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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0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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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9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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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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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蔡敬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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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G 日期: 2011 年 4 月 7 日下午 2 時 20 分 G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 Mr Louis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LEE Pak Cha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莊重慶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 H
人
I 控罪: (1)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Attempted possession of arms and I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J (2) &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ssaulting a police J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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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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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
N 1. 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1) N
和(2)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第一項控罪)
O 2. 兩 項 襲 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O
第 36(b)條。(第二、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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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承 認 第 三 項 控 罪 及 同 意 案 情 ,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經 審 訊 後 被 裁 定 第 一和第二項控罪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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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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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 年 7 月 8 日,警方接獲被告友人胡達明報案,指稱被告失蹤。稍後高級警員 20010 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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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47915 扺 達 被 告 居 所 調 查 。 至 翌 日 零 晨 時 份 被 告 返 回 家 中 , 因 見 被 告 神 情 恍 惚 , 口 齒 緩
慢,警方在被告同意下要求救護車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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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 車 期 間 , 被 告 突 然 情 緒激動聲稱要死,衝向高級警員 20010 及伸手觸及其腰間配槍,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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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 去 警 員 配 槍 。 高 級 警 員 20010 即時推開被告,警長亦同時上前制止被告作出傷害自己及危
害 他 人 的 行 為 , 二 人 聯 同 胡 達 明 合 力 控 制 被 告 。 被 告 在 警 方 重 複 勸 止 下 仍繼續反抗,期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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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咬傷警長,造成 2 厘米長傷口,及踢到高級警員 20010 雙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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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現年 39 歲,已婚與家人同住,太太在案發前離家回鄉, 至今未回。被告曾任餐廳酒樓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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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近 數 年 無 業 , 過 往 曾 因 襲 警 被 定 罪 。 審 訊 時 辯 方 呈 交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報告建議 入院令,報
告 亦 提 及 被 告 已 被 幻 聽 困 擾 多 年 , 幻 想 被 迫 害 , 重 複 展 現 帶 攻 擊 性 行 為 ,及被告本身沒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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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其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 辯 方 傳 召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認 為 被 告 仍 須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 故再爲其提取新的
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助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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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相對嚴重的是涉及企圖奪取警槍的第一項控罪,再加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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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認為整體量刑起點應在 30 個月監禁的範圍。被告因本案已被扣押 9 個月。注意被告 干犯
G 本 案 直 接 與 其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有 關 , 扣 押 期 間 一 直 接 受 精 神 科 治 療 , 但 仍 出現殘餘幻聴 ,醫生 G
認 為 仍 須 繼 續 接 受 住 院 治療 4 個月。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爲處理本案最合適辦法是根據精神健
H 康條例第 45 條作出為期 4 個月的入院令。 H
I 命令 I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 判處為期 4 個月的入院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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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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