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B DCCC967/2010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D D
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967 號
E --------------------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F
訴
G G
黃麗紅(第一被告人)
H 黃烈華(第二被告人) H
--------------------
I I
J
J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K
日期 : 2011 年 8 月 30 日上午 10 時 45 分 K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Mr Raymond Cheng,代表香港特別
L L
行政區
M M
Mr. Albert Poon,由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N 人 N
Mr. John K.C. Hui,由周成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
O O
告人
P P
控罪 : [1] 及 [4] 及 [7] 及 [10]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Q defraud) Q
R R
S S
T T
U U
V V
由此
- 2 -
A A
B B
判刑理由書
C C
1. 經審訊後,兩名被告人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即第
D D
一、第四、第七及第十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 E
F
2. 兩名被告人被控方指控於控罪期間以虛假文件製造假 F
象,使他們看來之間雙方有真正的基礎交易,而從而促使兩間本地銀
G G
行(即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南洋商業”)以及交通銀行有限公司
H H
(“交通”)先後發出一共四張信用證,兩間銀行因此發放了共港幣四
I 百萬零六千八百元。 I
J J
3. 有關的案情,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經詳細道出。簡單而
K 言,四項「串謀詐騙」控罪,除了時間及信用證的編號和款額不同之 K
L 外,基本上所有罪行詳情都如出一轍。案中第一被告人與第一辯方證 L
人為夫婦關係,在關鍵時間,兩夫婦是日爾實業有限公司(“日爾”)
M M
的兩名股東同董事而第二被告人就獨資經營利進實業公司( “利
N N
進”)。在相關的控罪期間,日爾在南洋商業及交通都分別備有信貸
O 額,不過日爾就要透過申請信用證,才可以使用那些額度。 O
P P
4. 較早前本席已裁定此四項「串謀詐騙」罪之中所指的信用
Q Q
證之所以最後由此兩間開證銀行發出,完全是因為兩名被告人協議利
R 用一些虛假文件(例如收貨單發票)在信用證的申請書裡夾附,然後 R
交給兩間開證銀行,使到銀行在審批過程之中,以為兩間公司之間的
S S
確有申請書裡所指的真正基礎商業交易,信以為真,最後發出信用
T T
證。但由於事實上,日爾與利進之間根本沒有真正的基礎商業交易,
U U
V V
由此
- 3 -
A A
B B
所以根據不爭議的銀行賬戶紀錄顯示,每一次當第二被告人在收到上
C 述每一張信用證的金額之後,在扣除銀行手續費之後,他就會簽發一 C
張支票退給回第一被告人。當第一被告人每次收到一張支票(先後總
D D
共四張)之後,不久亦會將支票首先存入自己在中國銀行的儲蓄戶
E E
口,然後在短時間之內,再將錢轉賬到日爾在南洋商業的戶口同交通
F 銀行的戶口,目的就是用來償還其他較早前已經到期的信用證信貸的 F
債項。當然,這些行徑在會計上,是可以令到日爾在銀行方面的往來
G G
賬目平衡,亦令到他們的信貸融資可以循環運用。
H H
I 5. 在判刑時,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日爾最終已經對兩間銀 I
行償還了所有相關四張信用額的所有債項。不過根據銀行相關的負責
J J
人在庭上證供同呈堂口供表示,如果銀行一早發現他們之間根本沒有
K K
真正基礎交易,他們根本亦不會發放有關之信用證。
L L
6. 第一被告人今年 50 歲,她過往並無犯罪紀錄。她有兩名
M M
女兒及一名兒子。大女兒是她與前夫所生,但婚後幾年之間,因為前
N N
夫有婚外情,兩人最終離婚,女兒就由夫家繼續撫養。第一被告人中
O 學畢業之後已在社會做事,離婚之後,她轉到現任丈夫所經營的日爾 O
任職,兩人因工作而認識,數年之後結婚,婚後亦另外育有一對子女。
P P
Q Q
7. 代表第一被告的潘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今次犯事是因為
R 不知道有關法律後果,亦受到丈夫的影響之下,才糊塗犯案。當然她 R
亦無心要詐騙銀行,事實上亦證明,在透過融資及周轉之後,公司亦
S S
盡責將所有全數的債項如期歸還。
T T
U U
V V
由此
- 4 -
A A
B B
8. 有關第一被告人特別的情況, 就是當法庭在作出裁決
C 前,她不幸地被確診患上了乳癌。當時她已經被安排在私家醫院準備 C
接受緊急手術,但由於要接受裁決,所以最終她沒有即時接受手術。
D D
當本席在裁決後被告知此情況時同意繼續讓第一被告人保釋出外馬
E E
上接受進行手術。當上一次她在手術後再在本席前出現時,明顯地可
F 見她的身體與精神狀態,都比上次看上來為差。潘大代表大律師表示 F
手術後,她現時仍然要接受一段長時間的電療同化療以及標靶藥的治
G G
療。
H H
I 9. 在上一次的求情期間,潘大律師曾經表示憂慮若果將第一 I
被告收監,恐防她不能夠可以自費接受由私營醫院提供的一些針對性
J J
的標靶藥治療。就此,本席特定將案件再押後由政府醫生替她作身體
K K
檢查並撰寫一個醫療報告,並針對提供標靶藥治療的問題,要求報告
L 詳細交代。 L
M M
10. 今天有關的報告已經在本席前。根據報告,證實了第一被
N N
告人現時的健康狀況。報告顯示,雖然懲教署的醫療中心未能夠有足
O 夠之設施處理第一被告的病症,但懲教署亦已經承諾,並且肯定會安 O
排,為了第一被告人的病況,將她帶往政府醫院進行治療。報告指出,
P P
根據《監獄條例》(香港法例第 234 章)第 11 條明示:「署長如果
Q Q
信納任何囚犯是患了病,但無法在監獄獲得妥當的治療,或者信納囚
R 犯是應該接受或者意欲是接受某種無法在監獄妥當進行的外科手 R
S 術,又或者信納任何女囚犯懷孕,而且可能即將分娩,可以命令將該 S
囚犯被帶往政府醫院或其他合適的地方,以便接受治療,或者進行手
T T
U U
V V
由此
- 5 -
A A
B B
術、或者分娩,而該囚犯依據該命令離獄外出期間,須當作合法的羈
C 留。」 C
D D
11. 從以上條例加上報告的內容,清楚顯示雖然第一被告人不
E E
幸患上了癌症,亦面對一段不短時間的治療,但懲教署絕對是會因應
F 她的身體狀況,若果她需要接受一些監獄無法可以提供的治療,又或 F
者需要到公立醫院接受手術,懲教署根據條例實際上是有責任,亦會
G G
將被告人帶往公立醫院接受適當的治療。
H H
I 12. 潘大律師今天進一步向法庭提出,指出被第一告人不幸 I
地,亦在 8 月 27 日在接受檢查期間,發現有關乳癌有擴散的情況。
J J
潘大律師提出,希望因此法庭可以特殊例外地考慮讓第一被告出外就
K K
醫,免除她在監獄或者懲教署看管之下被帶到政府醫院治療。他所持
L 之理由是恐怕由於公營醫療系統的負荷太大,會對她的治療有所延 L
誤。本席認為懲教署必然會替第一被告人提供適當同有效之治療。本
M M
席亦相信,若果以第一被告人的情況,如果是需要接受緊急手術,懲
N N
教署亦是責無旁貸要為她提供即時同合切的治療,好讓她進行手術。
O 本席認為以第一被告人現時的狀況來說,雖然身體狀況欠佳,但現時 O
並無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有即時的生命危險。在此情況之下,本席不
P P
認為存在一些特殊例外情況,可以令本席偏離一般判刑的處理方法,
Q Q
而例外地將她處以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
R R
13. 至於第二被告人,他過往雖然曾經有一次被帶上法庭的經
S S
驗,但都只關乎兩項涉及一些「虛假商標」的紀錄,亦已罰款了事,
T T
U U
V V
由此
- 6 -
A A
B B
所以本席在處理第二被告人時,亦會視他為一名沒有紀錄的人士處
C 理。 C
D D
14. 第二被告人已婚,亦育有一對仔女,現時仍非常之年幼。
E E
第二被告人自小父親去世他讀書之後就到社會工作,慢慢建立自己事
F 業,開設自己公司。第二被告人最大之求情理由,當然就是他今次在 F
事件之中並不是主要的獲益者,他只不過因為基於與第一被告人在生
G G
意上之交情同來往,一方面愚蠢地以為這樣去協助第一被告人以此方
H H
式獲得貸款融資是不會令銀行蒙受經濟上損失,而另外一方面,他亦
I 可以較早可以從第一被告人或者日爾方面獲得支付利進的貨款,然後 I
愚蠢地同意與第一被告人進行詐騙。為此,第二被告人亦要付出沉重
J J
的代價,可想而知,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而他一對年幼仔女,亦會
K K
在短時間之內得不到父親的照顧。
L L
15. 今次求情期間,兩位代表大律師亦分別向法庭呈上求情信
M M
件。這些信件都是由被告人的家人或者子女或者朋友撰寫,他們分別
N N
對被告人過往的人格和做人處事方面給予高度評價同嘉許,認為他們
O 是都是有責任的父親或母親,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予以輕判。本 O
席不打算在此逐一將求情信信件內容讀出。
P P
Q Q
16. 對於「串謀詐騙」罪行,一向上訴庭沒有特定的判刑指引。
R 理由好簡單,因為每一宗案件所涉及之情節都非常之獨特,不能夠一 R
概而論。早於 女皇 訴 陳錦全 (CACC 545/1995)一案,上訴庭在判
S S
刑時候,已經表達過類似觀點。上訴庭表明 “It is fundamental to the
T T
system that the documents should be truthful and accurate.” 簡單而言,
U U
V V
由此
- 7 -
A A
B B
上訴庭多年來對此類罪行的判例之中,都指出了信用證的發放是基於
C 一個「信」字。銀行批出貸款,很多時只基於對文件之信任,他們也 C
沒真正檢驗過貨品。所以如果有關人士濫用此信任,整個制度就會崩
D D
潰,國際交易亦因此會受損。所以性質上非常之嚴重,會削弱了商業
E E
社會的運作。當然,在本案所涉及的並非是國際貿易的信用證,而是
F 一些本地信用證,不過即使這樣,程度上或者不同,但性質方面,仍 F
然是屬於一嚴重的案件。
G G
H H
17. 本席認為今次兩名被告人之犯案,實際上是愚不可及。被
I 告人為了解決公司周轉上的困難,不惜以身試法,利用一些虛假文件 I
向銀行去借貸,然後去償還一些之前欠下銀行到期的貸款。不過在本
J J
案的案情之中,仍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令到本案的嚴重性有所減低。
K K
L 18. 首先,日爾已經在事後償還了四張信用證,所以雖然涉及 L
信用證金額大概約港幣四百萬,但銀行卻沒有實際經濟損失。
M M
N N
19. 另一方面,本席亦要考慮兩位被告人在事件角色裡面所扮
O 演角色。第一被告人的角色當然相對第二被告人更加嚴重。因為她是 O
始作俑者。不過根據證據顯示,她也只不過是信任丈夫,即本案第一
P P
辯方證人。第一被告人由於出於對法律無知,亦相信丈夫,以為自己
Q Q
這樣做不會有嚴重法律後果,然後進行這不誠實行為,過程之中就製
R 造了的假文件向銀行獲得融資。相反,第二被告人角色就顯得相對輕 R
微,因為第二被告人根本在事件之中沒有個人重大利益,有關融資亦
S S
不是交給第二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差不多在同一時間在接收到銀
T T
行發放貸款之後,就將接近全數的貸款,全數交回第一被告人使用。
U U
V V
由此
- 8 -
A A
B B
第二被告人相信是因為基於與第一被告人之交情,亦基於希望能夠早
C 一些收回貨款的考慮,才會愚蠢地答應第一被告人。另外第二被告人 C
亦相信第一被告人最終沒動機令銀行會受到經濟上損失,此一點使到
D D
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與一般案件不同。
E E
F 20. 最後,本席在考慮過所有情況之下,認為以本案所涉及所 F
有情況,一般判刑起點應該是 3 年。不過就由於剛才本席提及到本案
G G
裡所出現以上的特別情節,特別是關於銀行方面有關貸款已經全部得
H H
以償還,實際上沒有經濟損失,所以本席認為可以將判刑起點下調至
I 兩年半。 I
J J
21. 第一被告人由於在此段時間被確診患上乳癌,在未來的幾
K K
年,都預期要與病魔糾纏和搏鬥,加上面對牢獄之苦,可以說這些時
L 間會是她人生之中低潮之中的低潮。雖然本席對於第一被告人現時情 L
況深表同情,但本席亦必要考慮到公眾利益,因此不得不對第一被告
M M
人最終仍處以即時監禁。雖然如此,不過法庭有好多時候都可以在特
N N
殊的情況之下,以憐憫之心特別考慮個別被告人之情況。以第一被告
O 人現時的病況,她仍要接受羈留刑罰因此即使患上癌症也不能夠得到 O
家人貼身的照顧,身在獄中,更要與至愛分離。考慮到這些因素,本
P P
席決定額外再將兩年半的判刑,再減免半年。
Q Q
R 22. 最終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每項控罪接受兩年的即時監禁。 R
S S
23. 至於第二被告人,在串謀詐騙中的角色相對輕微。雖然如
T T
此,但如果不是他的同意及協助,此串謀詐騙亦根本無法進行。所以
U U
V V
由此
- 9 -
A A
B B
當中亦有一定的嚴重性在內。不過考慮到以上情況,本席決定將判刑
C 由兩年半減一年至一年半。本席最終判第二被告人每項控罪即時監禁 C
18 個月。
D D
E E
24. 因為所有四項控罪,都可被視作一個連續性的交易去處
F 理,所以每名被告人此四項控罪的刑期下令可同期執行。 F
G G
H H
I I
( 郭啓安 )
J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