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波案 DCCC838/2024

企圖闖入住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企圖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4/10/2024[2024] HKDC 17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冉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冉波於2024年1月14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獲准逗留至1月21日。1月15日凌晨,他沿元朗金安閣水喉爬上五樓一個住宅單位外的冷氣機,透過窗戶窺看約兩三分鐘,後被警員發現並逃走。警方在其身上檢獲黑色手套及鴨舌帽,並在附近老人院檢獲兩把螺絲批及打火機。他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方申請將入屋犯法罪保留在法庭檔案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爭議包括住宅罪行的量刑基準是否為36個月監禁、被告人未實際進入住宅及沒有造成傷害是否屬減輕因素,以及初犯和及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請求考慮其背景、單獨行事及未有反抗。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就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所訂立的量刑指引,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基準並無分別。法庭考慮被告人未進入住宅、無人受傷、單獨犯案及沒有刑事紀錄等因素,但其攜有手套及鴨舌帽,顯示行動具有預謀;而且他入境不久便在深夜犯案。依據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刑期定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6個月監禁為基準;並引用HKSAR v Mohammad Farooq CACC 406/2013,指出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判刑並無不同。辯方另引用HKSAR v Lau Pang CACC 252/2004的三年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監禁24個月。入屋犯法罪按控方申請保留在法庭檔案中,除非取得批准,不得繼續起訴。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6個月監禁為起點,即使只是企圖犯案,基準亦相同。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有計劃地攜帶犯案用品及訪港後迅速犯案,仍會支持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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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爬入住宅但未成功會判刑嗎?
A.

可以。法庭指出,企圖入屋犯法罪與完成入屋犯法罪採用相同量刑基準。本案被告未實際進入住宅,仍因承認企圖犯案而被判監禁24個月。

Q.住宅爆竊罪通常由多少年監禁起刑?
A.

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企圖入屋犯法罪亦相同。本案法庭以36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至24個月。

Q.初犯和認罪是否一定可以避免入獄?
A.

不一定。初犯及認罪是減刑因素,但攜帶手套和鴨舌帽顯示預謀,且被告入境不久後深夜犯案。法庭最終仍判處其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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