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峰及另一人
三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一被告李文峰承認控罪;第二被告蔡智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第三被告則獲判無罪。案發於2022年7月25日至31日期間,兩名被告按主腦Kobe Poon指示取用爆竊工具,前往屯門華利大廈的目標住宅單位,惟警方在他們進入單位前及時部署並拘捕有關人士。兩名被告判刑時均為19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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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一被告李文峰承認控罪;第二被告蔡智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第三被告則獲判無罪。案發於2022年7月25日至31日期間,兩名被告按主腦Kobe Poon指示取用爆竊工具,前往屯門華利大廈的目標住宅單位,惟警方在他們進入單位前及時部署並拘捕有關人士。兩名被告判刑時均為19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第一被告人孔令健及第二被告人黃志雄共同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傷人及普通襲擊。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勒索及非法禁錮。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葵涌一個麻雀場所內,因證人X及Y追討麻雀債項而自稱和勝和成員、以棍襲擊二人,並要求X支付二十萬港元;其後第二被告人不准二人離開,直至有人開鎖。辯方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主要取決於X及Y證供的可信性與可靠性。
被告人陳耀楷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9月16日至19日期間,他在三宗案件中假稱負責維修水喉或抄錶,取得三名年長事主准許後進入住宅,再偷取現金、銀行卡、身分證明文件及存摺等物品。三名事主年齡介乎79至86歲,損失最高達港幣67,000元。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表示贓款已用於賭博。他有4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5項涉及相同罪行,且於上次同類罪行服刑出獄後不久再犯。
被告高志豐與X女士曾為情侶,二人交往期間拍攝性愛片段。分手後,X分兩次向被告支付港幣3,600元,被告在收取第二筆款項後於X面前刪除片段。其後,被告曾以訊息威脅X見面,否則分享性愛片段;X亦指被告以不同Instagram帳戶要求解除封鎖、道歉或復合,否則公開片段。被告後來承認部分控罪,警方則在其電子設備及色情網站發現相關片段。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欺詐,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8年,他向東亞銀行申請信用卡,訛稱自己是教師並提交虛假薪俸結算書,取得信用額後提取及使用超過港幣66,000元而未還款。同年,他以相同虛假身份及文件向Aeon申請港幣50,000元貸款,獲批後提取現金且沒有還款。其後被告人未有於2023年6月12日依期出庭,約八個月後被捕。
三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計劃旨在讓身為內地居民的第一被告人冒充第三被告人,使用載有第三被告人姓名及第一被告人相片的台灣假護照,取得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航空及相關服務。第二被告人陪同第一被告人往返內地、香港及曼谷,並在香港機場接收及轉交登機證、簽證和住宿券。第三被告人提供護照及相關文件,並與「迷路松」聯絡安排計劃。三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庭上認罪。
本案涉及2021年11月5日凌晨在灣仔一間住所發生的持刀群體襲擊。兩名受害人PW1及SS遭多人以刀、宗教鐵手鐲及鐵棍襲擊,身受多處割傷。控方指控四名被告共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另指第二被告在襲擊期間扯斷並取走SS部分金鏈,構成盜竊罪。控方主要依賴PW1一人的證供及其對被告的辨認。第三被告提出不在場抗辯,第四被告則傳召寺廟負責人作證。
被告原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2)(c)及(4)條的爆竊罪,後獲控方接受改控刑事損壞罪。2021年7月15日,被告因事主未能償還850元債務,帶同扳手到事主位於西貢鹿尾村的住所,越過圍欄並踢開前門進入,損壞微波爐、電焗爐、雪櫃、儲物室門鎖及暖爐,損失共4,330元。被告承認因一時衝動及憤怒而犯案,並在案發後賠償全部損失。
被告Cheng Chi-hung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2023年1月15日早上,他乘搭的士前往旺角,在花園街取出𠝹刀指向司機並聲稱打劫,取得400元後逃走。翌日凌晨5時03分,他再次乘搭的士,在花園街市政大廈外以刀抵住司機頸部並聲稱打劫;司機呼救,被告逃離現場,當日被捕。被告案發時正身處警方保釋期間,並有六項刑事紀錄。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3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在錦園大廈B-C座外牆攀爬,意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住宅單位偷竊。保安員透過閉路電視發現並制止他,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手套及螺絲批。被告人承認原本打算先查看單位內是否有人,若無人便入內偷竊。案件沒有造成財物損失,他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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