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CHUN HO
被告 WONG Chun-ho 於2025年5月2日,在天水圍天恆邨外發現一輛未拔車匙的電單車,隨即坐上並試圖駛走。車主發現後上前阻止,被告起初謊稱該車屬於朋友,隨後加速逃走,最終被車主截停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駕駛執照已被取消。被告承認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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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WONG Chun-ho 於2025年5月2日,在天水圍天恆邨外發現一輛未拔車匙的電單車,隨即坐上並試圖駛走。車主發現後上前阻止,被告起初謊稱該車屬於朋友,隨後加速逃走,最終被車主截停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駕駛執照已被取消。被告承認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被告曾清承認七項入屋犯法罪、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罪。2023年7月7日至15日期間,他在餐廳、五金店及美容店等處所犯案,涉及現金、夾萬、電子裝置及其他物品,部分案件損失重大。被告於同年7月18日被捕,並承認第一至第八項控罪。其後於2023年11月14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羈押期間逃走,追捕中一名懲教人員跌倒受傷。被告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七項為入屋犯法罪。
被告梁鈞灝承認串謀欺騙,涉及一宗於2023年10月17日發生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86歲受害人胡先生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照其他同謀指示,冒充「阿峰」到酒樓向胡先生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膠袋,其後逃跑並棄置膠袋,最終被捕。被告承認他與「菲菲」及其他不詳人士共同犯案,並承認知道自己參與電話騙案。
本案涉及懲教署人員及囚犯之間在大嶼山塘福懲教所的串謀。D1 Yeung King Lun為懲教署人員,D3 Wong Di Chun(原名 Lau Yin Chun)為囚犯,D4 Cheung Yui Ming則曾為囚犯。控方指D1與D3串謀,容許D3持有及使用未經批准的流動電話,並協助改善電話卡訊號;又指D3及D4與D2等人串謀,將香煙及其他物品帶入監獄。D3另被指安排另一囚犯代替自己承認在囚室內賭博,以妨礙紀律聆訊。案件主要依賴秘密錄音、通訊紀錄、WhatsApp訊息、銀行轉賬及證人證供。
三名被告共同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的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一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是《立場新聞》的註冊東主、承印人及出版人;第二被告鍾沛權曾任總編輯,第三被告林紹桐曾任記者及署理總編輯。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串謀發布11篇煽動刊物,並裁定罪名成立。三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文曦承認兩項控罪:管有爆炸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警方在被告人租用、並由其單獨使用的迷你倉內,搜出大量硝酸鉀、鋁粉、硫磺、炭、煙花及延時信管等物品,另有刀、斧、伸縮棍、木棒、金屬棍及彈弓連鋼珠。專家認為物品可製成約9公斤爆炸物、簡易爆炸裝置或多枚手榴彈型裝置。被告人案發時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是受高等教育的音樂家。
第一被告靳淑棼當時15歲,因涉及照顧及監護令而被還押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她寫信要求成年男友第二被告陳士傑協助她逃離羈押。陳士傑遂策劃在屯門法院押解途中營救她,並找來第三至第五被告協助。案發日,陳士傑襲擊並制服一名女警,第四及第五被告制服另一名女警,第一被告因而逃脫;三人其後乘的士離開但即時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從合法羈押逃脫罪,第三至第五被告經認罪協商後承認拐帶少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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