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耀楷案 DCCC184/2024
假稱維修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耀楷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9月16日至19日期間,他在三宗案件中假稱負責維修水喉或抄錶,取得三名年長事主准許後進入住宅,再偷取現金、銀行卡、身分證明文件及存摺等物品。三名事主年齡介乎79至86歲,損失最高達港幣67,000元。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表示贓款已用於賭博。他有4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5項涉及相同罪行,且於上次同類罪行服刑出獄後不久再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同類案底及短期重犯應否分別加刑、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三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住宅入屋犯法起點為三年,兩項加刑因素合共只應加六個月,並請求整體刑期不超過36個月;控方則強調慣犯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住宅入屋犯法對成年初犯者三年監禁的判刑起點。被告有25項同類案底,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他重施假稱維修人員的手法,亦支持其為慣犯。依據上訴法庭見解,短期內重犯主要是慣犯身分的證據,不應與極差案底重複計算為兩項獨立加刑因素。因此法庭為加強阻嚇及保障社會,將每項起點由36個月上調12個月至48個月。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給予三分一扣減,每項為32個月;再按整體量刑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an Yui Man,確認住宅入屋犯法對成年初犯者的三年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Yeung Kam Tung,指出短期重犯可只是慣犯身分的證據,不應重複加刑。HKSAR v Ngo Van Huy支持同類案底極差時大幅提高刑罰。HKSAR 訴曾繼安則由辯方用以支持三年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每項經認罪扣減後為32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各有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同類罪行的大量案底可大幅提高量刑起點,但短期重犯通常只是證明慣犯的證據,不應重複作為獨立加刑因素。被告雖合作認罪,因案底及缺乏對受害人的悔意,減刑幅度受到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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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扮維修工人入屋偷竊會判多久?
住宅入屋犯法的成年初犯起點為三年,但嚴重同類案底可大幅加刑。本案被告三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40個月。
Q.有很多同類案底會否令入屋犯法加刑?
會。法庭認為25項同類案底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被告,並為增加阻嚇及保障社會,將每項量刑起點提高至48個月。
Q.認罪後三項入屋犯法可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認為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給予三分一扣減,使每項刑期降至32個月,並按整體量刑原則訂總刑期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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