅 話 , 喺 嗰 個 刑 期 係 要 同 期 執 行 、 分 期 執 行 , 實 在 太 過 麻 煩 , 太 過 困 難 , 我驚搞亂咗; E
二來我亦都諗下,其實七年八個月都唔可以話係好輕,我覺得即係減多 4 個月都恰當
F F
嘅 , 所 以 我 決 定 咗 係 用 個 整 體 嘅 刑 期 就 係 七 年 八 個 月 。 點 樣 去 達 致 呢 一 個 目的呢?嗰個
G 做 法 就 係 第 一 項 控 罪 係 兩 年 四 個 月 ; 第 二 項 控 罪 嗰 三 年 四 個 月 , 就 直 情 同 第一項控罪係 G
同 期 執 行 , 即 係 仲 係 三 年 四 個 月 , 跟 住 第 三 項 控 罪 嗰 四 年 四 個 月 就 係 同 第 一項控罪係同
H 期,但係同第二項控罪嗰三年四個月係分期,變咗夾埋晒就係七年八個月,啱啱好。 H
得,呢個就係判刑。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22/23.02.2010/JW 6 HCCC261/2009/判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