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 Ors DCCC265/2022
發布煽動文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共同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的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一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是《立場新聞》的註冊東主、承印人及出版人;第二被告鍾沛權曾任總編輯,第三被告林紹桐曾任記者及署理總編輯。法院裁定三名被告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串謀發布11篇煽動刊物,並裁定罪名成立。三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新聞工作者刊登受訪者或投稿者文章,是否仍可具備煽動意圖;被告是否因新聞報道而應獲減刑;第二被告移除文章是否構成《國安法》第33條所指自動放棄犯罪;以及各被告應判處何種刑罰,並應否因羈押、延遲裁決或健康狀況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罪行,控方須證明發布者具有第9(1)條所指的煽動意圖,或明知刊物具該意圖而罔顧後果。被告批准發布相關文章,知悉其內容,並透過《立場》的資金來源、政治背景、社論、文章及編採行為推論其意圖。法院認為,11篇文章是持續串謀的外顯行為,並非單純履行新聞職責。第二被告移除文章是為減低執法風險,不屬自動放棄犯罪。罪行嚴重,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法院再按參與程度、案件延誤及第三被告的嚴重腎病作個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Fei Yi Ming v The Crown (1952) 36 HKLR 133,指出香港煽動罪的構成元素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該法律原則在未被推翻前仍具效力。法院亦考慮譚得志案及其後的樞密院判例對裁決時間的影響,但認為延遲不足以改變刑罰結果。主要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10及159C條、《國安法》第33條,以及《監獄規則》第69條。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定罪。第一被告罰款港幣5,000元;第二被告監禁21個月;第三被告獲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無須因餘下羈押差額返回監獄。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媒體發布者不會僅因文章由受訪者或投稿者撰寫而免除煽動意圖。法院亦表示,新聞自由不保護缺乏客觀基礎、意圖煽動憎恨或破壞憲制秩序的發布。第三被告的重大健康風險可支持進一步減刑及即時釋放。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新聞工作者發布投稿文章也可能犯煽動罪嗎?
可以。法院認為發布者即使不是文章作者,仍可能因批准發布並具有煽動意圖而負刑責。本案法院裁定第二及第三被告具有所需意圖,並將其定罪。
Q.發布煽動刊物最高可判多久?
法院指出,首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兩年;本案第二被告被判監禁21個月,第三被告因參與較短及健康理由獲判可即時釋放。
Q.移除部分文章是否代表已放棄煽動犯罪?
不一定。法院認為第二被告移除文章是為降低自己及媒體遭執法的風險,而非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因此不適用《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或免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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