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AI HIN
被告WONG KAI HIN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一個分間單位內管有自製管狀炸彈,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55(1)條。警方在行動中於其可用鑰匙開啟的房間搜出炸彈、火柴頭、易燃溶劑、酒精及其他物品;被告的DNA亦出現在裝有炸彈的膠袋及放置火柴頭的剃鬚刀上。炸彈其後爆炸並損毀升降機門。被告承認第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另外兩項指控獲准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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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WONG KAI HIN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一個分間單位內管有自製管狀炸彈,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55(1)條。警方在行動中於其可用鑰匙開啟的房間搜出炸彈、火柴頭、易燃溶劑、酒精及其他物品;被告的DNA亦出現在裝有炸彈的膠袋及放置火柴頭的剃鬚刀上。炸彈其後爆炸並損毀升降機門。被告承認第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另外兩項指控獲准存檔不予起訴。
兩名被告人陳卓文(D14)及廖家成(D22)與另一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稱三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當日大批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汽油彈、磚頭及石塊,並以硬物攻擊政府總部。D14案發時14歲,D22剛滿15歲;二人均為中學生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二人承認控罪及案情,法院遂裁定罪名成立並進行判刑。
兩名被告人陳卓文(D14)及廖家成(D22)與另一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稱三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當日大批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汽油彈、磚頭及石塊,並以硬物攻擊政府總部。D14案發時14歲,D22剛滿15歲;二人均為中學生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二人承認控罪及案情,法院遂裁定罪名成立並進行判刑。
D1 Yan Qinda及D2 Siu Hoi Yin, Dick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2018年8月17日,警方在油塘鯉魚門邨進行反毒品行動。D1將毒品交給一名十歲男童,D2則協助等候及接收安排。D1被搜出六包含2.87克可卡因的物品,男童身上另有五包含2.25克可卡因的物品,街頭價值合共14,700港元。D1承認受人指示運送十一包可卡因並按包收取報酬;D2承認受聘協助工作,並向男童承諾報酬。
兩名被告Wong Ka Ngo, Maverick(D1)及Chu Man Chung(D2)承認共同作出的兩項罪行:意圖行劫而襲擊及行劫。2016年6月26日凌晨,兩人在大埔海濱公園以磚頭襲擊葉繁,因途人經過而未能完成行劫;其後又在大埔舊墟遊樂場附近推倒、毆打李永南,搶去背囊、手機及銀行卡。D1另承認以失卡在便利店購物十項欺騙取財罪,涉款約1,660.60港元。D1案發時18歲,D2為15歲。
被告人 Y.H.N 與三名事主為兄妹,三名事主是於1995年出生的三胞胎。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七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成立。罪行於2005年至2008年間發生,當時三名事主約十至十三歲。被告人曾在家中以暴力、威嚇及操控手段侵犯她們,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及以鉛筆或手指插入下體,部分行為在另一名事主面前進行。受害人多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披露事件,並因創傷後遺症承受重大身心影響。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條。2014年1月30日深夜,受害人Mak Chun Man與Siu Sin Yee到屯門山景邨便利店時,D1因感情及子女管養問題持斬刀襲擊受害人,並召集當時15歲的D2及D3協助。D2使用伸縮警棍,D3使用鎚子,三人以武器共同毆打受害人。受害人頭部、背部及右肩受傷,須住院四天及縫合,但其後完全康復。三人翌日被捕,警方起回涉案武器。
被告 Ng Ping-hei 在屯門金龍街與河田街交界被警方截查,從其身上搜出共19.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他在裁判法院提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聲稱大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較小包裝則免費給朋友,但法庭不接納此說法,認定他為他人有償交付毒品。案發時他約15歲11個月,判刑時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被評估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第一被告Yu Ka-fai與第二被告Yu Ka-leong為兄弟,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第二被告另被裁定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成。2010年5月6日,兩人在公園接近約十四歲的PW1。第一被告以摺刀指向PW1腹部,要求交出五十港元並威脅殺害他;第二被告撞向PW1,自稱屬水房三合會,並試圖從其褲袋取出錢包。PW1逃脫,未有財物被取走,亦沒有受傷。兩名被告案發時分別為十四歲半及十六歲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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