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6/9/2024[2024] HKDC 1609 DCCC265/2022
A A
DCCC 265/2022
[2024] HKDC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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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2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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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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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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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F
鍾沛權 第二被告人
G 林紹桐 第三被告人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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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I 日期 :2024 年 9 月 26 日 I
出席人士:伍淑娟女士,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徐倩姿女士,為高級檢控
J 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J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K 余 若 薇 女 士 , 為 資 深 大 律 師 , 帶 領 馬 維 騉先生,管致行先生, 黃卉儀女 K
士及柯愷欣女士,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L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Conspiracy to publish and / or reproduce L
seditious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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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判刑理由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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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 本案 3 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 / 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違反香港 P
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1)(c), 159A 及 159C 條。D1 沒有出席聆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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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批准控方的申請, 在 D1 缺席下繼續對 D1 進行審訊, 並替 D1 登錄不認罪答辯。另
R 一方面, D2 和 D3 亦否認控罪。經審訊後, 本席裁定 3 名被告罪名成立。 R
S 2. 3 名被告都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S
T 3 名被告的背景, 及 D2 和 D3 的家庭狀況 T
U 3. D1 是一間於 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 亦是網絡媒體 U
《 立 場 新 聞 》 (《 立 場 》 ) 在 《 本 地 報 刊 註 冊 條 例 》 下 的 註 冊 東 主 、 承 印 人 及 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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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D1 的首任董事包括蔡東豪、余家輝, 和 D2, 由他們創立《立場》。在 2015 年 A
1 月 19 日, D1 委任 5 名人士成為 D1 的董事, 目的是監察《立場》的運作是否跟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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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創刊辭》承諾進行。在這 5 名董事中, 其中一人在 2021 年 6 月 11 日辭任, 其餘
C 4 人與余家輝在 2021 年 6 月 27 日辭任; D2 則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辭任。在 D2 辭任 C
後, 蔡東豪成為 D1 的唯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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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著公司的架構, D1 的唯一股東是一間海外公司 Web Networ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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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Network”), Web Network 持 有 一 股 由 D1 發 行 面 值 港 幣 一 元 的 股 票 。 Web
F Network 是一間海外公司, 在 2014 年 11 月 21 日於英屬維京群島成立。2014 年 12 月 F
8 日, 蔡東豪成為 Web Network 的唯一董事和股東, 持有一股面值美金一元的 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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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work 股票。在同一日(即 2014 年 12 月 8 日), 蔡東豪亦成為另一間於英屬維京群
H 島成立的公司 Indepth Global Limited (“Indepth Global”) 的唯一董事和股東, 持有一股 H
面值美金一元的 Indepth Global 股票。在 2015 年 1 月 19 日, 蔡東豪委任余家輝和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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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 Web Network 和 Indepth Global 的董事(即每間公司連同他共有 3 名董事), 並將
J 他持有的一股 Web Network 股票轉移給 Indepth Global, 及將他持有的一股 Indepth J
Global 股票轉移給他、余家輝和 D2 共同擁有(即每人持有三份之一股)。換言之,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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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9 日開始, Web Network 的唯一股東是 Indepth Global, 而 Indepth Global
L 有 3 名股東, 包括蔡東豪、余家輝和 D2: 見證物 PE5(2)至(5)。 L
M 5. 本席接納 D2 的證供, 在同一天即 2015 年 1 月 19 日, 蔡東豪、余家輝 M
和 D2 簽署日期為 2015 年 1 月 19 日的書面信託聲明, 聲稱他們以信託人的身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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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共同擁有的一股 Indepth Global 股票, 但 D2 沒有披露信託受益人的身份。D2 供
O 稱這個信託安排是防止有人逼使《立場》停運, 避免《主場》的「非正常死亡」再 O
次 出 現 。 本 席 不 接 納 D2 的 證 供 。 本 席 裁 定 , 蔡 東 豪 是 基 於 商 業 決 定 突 然 結 束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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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 , 而 信 託 安 排 是為了從贊助人或金主得到《立場》的創始資金 , 及隱藏贊助人或
Q 金 主 的 身 份 。 D2 在 接 受 控 方 盤 問時向法庭隱瞞信託受益人的身份。本席亦裁定, 蔡 Q
東 豪 、 余 家 輝 和 D2 實 質 上 替 不 願 意 披 露 身 分 的 信 託 受 益 人 (亦 即 是 金 主 )營 運 《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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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見裁決理由書第 398 至 44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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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2 於 1969 年 9 月 15 日在香港出生, 現時剛滿 55 歲。他的父親已經去
T 世, 母親現時年約 80 或 81 歲。他有三名弟弟。D2 已經結婚。妻子現時因為另一宗 T
案件被還押。他們沒有子女。D2 負起供養母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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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2 於 1991 年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後,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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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香港職工會聯盟任職幹事, 替勞工爭取權益。從 1995 年開始,D2 開始在傳媒工作。 A
在 1995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 他 在 時 間 上 交 替 地 三 次 在 《 明 報 》 和 兩 次 在 《 經 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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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工作。在 2011 年年底當他離開《明報》時, 他的職位是財經版採訪主任。D2 跟
C 着 在 2012 年 入 職 網 絡 媒 體 《 主 場 新 聞》(《主場》),任職總編輯, 但《主場》的東 C
主蔡東豪在 2014 年 7 月突然結束《主場》。從 2014 年 12 月開始, D2 受僱於 D1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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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場》的總編輯, 他在 2021 年 10 月底辭職。D2 離職後報稱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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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3 於 1987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出生, 現時 36 歲, 在香港接受教育至大
F 學程度。D3 亦曾經在《主場》工作。從 2014 年 12 月開始受聘於 D1 為《立場》記 F
者, 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升任副編輯。在 D2 辭職後, D3 升任《立場》的署理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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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 D2 的工作, 直至於 2021 年 12 月 29 日因本案被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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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3 已 婚 , 與 妻 子 育 有 一 名 年 幼 女 兒 。 他 和 妻 子 現 時 各 有 一 些 自 由職業,
I 賺取些微酬勞。 I
J 減刑陳詞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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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由於 D1 缺席, 它自然沒有提出減刑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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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本席作出裁決當天, 余資深大律師替 D2 和 D3 作出口頭減刑陳詞, 並
呈上由 D2 和 D3 親自撰寫給法庭的信件, 亦在 2024 年 9 月 16 日存檔進一步的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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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余資深大律師在今天亦作出進一步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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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余資深大律師力陳, 基於 D2 和 D3 因本案已經被還押的時間和辯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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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減刑因素, 恰當的判刑是判處他們一個可以獲得即時釋放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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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據沒有爭議的事實, D2 和 D3 在 2021 年 12 月 29 日被捕, 其後不獲准
保釋等候審訊。在審訊期間, D3 於 2022 年 11 月 7 日提出保釋申請, 獲得批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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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D2 沒有要求保釋。其後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 D2 亦申請保釋獲批。根據辯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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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D2 因本案已經被還押了 349 天(即 11 個月 14 日), D3 則被還押了 313 天(即 10
個 月 9 日 )。 余資深大律師指, 由於犯人一般來說可以因為在獄中沒有鬧事而獲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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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之一的刑期扣減, 這意味 D2 和 D3 已經服畢了相等於分別超過 16 個月及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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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刑 期 , 而 罪 行 的 最高刑期亦只是監禁兩年。 余資深大律師亦提醒本席, 根據香港法
例第 234 章附屬法例 A《監獄規則》第 69(1)條, 若法庭判處的刑期超過 D2 和 D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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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被 還 押 的 時 間 , 即 使 是 超 過 一 天 , 他 們 也必須返回監獄, 服刑至少 31 天的實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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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期才可以得到因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的扣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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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余資深大律師提出 3 個理由要求判處 D2 和 D3 不超過他們被還押的時
間 , 從 而 可 以 作 出 即 時 釋 放 他 們 的 判 刑 , 其中的兩個理由適用於兩名被告, 餘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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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與 D3 的健康有關, 故此只適用於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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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涉及 D2 和 D3 的罪責。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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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 本案與其他煽動罪的案件不相同, 因為 D2 和 D3 是新聞工作者, 與其他案件
的犯案人不相同。其他案件的犯案人透過他們的言論或發布的 刊物講述他們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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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立場和看法, 作出宣泄性的宣傳, 但 D2 和 D3 只是作出報道。余資深大律師指,
G D2 和 D3 作 為 新 聞 工 作 者 , 他 們的責任就是報道社會的狀況, 及在社會發生的事情 G
和 不 同 公 眾 人 物 的 意見, 他們亦會發布不同投稿者的評論文章, 而這些報道不僅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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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工作者的責任, 更是社會所需的一環。余資深大律師指新聞報道不是政治宣傳。
I D2 和 D3 亦不是報道單一意見, 而是同時間如實及持平地刊登多方面的意見, 包括官方和 I
非官方意見及新聞 (包括法庭新聞), 因此, 他們的量刑應該與過往的煽動案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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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指 出 , 《 立 場 》 在 2014 年 成 立 , 直 至 案 發時的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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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發布的文章超過 100,000 篇。本案只涉及 17 篇文章, 而法庭亦只是裁定其中的
L 11 篇屬煽動刊物, 但它們大部份在兩名被告被捕之前的 6 個月已經下架, 只剩下 4 篇文章 L
(A1、A14、A15 和 A16) 沒有下架。這顯示 D2 和 D3 並非有意挑戰法律, 而是希望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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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職責時盡量避免觸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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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除此之外,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指 出 , 該 11 篇被裁定為煽動刊物的文章沒有牽涉
O 《立場》本身的編者話或《立場》的意見, 全部是受訪者的意見及來稿者的意見。換言之, O
被告不是宣傳自己的意見企圖煽動他人, 而只是在履行新聞工作者進行報道的職責時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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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少數的煽動文章。余資深大律師強調, 即使法庭認為《立場》支持和促進本土主義 (裁決
Q 理由書 G6 部份), 但被裁定為煽動刊物的 11 篇文章沒有一篇宣傳《立場》的立場。 Q
R 18. 余資深大律師亦強調, 被裁定為煽動刊物的 11 篇文章佔《立場》發布的 R
全 部 文 章 不 足 0.01%。 雖 然 裁 決 理 由 書 第 392 段 指 沒 有 證 據 確 立 《 立 場 》 的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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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 但控方經過多位證人重複考慮後才決定以 17 篇
T 文章(而不是其他 99.99%文章)作為檢控基礎。因此, 法庭在量刑時必須全盤考慮 D2 T
和 D3 作為《立場》的總編輯及署理總編輯時的整體行為。余資深大律師認為, 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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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登 一 篇 煽 動 文 章 仍 屬 犯 罪 , 但 法 庭 在 量 刑 時 必須考慮被告發布的 99.99%文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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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指煽動, 而這一點對於訂定被告的罪責或罪咎時至為重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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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余資深大律師亦提出, 在本案發生前, 法庭未曾就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
下指引, 訂明甚麼文章會構成煽動或甚麼人不能採訪等, D2 和 D3 絕非明知故犯。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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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D3 亦引述其他報章, 顯示同類型報道或評論文章在不同報章亦經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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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庭在裁決理由書第 189 段說,「香港法例沒有訂下法定要求, 指令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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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守 那 一 個 專 業 守 則, 亦沒有法例限制傳媒不能成為政治平台或倡議型平台, 但任何
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余資深大律師認為, 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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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為 沒 有 清 晰 的 法 定或官方要求, 傳媒在報道不同公眾人物或不同意見來稿時, 可能
G 誤墮法網。余資深大律師指, 被裁定為煽動的 11 篇文章的共同理由是「文章未有提 G
出任何客觀基礎」, 但法例或政府從未指出評論文章必須「提出客觀基礎」 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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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指為煽動, 被告或博客都不能預先知道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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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亦 提 出 , 裁決中大篇幅指出時代背景的重要性, 裁決理由書第
J 158 段亦引述上訴庭在譚得志案提到, 同樣的言論於不同的政治環境或民眾情緒可有不同的 J
效應。2019 年後的社會及法律轉變亦可能令到以往可接受的報道變成犯法。在這個基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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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及 D3 只是在進行新聞工作期間誤墮法網, 而非蓄意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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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余資深大律師亦提出, D2 在案發時決定將超過 10,000 篇文章下架, 亦在被捕
M 前辭任總編輯一職, 這顯示他已經離開串謀。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 當被告人「在犯罪 M
過程中 … 自動放棄犯罪」, 法庭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甚至「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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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資深大律師認為這條例適用於 D2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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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至 於 D3 的 罪 責 ,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指 出 , D3 涉及串謀發布的煽動刊物只有
P A16 這一篇文章, 時間亦更短。再者, 當《立場》接到警方的投訴信後, 隨即在文章 A16 的 P
開端和結尾加上附註, 盡力確保讀者能清楚知悉警方的立場。這與其他案件中被定為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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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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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於以上理由, 余資深大律師力陳, D2 和 D3 的罪行嚴重性在眾多涉及煽
S 動罪的案件中屬於較低甚至最低的一類, 法庭因此應從輕處理。 S
T T
25. 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 法庭原本在 2023 年 10 月 4 日裁決
被告是否有罪, 但法庭押後裁決, 最終在 2024 年 8 月 29 日才裁定 3 名被告罪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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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余資深大律師認為, D2 和 D3 從 2022 年年尾獲得保釋後至今一直嚴格遵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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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條 件 , 沒 有 作 出 任 何可被合理地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言論。因此 , 判處他們 A
返回監獄服刑會是過分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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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余資深大律師更強調,在 2024 年 3 月 24 日, 《監獄規則》第 69 條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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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後新增第 69(1A)至(1C)條, 當犯人就國家安全罪行服刑時, 懲教署署長有額外權力
D 拒 絕 給 予 犯人本應可以根據第 69(1)條因為行為良好而得到的刑期三分之一的扣減。 D
余資深大律師認為, 假若案件在 2023 年 10 月 4 日裁決, 兩名被告不會受到《監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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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 修 訂 的 影 響 , 但現時有可能不能獲得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因此, 法庭在判刑時必
F 須作出調整, 及不應判處被告返回監獄, 否則對 D2 和 D3 不公。 F
G 27. 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第三個理由是關於 D3 的病情, 本席稍後再交待 D3 G
的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 余 資 深 大律師亦提出, 在等候裁決期間, D3 亦失去了一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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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到外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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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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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10(1)條 訂 明 , 任 何 人 干 犯 發 布 及 / 或複製煽動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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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罪, 第一次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 (即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2 年。3 名被告是第一次
被 定 罪 。 因 此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59C(4)條的訂明, 假若監禁是恰當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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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監禁 2 年會是最高的刑期, 不可以超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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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每名被告的罪責, 當然是判刑的最大考慮, 直接影響刑罰的選擇, 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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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判監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刑期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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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必須首先指出, 3 名被告被裁定有罪的罪行是在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期間, 他們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 / 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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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不 只 是 串 謀 發 布 及 / 或 複 製 11 篇 本 席 裁 定 為 煽 動 刊 物 的 文 章 (A1、 A4、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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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A10 至 A16) 1。 這 11 篇 文 章 是 該 串 謀 的 外 顯 行 為 , 令 法 庭 推論該串謀的存在 ,
及被告等根據該串謀不時發布煽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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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除此之外, 本席亦必須指出, 3 名被告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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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被 定 罪 。 本 席 裁 定, 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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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具 有 第 9(1)條 的 煽 動 意 圖 (蓄 意 煽 動 )、 或 證 明 他 在 發 布 煽 動 刊 物 時 明 知 刊 物 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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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11 篇文章的標題和其他詳情包括受訪人 / 博客作者的名字、發布日期、最後刊登日期和發布日數在附
件一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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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1)條 的 煽 動 意 圖 , 但 罔 顧 後 果 依 然 將 它 發 布 (罔 顧 煽 動 後 果 ): 見 裁 決 理由書第 183 A
段。本席裁定文章 A1、A4、A5、A7 和 A10 至 A16 是煽動刊物。另一方面, D2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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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的總總輯批准文章 A1、A4、A5、A7 和 A10 至 A15 在《立場》的網絡發布,
C 及 D3 作為《立場》的署理總總輯批准文章 A16 在《立場》的網絡發布是沒有爭議 C
的事實。由於他們批准發布相關的文章, 他們自然知道這些文章的內容。本席亦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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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他 們 知 悉 並認 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 恨 中 央 或 香 港
E 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 的事項、及憎恨司法。無 E
論如何,他們至少罔顧這些煽動文章可以產生的後果。本席亦裁定, D2 和 D3 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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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等同 D1 的意圖: 見裁決理由書第 486 至 48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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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判定 3 名被告是否具法例所需的煽動意圖時, 本席是從《立場》的資
H 金來源、股東的政治背景、社論、發布的文章、刊物、人事任命等等作出推論: 見 H
裁決理由書第 39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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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從 《 立 場 》 的 成 立 、 《 創 刊 辭 》 的 內容, 及蔡東豪、余家輝和 D2 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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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 不 願 意 披 露 身 份 的 金 主 作 出 的 信 託 安 排 (而 《 創 刊辭》說明金主認同《立場》新聞
K 理念), 本席肯定, D2 供稱《立場》沒有政治主張是謊言; 本席亦裁定, D2 和蔡東豪 K
等為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在香港營運一個網 絡媒體名為《立場》,目的就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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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促進香港本土自主的本土主義: 見裁決理由書第 449 和 450 段。本席跟著分析
M 了 《 立 場 》 曾 經 發 表 的 3 篇 社 論 和 實 體 刊 物 《 立 誌 》 , 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 M
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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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見裁決理由書第 485 段, 進而基於《立場》的媒體路線, 推論
O D2 和 D3 在該 11 篇文章發布時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 O
故此, 他們具有蓄意煽動的意圖, 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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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席因此不接納 D2 和 D3 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職責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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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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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余資深大律師力陳, 在本案之前, 法庭沒有就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
S 引, 因此, D2 和 D3 不知道甚麼不可以報道, 他們不是明知故犯, 只是誤墮法網。 S
T 36. 本 席 不同意這項陳詞。本案是香港回歸後第一宗涉及傳媒的煽動罪審訊, T
但煽動罪從 1938 年開始已經是成文法訂定的罪行, Fei Yi Ming v The Crown (195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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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 133 是被收錄於法律彙報的案例。該案說明, 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 在香港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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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動罪的罪行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在這案的判決被推翻之前, 它仍然是 A
訂下有效的法律原則, 對傳媒工作者包括 D2 和 D3 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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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再 者 ,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9(1)條 訂 明 哪 些 意 圖 會 構 成 煽 動 意 圖, 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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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條 更 訂 明 , 即 使 發 布 者 發 布 的 言 論 或 刊 物 有 可 能 墮 進 第 9(1)條 訂 明 的 煽 動 意 圖 ,
D 但 只 要 發 布 者 的 意 圖 是 符 合 第 9(2)條 的 訂 明 , 即 發 布 者 只 是 意 圖 指 出 政 府 措 施 、 憲 D
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甚至慫恿香港居民合法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他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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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視 為 具 有 煽 動 意 圖。由此可見, 法例早已提供指引, 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甚麼或不
F 可 以 發 布 甚 麼 , 重 點顯然是在於發布者的意圖。此外 , 由於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 F
《 基 本 法 》 、 《 香 港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 因此,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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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在回歸後沒有涉及傳媒的案例, 新聞工作者仍然可以參考大量的海外案例包括歐
H 洲人權法庭的案例。歐洲人權法庭對編輯的職責和責任制作了指引, 本席在裁決理 H
由書第 190 段列出了這個指引的部份條款, 而這個指引在互聯網垂手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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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指 法 例 或 政 府 從 未 指 出 評論文章必須「提出客觀基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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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避免指為煽動, 但這是不需要法例或政府指出的。任何一名從事新聞工作的人
K 都 知 道 , 新 聞 工 作 的首要責任是講真話, 不是講假話、不是講半真半假的話。當評論 K
或 意 見 是 得 到 真 確 的事實, 或發布者盡力查證為真確的事實所支持, 它自然有「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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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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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當 法 庭 裁 決 一 名 被 告 人 是 否 發 布 煽 動 刊 物 時 , 法 庭 會 首 先 考 慮相關刊物
N 是否具煽動意圖, 假若答案為否, 案件完結, 被告人無罪; 但假若答案為是, 法庭才 N
再 進 一 步 考 慮 被 告 人 本 身 是 否 具 煽動意圖(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本席認為,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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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工作者而言, 他們考慮的次序可以對調。假若任何人包括新聞工作者意圖發布
P 批 評 政 府 及 / 或 政 權 的 文 章 , 他 可 以 先 考 慮 他 發 布 這 篇 文 章 的 意 圖 是 甚麼。假若他 P
對中央和特區政府進行抹黑和中傷, 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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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認受性或權威、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 或意圖嚴
R 重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及香港居民相互之間的關係, 他自 R
然要承擔罪責。另一方面, 假若他的意圖是符合第 9(2)條的訂明, 不是為了抹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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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 散 播 仇 恨 或 恐 懼, 而他的批評或意見是以事實為基礎, 並透過適當的驗證和證明
T 手段確保事實的真確性, 並在呈現、描述和敘述他的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真誠和公正 T
的 態 度 , 根 據 傳 媒 的 倫 理 守 則 進 行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即 使 他 的 批 評是猛烈和尖銳,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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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會干犯煽動罪。即使他不幸被檢控, 除了控方在履行舉證責任時必然遇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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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他 亦 絕 對 可 以 指 出 他 的 強 烈 批 評 是 如 何 有 理 有 據 , 及 他 發布的意圖不具第 9 條訂明 A
的煽動意圖。只有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 因為他不是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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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圖出發, 而是從言論或文章的內容是否可以「偷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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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本案中, 《立場》在案發時無疑作出很多新聞報道, 涵蓋官方和非官
D 方 人 物 的 新 聞 、 他 們 的 講 話 和 法 庭 新 聞 等 等 。 但 是 , 這 並不表示 3 名被告不會在發 D
布其他文章時沒有煽動的意圖。《立場》本身是一間網絡新聞媒體, 它自然必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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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 但現今的媒體吸引讀者的賣點更多是它如何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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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案發期間, 《立場》透過 D2 和 D3 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立
G 場 》 專 訪 何 桂 藍 和 發 布 專 訪文章 A1, 顯然是為參加民主派 35+初選的何桂藍助選。 G
當何桂藍參與新界東初選論壇時, 當兩名主持人指她沒有從政記錄故質疑為甚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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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要選她而不是其他人例如鄒家成時, 何桂藍完全沒有回答, 但 A1 的記者透過訪問
I 何桂藍讓她有機會說出她早在 2014 年已經參與撰寫本土主義的專題文章、她對六四 I
的 覺 醒 , 及 她 曾 經 到 烏 克 蘭 學 習 民 主 運 動 , A1 作 者 亦 將 何 桂 藍過往號召其他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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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榮 鏗 等 議員在立法會拉布阻止國歌法的立法的錄像嵌入 A1。作者亦特別讓何桂藍
K 說出選民選她而不是其他參選人的理由, 讓何桂藍可以說出她即使攬炒自己也絕不 K
與政權妥協, 作者然後以煽情的手法問讀者會否選何桂藍。除此之外, A1 在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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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7 日發布後, 沒有爭議的證供顯示, 《立場》在於 2020 年 7 月 11 日即初選投票
M 日的第一天再次在它的網絡發布 A1, 而其他受訪人的專訪文章沒有相同的待遇:見證 M
物 PA2(1)(B)。 毫 無 疑 問 , 《 立 場 》 替 何 桂 藍 助 選 , 而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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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和 D2 認同何桂藍的煽動言論, 及意圖發布這些煽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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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何 桂 藍 亦 有 接 受 其 他 媒 體 的 訪 問 , 這 些 專 題 訪 問 文 章 亦 有 發 布。但這些
P 媒體沒有在文章內或在行為上說明他們認同何桂藍的煽動言論, 亦沒有替何桂藍助 P
選勝出 35+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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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就著另一篇專訪文章 A16, 本席裁定, A16 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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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文大學學術自由受到威脅需要保護,及提供錯誤的事實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
S 者 的 行 為 。文 章 忽略警方當時需要處理發生於中文大學的暴動, 更塑 造 警 方 打 壓 學 生 的 S
形象。《立 場 》 在 發 布 文 章 A16 時 更 嵌 入 一 段 錄 影片段,比較校園暴動 時以及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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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景象。片段中有關暴動時的多個景象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抗爭口號標
U 語 。 本 席 認 為 , 這 顯 然 是 《 立 場 》的編採決定, 藉文章 A16 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 U
和 標 語 , 重 燃 已 經 冷 卻 的 暴 力 抗 爭 , 引 起 公 衆 對 特 區 政 府 及 警方的憎恨。由此可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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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場》和 D3 不是純粹履行傳媒的報道責任, 而是意圖發布煽動文章。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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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 他 媒 體 亦 曾 發 布 參 與 所 謂 「 保 衛 中 大」示威者的專訪文章。雖然接受
訪問的人仍聲稱他們當時保衛中大, 但他們沒有提出警方或政權當時損害中大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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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自由。文章只是記錄這些示威者的說法、事件對他們及其家庭關係的影響, 及其
D 他 學 生 和 教 授的一些看法。 在《明報》的專訪文章中[證物 D2(333)], 在文章的末端, D
於 相 關 文 章 的 一 欄 , 《明報》加入題為「【大學峰火一周年】警員: 從來無意攻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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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保衛戰是偽問題」的專訪文章, 平衡了文章的內容; 但《立場》和 D3 沒有相類
F 似的做法。《立場》和 D3 確實將警方的投訴在 A16 的開端和結尾以編按形式列出, F
但繼續發布 A16, 其訊息顯然是視警方的投訴為無物, 增加他們對警方的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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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從《立場》的社論可見, 在 2019 年 6 月 14 日的社論《為何我們「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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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警 察 》 [證 物 P37(6)], 《 立 場 》 描 繪 警 方 為 政 府 手 上 的 槍 炮 , 用 武 力 築 成 的 高
I 牆,讓行政機關可以躲藏在後任意妄為。在 2019 年 7 月 23 日的社論《記者遇襲事 I
大 制 度 崩 壞 事 更 大 》 [證 物 P37(9)], 《 立 場 》 指 控 警 方 和 白 衣 人 勾 結 , 更 借 題 發 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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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暴出現是因為香港沒有一個民主制度。在 2020 年 7 月 1 日的社論《堅守每寸自
K 由土壤 用盡每絲縫隙中的微光》[證物 P33(10)], 《立場》指《國安法》將香港變為 K
極權及沒有自由的地方。《立場》刊登陳沛敏、羅冠聰、張崑陽和區家麟的博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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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肆意攻擊和抹黑《國安法》, 藐視司法, 尤其是將指定法官描述為被政權操弄,
M 而 這 些 法 官 亦 願 意 接 受 操 弄 或 自行配合。但是, 這一點不可能是正確。區家麟和 D2 M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政權操控法官, 更沒有證據證明指定法官屈服於政權之下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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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其法官誓言執行職務。他們不可能不知道李運騰法官是第一批被委任為指定法
O 官 的 原 訟 庭 法 官 , 因 為 他 是 處 理 《 國 安 法 》 首 宗 案 件 唐英傑 案 的 指 定 法 官 。 根 據 他 O
們 的 說 法 , 李 法 官 必然是政權的打手。假若這是事實 , 他們又如何解釋李法官批准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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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英保釋外出。事實上, 區家麟從沒有在這方面作出解釋, D2 亦是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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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從 《 立 場》的社論和發布的博客文章 (它們是由 D2 批准), 散播出來的
R 資訊是中央政府是極權政府、特區政府是中央的傀儡, 及警隊和法官是政權的打手, R
其意圖傳播的訊息必然挑起港人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仇恨、藐視, 及不接受中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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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及憲制秩序的合法性和認受性。余資深大律師指被裁定為煽動的文章沒有
T 一篇是《立場》的編者話或《立場》的意見。 但是, 這些文章完全可以幫助《立 T
場 》 促 進 本 土 主 義 在香港萌芽和壯大。無論如何, 雖然《立場》不是作者, 它依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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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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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7. 余 資 深 大 律 師 多 次 強 調 《 立 場 》 的 其 他 99.99%的 文 章 不 具 煽 動 意 圖 。 A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的第 390 至 393 段已經回覆這一點。本席不希望論述其餘控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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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引用為外顯行為的文章, 以免被指稱擴大了檢控基礎。但為了回應余資深大律師
C 的 陳 詞 , 作 為 一 個 例子, 可以參考區家麟的另一篇博客文章《終審法院喜迎江湖新秩 C
序》[TSN435], 日期是 2021 年 2 月 11 日, 亦即是終審法院推翻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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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保 釋 外 出 的 判 決 之 後 的 文 章 。 在 這 篇 文 章 中 , 區 家 麟 說 :「讀終審法院有關黎智英
E 保釋上訴的判案書, 才不過幾段,只見法官們跪得很快很徹底,權力永遠是對的, E
人 權 法 治 聊 作 點 綴 」 。 區 家 麟 又 說 ;「 法 官 所 理 解 的 社 會 背景,完全站在權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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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站在人權公義的視角」、「判詞也略提到香港人享有公民自由、無罪假定等原
G 則(第 22 段),但只是口甜舌滑一番」。他再說:「終審法院反駁,律政司一些技術性 G
理 據 … 顯 得 終 審 法 院 還 有 點 自 主 、有點權威,但這些技術性細節上的反駁,只屬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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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上掛嗱番拃沙之舉」。可以引述的例子還有很多。由此可見,即使是終審法院
I 的 判 決 , 區 家 麟 完 全 不 尊 重 , 言 調 輕 挑 , 充 滿 藐 視 , 但 他 沒 有 提 出任何實質理據, 他 I
更加沒有亦沒可能有任何客觀的理由相信終審法院法官會不遵守法官誓言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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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毫無疑問, 終審法院法官在司法界的地位是不可能受到任何政權的操弄。這篇
K 文 章 顯 然 意 圖 引 起 對 香 港 司 法 的 憎 恨 , 具 第 9(1)(c)條 的 煽 動 意 圖 。 D2 亦 是 視 而 不 K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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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 席 不 打 算 再 分 析 其 他 文 章 。 本 席 只 需裁定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這項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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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對被告的判刑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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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席不接納《國安法》第 33 條適用於 D2 的情況。D2 沒有在犯罪過程
O 中自動放棄犯罪。他移走部份文章,目的只是降低被執法機關對他及《立場》進行 O
執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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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席認為,在案發期間, 3 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 而是參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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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 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
R 抗衡。本席肯定, 3 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相關的串謀持續約一年和五個月, R
而即使集中在本席裁定為具煽動性的 11 篇文章,他們發佈的時間大部份是處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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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基於 《立場》有
T 着約 1,600,000 名的跟隨者,本席認為,這些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做 T
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雖然本席難以量化這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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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於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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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2. 就着刑期的定量,最高的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個最高刑罰與罪行的嚴重性完 A
全不相稱。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高達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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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於 D2 的罪責,本席採用監禁 2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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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席現處理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第二個求情理由。本席同意,案件經歷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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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長時間才作出裁決,這對兩名被告構成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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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另一方面,雖然案件原本在 2023 年 10 月 4 日裁決而本席押後裁決至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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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5 日,但其後出現了樞密院的判例, 導致本案的裁決押後等候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
判決。在譚得志案判決後,本席原定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裁決,但後來再押後至 2024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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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本席認為,即使裁決可以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進行,但當時《監獄條例》經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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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修訂,所以進一步押後沒有令被告處於任何不利的位置。無論如何,即使被告今天接受
判刑,這並不表示他不可能得到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只要他令懲教署署長相信他不會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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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便可以得到相關的刑期扣減。余資深大律師要求本席因應這一
J 點於刑期上作出調節,但由於本席不能代替懲教署署長行使相關的權力,本席根本沒有司 J
法轄權在這方面作出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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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於完成審訊的時間給予 D2 附加的壓力,本席將他的刑期扣減兩個月。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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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外,本席見不到任何進一步減刑因素。本席判處 D2 監禁 2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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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至於 D3 的判刑,根據本席的裁斷, 他在 D2 辭職後由他擔任《立場》署理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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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時才加入相關的串謀。因此, D3 參與的時間大約只有兩個月, 發布的煽動文章只有一
篇。因此, 本席採用監禁 14 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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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就著減刑因素, D3 亦可以因為案件完成的時間較長得到部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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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除此之外, 余資深大律師呈上 3 份有關 D3 的醫療報告。D3 患有嚴重及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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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血管炎, 導致他身體內的抗體攻擊自己身體的細胞, 導致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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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發炎, 特別是腎臟內的血管, 因此他患有嚴重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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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3 他的健康狀況在 2024 年 7 月之前相對穩定, 但現時他的腎功能出現
惡 化 現 象 。 檢 查 顯 示 他 患 上 了 另 一 種 嚴 重 和 罕 有 的 免 疫 介 導 性 腎 疾 病 (醫 學 術 語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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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 有 局 部 新 月 的 嚴 重 狼 瘡 性 腎 炎 」 )。 他 再 次 接 受各種效力強大的免疫抑制藥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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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病情現時穩定。但由於這次新的腎疾病發作, 他目前的腎功能低於正常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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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0%。 他 正 在 瑪 麗 醫 院 接 受 定 期 檢 查 , 需 要 經常接受監測和檢查, 因為需要經常調整 A
藥物來控制病情。由於他受到腎功能不良和免疫抑制藥物的影響, 他容易患上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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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染 , 包 括 危 及 生 命的感染。此外 , 由於他的腎功能儲備已嚴重受損,他的腎衰竭可
C 能會迅速惡化到需要透析治療的程度, 尤其是在出現感染、胃腸炎或脫水等併發症 C
時。醫生認為, D3 的腎病嚴重程度經已是第 4 期。基於他出現了新的症狀, 他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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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有 可 能 加 速 進 入 最 嚴 重 的 第 5 期 , 需 要 入 院 接 受 冶 療 進行洗血和換腎。余資深大
E 律師指出, 假若 D3 返回獄中而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時, 懲教署不一定將他送往瑪麗醫 E
院, 但 D3 得到主診醫生的持續冶療和照顧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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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於 D3 的健康狀況, 本席給予 D3 進一步減刑。本席認為, 基於所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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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減刑因素, 恰當的減刑幅度應該是 3 個月。由於 D3 只是被還押了 10 個月 9 天,
H 這意味 D3 需要再次返回監獄服刑餘下的 21 天。但基於醫生的報告, D3 需要不斷接 H
受 醫 學 監 察 , 及 他受到感染的風險相當高 , 本席認為, 下令 D3 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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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構成危害, 而且, D3 可以隨時得到現時主診醫生的治療亦是重要。因此, 本席再
J 給予 D3 進一步減刑, 判處他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J
K 62. 至 於 D1 的 刑 罰 , 可 行 的 判 刑 選 擇 只 有 罰 款 。 本 席 判 處 D1 罰 款 港 幣 K
5,000 元。這是在法例下最高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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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
P 區域法院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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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件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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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 刊物標題 受訪人/ 發布日期 最後刊登日 估計
博客作者* (由警方發現計) 發布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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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立會選戰】專訪 — 除下記者證 何桂藍 7.7.2020 29.12.2021 540
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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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 陳沛敏* 12.9.2020 24.6.2021 28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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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 羅冠聰* 20.9.2020 24.6.2021 277
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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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 羅冠聰* 13.12.2020 25.6.2021 194
幽暗與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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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博客文章】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 張崑陽* 28.12.2020 25.6.2021 179
不留白 真理永在人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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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 區家麟* 29.12.2020 24.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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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 區家麟* 22.2.2021 24.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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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博客文章】香港 - 美麗島 羅冠聰* 2.3.2021 2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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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 區家麟* 1.6.2021 29.12.2021
211
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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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博客文章】 災難現場 區家麟* 22.6.2021 29.12.2021 190
M A16 【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 聲稱 11.11.2021 29.12.2021 48 M
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 中大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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