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 DCCC505/2010
收藏氣槍及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志雲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警方在其上水住所檢獲三枝氣步槍及五枝氣手槍,並在其紅磡另一住所檢獲一枝氣步槍及一把弩。部分氣槍的槍口能量超過法例准許上限。被告人表示這些物品是在過去四、五年間從互聯網購買,主要用作收藏,沒有帶到街上或戰爭遊戲中使用。他沒有刑事紀錄,已表示悔意,感化主任認為他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牌管有多項槍械及弩的判刑。控方指出物品數量不少,潛在公共危險不可忽視;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僅為收藏、沒有非法使用意圖、沒有刑事紀錄、已悔改,並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無牌管有槍械罪沒有單一判刑指引,相關判刑可由社會服務令至四年監禁不等,犯罪情節是決定刑罰的關鍵。法庭承認涉案氣槍及弩數量不少,但接納被告人只作收藏,沒有在街上或戰爭遊戲中使用,因此對公眾沒有造成太大危險。其無刑事紀錄、正當職業、家庭支持、真誠悔改及極低重犯風險,均支持更生。參考女皇訴 Hirai Hirotsugu等案例後,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最能兼顧被告人更生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女皇訴 Hirai Hirotsugu(HCCC 30/95)、女皇訴 Leung Shiu Lun(CA 609/96)、特區政府訴陳智勳(CACC 138/2005)及特區政府訴黃晉炎(CACC 185/2007)。其中 Hirai Hirotsugu 顯示,在特殊情況下,大量收藏槍械亦可判處社會服務令。適用法例為《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項命令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重新檢控。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實際危險、武器數量、收藏用途、被告人的背景及更生可能性。即使涉及多件受管制武器,若公共危險有限且具特殊求情因素,仍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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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藏多枝氣槍及弩而沒有牌照會判什麼刑罰?
法庭認為武器數量不少,但接受被告人只作收藏、沒有公開使用,且無刑事紀錄並真誠悔改,最終判處兩項罪行共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Q.無牌管有氣槍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指出同類罪行的刑罰可由社會服務令至四年監禁不等,須視乎犯罪情節。本案因公共危險有限及更生因素充分,沒有判處監禁。
Q.收藏用途和沒有刑事紀錄會否影響槍械罪判刑?
收藏用途、沒有刑事紀錄、穩定工作、家庭支持、悔意及低重犯風險均屬重要求情因素。本案法庭因此認為社會服務令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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