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N HCCC381/2013
侵犯年幼家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被告人 Y.H.N 與三名事主為兄妹,三名事主是於1995年出生的三胞胎。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七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成立。罪行於2005年至2008年間發生,當時三名事主約十至十三歲。被告人曾在家中以暴力、威嚇及操控手段侵犯她們,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及以鉛筆或手指插入下體,部分行為在另一名事主面前進行。受害人多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披露事件,並因創傷後遺症承受重大身心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判刑爭議包括:被告人犯罪時年紀尚輕,應否以當時可能在少年法庭面對的刑罰作為量刑基礎;多年延遲舉報是否構成減刑因素;罪行的持續性、家庭關係、暴力威嚇、受害人年幼及嚴重創傷,應如何影響刑期;勞教中心是否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認為一般應以被告人被定罪時的年齡為基礎,但必須充分考慮犯罪時的年齡,尤其被告人當時屬少年。依據 R v Fowler 及 R v Gahfoor,法庭先估計若案件在合理時間內處理,被告人當年可能接受的刑罰,再因應案件的特別情況調整。若被告人在十六歲前被檢控,少年法庭的刑期權限受《少年犯條例》第3A(3)條及《裁判官條例》第57條限制。雖然年輕是相關因素,但本案涉及多年多次性侵犯、暴力威嚇、近親關係及受害人嚴重創傷,須以阻嚇及保護年輕女性為量刑目的,故判處五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Fowler ([2002] 2 Cr App R (S) 99),說明應先考慮少年被告在案發後及早定罪時可能面對的刑罰;引用 R v Gahfoor ([2003] 1 Cr App R (S) 84),說明特殊情況可令刑罰上調;HKSAR v Wu Yee Ki (CACC 513/2005)則顯示嚴重罪行中,年輕並非強力減刑理由。法庭亦依據《少年犯條例》第3A(3)條及《裁判官條例》第5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八項罪名合共判處監禁五年。涉及三名受害人的分組刑期分期執行,其中部分刑期互相重疊,以整體刑罰原則確定總刑期。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犯罪時的少年年齡可影響量刑起點,但不能凌駕多年持續性性侵犯、暴力、受害人年幼及嚴重創傷等加刑因素。受害人因家庭壓力而延遲舉報,不會自動為被告人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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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年時侵犯家人,成年後才定罪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同時考慮被告人犯罪時及定罪時的年齡,並先估計及早處理時可能適用的刑罰,再按罪行嚴重性調整。本案最終判處合共監禁五年。
Q.受害人多年後才報警,會否令性罪行減刑?
延遲舉報如源於家庭壓力、恐懼及不獲相信,未必構成被告人的額外減刑因素。法庭認為本案不能因此給予更多減刑,並判處五年監禁。
Q.多次侵犯年幼胞妹及企圖強姦最高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次數、持續時間、暴力威嚇、受害人年齡及創傷等因素。本案八項罪名的分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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