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 Honglu DCCC950/2009

受僱運送電擊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個月
兩罪各囚五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G. Lam25/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e Hongl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 He Honglu 是內地居民,為 Chun Lai Technology Limited 及另一間內地公司的負責人。他安排運輸公司將28箱、共2,493支防狼電擊器運入香港,再由香港出口往安道爾;貨物被拒入境後經西班牙運回香港。海關檢查發現其中2,451支功能正常,電壓為20.70至48.04千伏。被告承認未持牌進口及出口,並對兩項無牌經營槍械罪 (dealing in arms without a licence) 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兩項無牌經營槍械罪應判處何種刑罰,以及被告的商業背景、對貨物性質及法律的無知、認罪、合作和已被羈押近五個月,應獲多少減刑。控辯雙方均表示沒有事實相近的量刑案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作為運輸公司的擁有人及負責人,有責任在運送前查明客戶貨物是否合法;其未履行此項應有的謹慎責任 (duty of due diligence),構成違法之處。然而,本案屬技術性違反,沒有證據顯示電擊器供嚴重、有組織犯罪或恐怖活動使用,且被告並非犯罪集團成員,曾持續協助警方及自願到港。法庭以每項罪行七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定為每項五個月;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引用具體判例。法庭依據《Fire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38章)第14條,並考慮認罪扣減、整體性原則、羈押時間、罪責程度及被告的合作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五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個月。法庭認為其已被羈押近五個月並汲取教訓,判刑容許其即時獲釋。

判決啟示

即使運輸商並非貨物擁有人,亦須履行查明貨物合法性的應有謹慎責任。對於非犯罪集團、涉及非致命電擊器且屬技術性違法的案件,認罪及積極協助調查可顯著影響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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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輸商替客戶運送電擊器要否查明是否合法?
A.

法庭認為,運輸公司的擁有人及負責人有責任在運送前查明客戶貨物是否合法;本案被告未履行應有謹慎責任,因而被判罪成及判刑。

Q.無牌進出口電擊器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涉及兩項無牌經營槍械罪,法庭每項判監禁五個月,並命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個月。

Q.認罪和協助警方會否減輕電擊器案件刑罰?
A.

本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被告亦持續遵守保釋安排並協助警方。法庭因此採取較低量刑,並因已羈押近五個月而准予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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