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373/2011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373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馮仲輝
----------------
F F
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浩成 G
日期: 2011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 時 43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is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鄺偉全律師行律師 Mr KWONG Wai-chuen Paul,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I
J ---------------- J
K 判刑理由書 K
L ---------------- L
M 1. 被告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案情如下 。 M
2. 案發在凌晨時份,兩位便衣警員截停被告進行調查,從他褲袋搜出涉案危險藥物
N 21.43 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承認為了 300 元報酬替阿琪帶涉案危險藥物到康寧道公園給 N
阿思。
O O
3. 被告現年 17 歲,過往沒有刑事記錄,辯方要求法庭考慮下列減刑因素:教導所報告
認 為 被 告 可 到 教 導 所 學 習 一 門 手 藝 , 充 實 人 生 , 以 免 再 次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畢竟,被告年輕,
P P
過往沒有刑事記錄,辯方要求法庭格外開恩,不以一貫量刑判罰被告。
Q Q
討論
R 4. 危險藥物能破壞家庭,引致嚴重罪行。吸毒往往摧毀人生,即使能夠成功戒除毒 R
癮 , 吸 毒 人 士 的 情 智 也 可 能 受 到 永 久 損 害 , 影 響 他 們 的 就 業 、 社 交 , 以 及重投社會的機會 。
S S
吸毒人士和成功戒毒人士都經常在極度貧困情況下孤獨生活。危險藥物對社會造成嚴重傷
害,社會期望法庭能猛 力打擊販毒行為。
T T
5. 氯 胺 酮 , 一 般 與 酒 精 飲 品 或 其 他 危 險 藥 物 一 併 使 用 , 能 使 人 產 生 幻 覺 , 嚴 重 者 可導
U 致 遇 溺 、 交 通 意 外 、 從 高 處 墮 下 等 等 。 醫 學 專 家 認 為 , 氯 胺 酮 與 腎 功 能 障礙、膀胱收縮都有 U
關連。社會學家發現,香港的氯胺酮 問題頗為嚴重,特別是 21 歲以下的青少年。近年,氯胺
V V
CRT8/23.08.2011/CH 1 DCCC373/2011/判 刑 理 由 書
A 酮已成為香港一個嚴重社會問題。 A
6. 上 訴 法 院 對 這 類 案 件 發 出 清 晰 量 刑 指 引 , 以 本 案 而 言 , 量 刑 基 準 應 是 4 至 6 年監
B B
禁。香港法例第 226 章《少年犯條例》第 11(2)條規定「任何少年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 則 不 得 被 判 處 監 禁 。 」 事 實 上 , 這 並 不 是 香 港 獨 有 的 法 定責任,而 是國際社
C C
會 普 遍 認 同 的 準 則 。 被 告 年 輕 , 過 往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聆 訊 時 坦 言 承 認 管 有涉案危險藥物 ,選
D 擇 不 作 證 供 , 只 是 行 使 權 利 , 要 求 控 方 完 成 舉 證 責 任 , 這 些 都 顯 示 他 不 是對事件全無反省、 D
全不負責。
E 7. 教 導 所 報 告 指 出 , 被 告 在 一 個 勞 動 家 庭 長 大 , 三 個 兒 子 當 中 排 行 最 小 , 他 出 生 後由 E
父 親 家 人 照 顧 , 直 至 母 親 2000 年 從 內 地 來 港。父母對被告監管不足,被告在中學時 期操行
F F
欠 佳 、 無 心 向 學 , 與 不 良 份 子 為 伍 , 最 終 干 犯 涉 案 控 罪 。 教 導 所 報 告 建 議被告入教導所,好
G 讓他遠離不良份子,並學習遵守法紀。 G
8. 本 席 細 心 考 慮 過 被 告 背 景 資 料 、 辯 方 減 刑 陳 詞 , 本 席 接 受 被 告 代 表 律 師 陳 詞 , 認為
H 可給予被告一個更生機會,頒布教導所命令 。被告需到教導所服刑。 H
I I
杜浩成
J J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8/23.08.2011/CH 2 DCCC373/2011/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