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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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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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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3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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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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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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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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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H 日期: 2014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 時 17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 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Lam Hon Wan Nelson,由彭溫蔡律師行建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至 [7]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J another person) J
[8] 企圖強姦 (Attempted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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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 L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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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官: N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七項猥褻侵犯罪和一項企圖強姦罪,罪名成立。
O 案中的三名事主,阿靜、阿倩和阿嘉是三胞胎,在 1995 年 5 月 10 日出生, O
被告人是他們的胞兄,在 1994 年 6 月 24 日出生。證供顯示,有關罪行由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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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延續至 2008 年,現簡述案情如下:
涉 及 事 主 阿 靜 是 第 一 和 第 四 項 控 罪 , 控 罪 中以「X」為代號。在 2005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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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某 日 , 被告人先在廳用鉛筆和手指插入阿嘉下體 ,然後再叫阿靜入廁所替被告人口
R 交 , 然 後 再入被告人房內叫阿靜除衫和躺在床上,被告人把陽具插入阿靜的下體 ,這 R
是第一項控罪。
S 在 2006 年 7 月底,被告人要阿靜和阿嘉入房先看成人片,然後像狗般從後用 S
陽 具 插 入 阿嘉下體,後來又叫阿靜躺在床上 ,先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靜下體,後再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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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阿靜肛門,這是第四項控罪。
U 涉 事 主 阿 倩 是 第 六 、 第 七 和 第 八 項 控 罪 , 控 罪 中 以 「 Y」為代號。2007 年 6 U
至 7 月 某 日 , 被 告 人 借 故 給 阿 倩 和 阿 嘉 用 電 腦 , 叫 她 兩 人 入房,看完成人片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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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7/30.06.2014/FC/CCW 1 HCCC 381/2013/判 刑
A 告 人 先 要 阿嘉除衫,壓在阿嘉身上磨了五分鐘,然後再要阿倩除衫躺在床上,被告人 A
用陽具插入阿倩的下體四至五次,這是第六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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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尾某晚大約凌晨 2 時,阿倩和阿嘉進入被告人房間用電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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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人 播 成 人片後,先要阿嘉除衫,被告人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嘉下體,然後再叫阿倩 C
除衫,又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倩下體兩至三次,這是第七項控罪。
D 2008 年 7 月某日上午約 11 時,被告人進入阿倩的房間,把被扯落地下,要 D
阿 倩 除 衫 ,然後壓在阿倩上面,正想把陽具插入阿倩下體時有門聲,被告人停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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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被告人陽具掂到阿倩下體,這是第八項企圖強姦罪。
涉 及 事 主 阿 嘉 是 第 二 、 第 三 和 第 五 項 控 罪 , 控 罪 以 「 Z」 為 代 號 。2006 年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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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某 晚 約 凌 晨 3 時 , 父 母 已 返 工 , 被 告 人 叫 阿 嘉 和 阿 靜 入 被告人房間打機,後來被
G 告人先騎著阿嘉,然後再騎著阿靜,分別用陽具插她們的下體,若有反抗便毆打她 G
們,這是第二項控罪。
H 另一次同是 2006 年,當時阿嘉正在自己房間睡覺,被告人入房叫醒阿嘉到被 H
告 人 房 打 機,然後播成人片,再騎在阿嘉身上,用陽具插進她的下體,然後在阿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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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自瀆和射精,這是第三項控罪。
2007 年 1 月晚約 7 時,當時阿嘉正坐在廳中地上看電視,被告人用鉛筆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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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嘉 下 體 ,期間工人正回家,所以被告才停下,這次事件令阿嘉下體流血,這是第五
K 項控罪。 K
侵 犯期間,三名事主若有反抗 ,被告人便毆打他們,逼他們就範,有時更警告
L 他 們 不 要 將侵犯的事告訴母親。 在第一、二、四、六和七項控罪期間,都有兩名事主 L
在 被 告 人 房間內,當被告人侵犯其中一名事主時,另一事主也在房內。三名事主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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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這 些 遭 遇發惡夢,感到不開心,他們知道父母不會相信,所以一直沒有告訴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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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在 2010 年向學校社工謝姑娘講及,但三人仍不想報警。到 2012 年 4 月,三人 N
分 別 寫 信 給父母提及這事 ,但不敢直接把信交給父母,怕他們不相信和又捱打,所以
O 信只交給謝姑娘保管。2012 年 11 月,三人離家出走才向謝姑娘詳細講述事件,謝 O
姑娘安排他們到協青社暫住。2013 年 1 月,三人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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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現在 20 歲,有一次犯罪紀錄,中四後停學,曾做運輸、裝修學徒和倉
務員,父親是兼職司機,母親是主婦,2012 年離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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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本席替被告人索取懲教署報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和精神科醫生報
R 告 , 也 考 慮過三名事主的心理評估報告,懲教署報告指,被告人與母親關係良好,但 R
與父親和三名事主關係疏離。他停學後常與三合會朋友為伍,2009 年 12 月因毆打
S 他人被判接受感化 15 個月。報告指,被告人自制力薄弱,適合接受勞教中心的紀律 S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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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署臨床心理學家林小姐指出, 被告人堅持沒有侵犯三名事主。林小姐指,
被 告 人 成 長期間,父母不和,他受父母寵愛 ,令他與三名事主關係對立。由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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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讀 寫 障 礙,加上行為暴戾,學業成績一向不好,停學後靠家人供養 ,又與不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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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7/30.06.2014/FC/CCW 2 HCCC 381/2013/判 刑
A 為 伍 。 被 告人很少有固定工作,多數玩網上遊戲消磨時間,雖然被告人有濫交跡象, A
但 沒 有 異 常的性問題。被告人向林小姐表示不覺得這生活方式有問題,還多番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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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 解 , 這 態度令評估十分困難 。林小姐認為很難評估重犯的機會,她建議被告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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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改變生活態度。 C
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
D 社 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邱小姐的報告非常詳盡, 她指出三名事主自幼受母親 D
排 斥 、 背 棄和虐待,本已出現嚴重的情緒問題,加上涉這案件的性侵犯 ,令問題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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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 化 。 三 名事主受至親侵犯,但父母卻未能保護她們,使每個事主都有極嚴重的創傷
後 遺 症 狀 ,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極度恐懼和無助。他們的症狀包括頭痛、不斷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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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侵 犯 的 情況、發惡夢、失憶、情緒起伏 甚至失控、不信任他人、自責、甚至自殘和
G 自 殺 等 等 ,對各事主的身心都造成嚴重影響。邱小姐認為,三名事主需要長期面對這 G
些後遺症狀,康復期相當漫長和困難重重。
H 本 席對各事主長期受盡母親虐待和被告人侵犯實非常痛心,也驚訝竟然沒有人 H
察 覺 或 伸 出援手。細讀創傷報告後,不禁要問稚子何辜,動物尚懂舐犢情深,文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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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竟 然 會 有如此不顧親情的父母, 縱容恃寵橫行的被告人,讀畢報告後,不禁令本席
掩卷嘆息,心情久久未能平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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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案情非常嚴重,有以下加刑的因素 :三名事主是被告人胞妹,受侵犯時年
K 僅 約 十 至 十三歲餘,被告人肆意多番侵犯,情況持續數年。在另一事主面前,被告人 K
作 出 侵 犯 ,令被侵犯的事主感到極度羞辱。被告人不僅用陽具,還用筆和手指插入事
L 主下體,還有口交、肛交,更在事主面前自瀆至射精。被告人多次逼事主觀看成人 L
片。被告人沒有採取避孕措施。被告人暴力威逼事主就犯,恐嚇不要通知家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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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 各 事 主創傷後後遺症狀嚴重,身心影響極大,康復期漫長而困難。 被告人犯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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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相 當 年 青,大約十一歲半至十四歲半,雖然定罪時已接近 二十歲,本席在判刑時必 N
須考慮這情況。
O 這 方 面 , 本 席 考 慮 過 英 國 上 訴 庭 的 案 例 R v Fowler ([2002] 2 O
Cr.App.R(s) 99), 上 訴 庭 認 為應先決定,若上訴人在案發後合理時間被定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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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被 判 處的刑罰,以此為量刑的基礎,這是影響量刑的有力因素,如有特別情況,
方再調高懲罰(R v Gahfoor [2003] 1 Cr.App.R(s) 84)。Fowler 案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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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約在 17 歲時犯了強姦、非禮等多項控罪,受害事主當時約 8 至 11 歲,上訴人 44
R 歲 時 案 件 曝 光 , 他 承 認 控 罪 , 原 先 每 項 強 姦 罪 判 監 6 年 , 上訴庭認為,若強姦罪在 R
案 發 後 合 理時間判決,上訴人應會被判教導所之類的刑罰,刑期最多兩年 。考慮過整
S 體情況,加上其後二十多年該案上訴人沒有再犯罪,故將每項強姦罪改判入獄兩年 S
(原文請參看判詞第 16 至 2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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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方 呈 上 另 一 香 港 上 訴 庭 的 案 例 HKSAR v Wu Yee Ki (CACC
513/2005), 該 案 的 上 訴 人 涉 一 宗 搶 劫 案 , 當 時 她 十 五 歲 零 十 個 月 , 她 一 直 避 開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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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耳目,至 22 歲才被捕受審,後被定罪,原審法官以 5 年為量刑起點,判她入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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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7/30.06.2014/FC/CCW 3 HCCC 381/2013/判 刑
A 年 。 上 訴 時,該上訴人指 ,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她犯案的年紀,而且她自該案後一 A
直 守 法 。 上訴庭認為,搶劫案是嚴重罪行,應即時監禁,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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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案 涉 用 刀 恐 嚇 事 主 , 上 訴 人 角 色 重 要 , 所 以 上 訴 庭 調 高 量刑起點至 7 年,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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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犯案時的年紀,加上她毫無悔意,上訴庭認為 3 年監禁是適合刑期。 C
一 般而言,判刑應基於被告人被定罪時的年齡,但也應考慮被告人犯案時的年
D 齡 , 尤 其 是他犯案時只是少年。本席同意上文提及英國上訴庭關於這類案件的判刑原 D
則 , 先 考 慮被告人當年可能被判的刑罰作為基礎,評估整體情況後再調整刑期。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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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本 案 被 告 人 16 歲 前 被 檢控,應在少年法庭受審,這是根據 《少年犯條例》第 3A E
(3)條。而少年法庭的權限與裁判官相同,兩項或以上監禁的總刑期最多 3 年(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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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條例》第 57 條)。
G 以 本案的情況,被告人若在少年法庭受審,可能判入勞教中心,刑期半年至 一 G
年,也可能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刑期為 9 個月至 3 年,由懲教署長視情況而
H 定 。 另 一 可能性是判監,本案非常嚴重,本席 認為判監的可能性極大,而總刑期很大 H
可能是 3 年監禁。如果被告人犯案時超過 16 歲,本席認為總刑期應約為 10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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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強姦罪應為監禁 6 年;猥褻侵犯罪每項監禁 3 年)。考慮到上文的加刑因素,
以 及 被 告 人 犯 案 時 的 年 齡 和 有 關 案 例 , 本 席 認 為 5 年 監 禁 是本案適合的刑期。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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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建議的勞教中心紀律訓練,本席認為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K 本 席重申,性罪行的判刑必須充分反映社會大眾 厭惡這種罪行,應具阻嚇作用 K
和保護年輕女性為目標,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雖然事主在事發後 6 至 8 年才
L 報警,全因為事主們受家庭壓力,被告人不能因此而獲得更多減刑。考慮過以上判 L
例,被告人犯案時的年齡和整體案情,現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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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阿靜的控罪(即第一及第四項控罪),第一項猥褻侵犯罪 ,判監年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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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猥 褻 侵 犯罪,判監年半。第一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四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涉 N
阿靜的控罪,被告人共入獄兩年。
O 涉 阿倩的控罪(第六、第七和第八項控罪),第六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 O
第 七 項 猥 褻 侵 犯 罪 , 判 監 年 半 ; 第 八 項 企 圖 強 姦 罪 , 判 監 3 年。第六項控罪刑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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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半年與第八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七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八項刑期分期執
行,涉阿靜的控罪,被告人共入獄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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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阿嘉的控罪(第二、三、五項控罪),第二項猥褻侵犯罪 ,判監年半;第三
R 項 猥 褻 侵 犯罪,判監年半;第五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二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 R
與 第 五 項 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三項刑期其中半年與第五項刑期分期執行,涉阿嘉的
S 控罪,被告人共入獄兩年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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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7/30.06.2014/FC/CCW 4 HCCC 381/2013/判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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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涉阿靜控罪的總刑期其中半年與涉阿 倩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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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刑 期 分 期執行,涉阿嘉控罪的總刑期其中半年與涉阿倩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全
部控罪被告人共入獄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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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7/30.06.2014/FC/CCW 5 HCCC 381/2013/判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