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祖腾案 DCCC1299/2023

攀爬住宅外牆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企圖入屋犯法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0/9/2024[2024] HKDC 15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邓祖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3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在錦園大廈B-C座外牆攀爬,意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住宅單位偷竊。保安員透過閉路電視發現並制止他,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手套及螺絲批。被告人承認原本打算先查看單位內是否有人,若無人便入內偷竊。案件沒有造成財物損失,他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物業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行為、犯案準備、潛在住戶風險、認罪及個人背景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犯案未遂、未造成損失、計劃不周密,量刑起點應低於三年;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檢控事宜。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法庭對住宅入屋犯法罪成年初犯所確立的量刑指引,在沒有特別因素時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雖單獨行事、未使用重型工具、未進入窗戶且沒有造成損失,但攜帶螺絲批及手套並遮掩容貌,顯示已有犯案準備;晚上攀爬外牆進入住宅亦對住戶構成相遇及受驚風險。法院沒有因其債務或來港目的加刑,並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判囚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罪成年初犯的一般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辯方另提交 HKSAR v Suen Chi Wai、HKSAR v Cheng Wai Kai、HKSAR v Gao Chuanglu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曉亮供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即使未成功入屋及未造成損失,仍通常以三年監禁作為成年初犯的量刑起點。攜帶工具、遮掩容貌及在晚上接近住宅犯案可反映犯案準備及住戶受驚風險;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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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功入屋但帶備螺絲批,企圖入屋犯法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住宅企圖入屋犯法的成年初犯,通常以三年監禁為起點。雖然本案沒有造成損失,被告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囚兩年。

Q.企圖入屋但未進入單位,是否仍屬嚴重罪行?
A.

本案中,被告尚未進入任何單位,但在晚上攀爬住宅外牆,並帶備手套及螺絲批。法院重視住戶可能受驚的風險,仍採用三年量刑起點。

Q.有債務及失業背景會否令企圖入屋犯法減刑?
A.

法院考慮了被告的債務、失業及露宿背景,但認為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唯一實質扣減來自適時認罪,刑期因此由三年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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