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an Qinda DCCC1152/2018

受僱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二年四個月;D2訓練中心
D1判囚二年四個月,D2送訓練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9/7/2019[2019] HKDC 8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n Qinda and Siu Hoi Yin, Dic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D1 Yan Qinda及D2 Siu Hoi Yin, Dick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2018年8月17日,警方在油塘鯉魚門邨進行反毒品行動。D1將毒品交給一名十歲男童,D2則協助等候及接收安排。D1被搜出六包含2.87克可卡因的物品,男童身上另有五包含2.25克可卡因的物品,街頭價值合共14,700港元。D1承認受人指示運送十一包可卡因並按包收取報酬;D2承認受聘協助工作,並向男童承諾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名年輕被告的販運毒品刑罰、可卡因數量應否合併計算,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加刑條文是否適用。D1請求考慮年齡、認罪及悔意;D2依據年齡、無案底及共同處理理由,請求非監禁處分或訓練中心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相關量刑指引,以海洛英量刑指引作為可卡因參考。兩宗毒品同時被發現,故以合共5.12克計算整體刑責;D1因認罪獲減刑,總刑期定為二年四個月。《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涉及未成年人時可酌情加刑,但D1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條文不適用。法院亦認為,實質販運數量下,訓練中心命令僅在極罕見情況適用;D1有過往案底,故須監禁。D2年僅十四歲、無案底且適合紀律訓練,依《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及訓練中心評估,屬罕見適合訓練中心的個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Lau Tak Ming的海洛英量刑指引,並依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將可卡因與海洛英作量刑處理。另引用HKSAR v Ng Hon Keung界定未成年人、HKSAR v Ngai Yiu Ching及HKSAR v Pau King Kong處理整體刑責,並以Wong Chun Cheong支持D2接受訓練中心命令。

裁決與命令

D1兩項罪名分別判囚一年十個月及一年八個月,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判囚二年四個月。D2被判送往訓練中心拘留,未有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未成年人的毒品販運案件仍可判處嚴厲刑罰;年輕本身不足以取代監禁。惟對年齡更輕、無案底並適合訓練的被告,訓練中心可屬罕見而合適的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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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人參與販運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法院按毒品總量、角色、年齡及認罪處理。D1犯罪時十七歲,仍因販運可卡因及有過往案底而合共判囚二年四個月。

Q.十四歲販毒被告可以送訓練中心嗎?
A.

可以,但法院認為這只適用於極少數合適個案。D2犯罪時十四歲、沒有案底並適合訓練,因此本案被判送往訓練中心。

Q.涉及十歲兒童販毒會否加刑?
A.

《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可容許因涉及未成年人而加刑,但法院裁定D1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該條文不適用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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