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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君旗面對兩宗案件。在DCCC 1145/2023案中,被告於2023年6月9日早上,趁受害人張女士的父親未關門之際,進入旺角鴻都大廈F室偷竊一部iPhone、一部iPad及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現金港幣1,600元及存款卡),總值約港幣9,700元。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並於同年6月20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因貪念犯案。在DCCC 815/2024案中,被告於2020年7月4日開立銀行帳戶,並在同年8月至9月期間,協助處理兩名電話騙案受害人(李女士及何女士)被騙的款項,總額達港幣1,000,000元,該帳戶總共處理了港幣390多萬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被捕,保持緘默。被告有1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項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
被告吳君旗面對兩宗案件。在DCCC 1145/2023案中,被告於2023年6月9日早上,趁受害人張女士的父親未關門之際,進入旺角鴻都大廈F室偷竊一部iPhone、一部iPad及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現金港幣1,600元及存款卡),總值約港幣9,700元。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並於同年6月20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因貪念犯案。在DCCC 815/2024案中,被告於2020年7月4日開立銀行帳戶,並在同年8月至9月期間,協助處理兩名電話騙案受害人(李女士及何女士)被騙的款項,總額達港幣1,000,000元,該帳戶總共處理了港幣390多萬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被捕,保持緘默。被告有1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項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
被告人蔡芷瑩在2017年6月至9月期間,透過網上購物平台向多名買家虛假表示能提供半島酒店等品牌的月餅券,誘使買家支付款項後失聯,合共欺詐 $2,962,600。此外,被告人利用其名下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共 $2,235,550 的犯罪得益(即「洗黑錢」)。被告人此前已有六項涉及詐騙及盜竊的刑事紀錄。
兩名被告於2022年6月1日合謀爆竊元朗大棠路一所村屋。第一被告撬窗,第二被告進入單位搜掠,盜走包括化妝品、衣服及手袋在內共值約401,400港元的財物。隨後,兩名被告將部分失物在二手店售出。警方在搜查兩被告住所時,發現各自管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吸毒器具及危險藥物,以及一張他人名義的虛假駕駛執照。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屯門區向5名受害人進行街頭行騙。她採取相同手法,聲稱金錢被鎖在倉庫內,誘使受害人借錢聘請鎖匠開鎖,並承諾還款。部分受害人甚至向財務公司借大額款項交予被告。此外,被告還盜取受害人3的銀行卡及信用卡進行購物及提款。總損失金額達港幣$86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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