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Chi-hung HCCC90/2024
凌晨持刀搶劫的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i-h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Cheng Chi-hung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2023年1月15日早上,他乘搭的士前往旺角,在花園街取出𠝹刀指向司機並聲稱打劫,取得400元後逃走。翌日凌晨5時03分,他再次乘搭的士,在花園街市政大廈外以刀抵住司機頸部並聲稱打劫;司機呼救,被告逃離現場,當日被捕。被告案發時正身處警方保釋期間,並有六項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搶劫及企圖搶劫的量刑 (sentencing);法院須評估凌晨在偏僻地點針對的士司機、使用刀具及實際暴力的嚴重性,並考慮認罪折扣、過往刑事紀錄及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的士司機在深夜或凌晨、偏僻上落客地點工作時特別容易成為搶劫目標的量刑原則。第二項控罪發生於凌晨5時,被告以刀抵住司機頸部,雖非嚴重暴力,仍屬實際暴力,因此以七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第二項減至56個月;第一項以六年為起點,折扣後為48個月。第一項其中24個月與第二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8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Tran Van Anh (CACC 143/1992),確認的士司機在深夜、凌晨或安靜地點工作時特別脆弱;即使經審訊定罪,相關搶劫亦可判處七年監禁。本案第二項控罪的情節符合該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刑。第二項企圖搶劫判監56個月;第一項搶劫判監48個月,其中24個月須與第二項刑期連續執行,合共監禁8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刀具在凌晨於的士內或附近針對司機,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傷害,仍可被視為具相當嚴重性的搶劫情節。認罪折扣及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均直接影響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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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凌晨持刀搶劫的士司機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凌晨5時以刀抵住的士司機頸部屬具相當嚴重性的情節,採七年為起點並給予認罪折扣,該項判監56個月。本案最終兩項控罪合共監禁80個月。
Q.搶劫案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院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第一項搶劫由六年減至48個月,第二項企圖搶劫由七年減至56個月;法院最後判處合共80個月監禁。
Q.兩項搶劫罪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法院可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或同時執行。本案第一項刑期的24個月須與第二項56個月連續執行,因此總刑期為80個月,而非單純取較長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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