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济荣等案 DCCC1302/2023

結伴企圖入屋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二十六個月;D2 監禁二十六個月
兩名被告各判監禁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2/10/2024[2024] HKDC 17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济荣、莫崇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莫济荣及第二被告莫崇波共同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兩人亦各自面對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2023年9月9日,雷女士在深水埗北河街住所聽見敲門聲,發現木門已被打開,並在門外看見兩名被告。兩人其後逃離,警方截停並在其身上搜出手套、口罩、百合匙及多支金屬條等物品。兩名被告均為旅客及初犯,並在最早階段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兩人結伴犯案及以旅客身分來港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最早認罪應獲多少刑期扣減。辯方主張住宅案件一般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強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控方則依案情及加刑因素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以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三年監禁作為起點,依據 AG v Lui Kam Chiu。由於兩名被告明顯共同及有預謀犯案,起點增加兩個月至三十八個月;又因兩人以旅客身分抵港後不久犯案,再增加一個月至三十九個月。法庭其後因兩人於最早階段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各判監禁二十六個月。法庭不接納所搜物品具有一般工作用途的解釋。

引用案例與條文

AG v Lui Kam Chiu [1993] HKC 215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量刑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說明共同犯案可提高起點;HKSAR v Chau Chun Yee [2001] 3 HKLRD 313 支持旅客身分作為加刑因素。未經上訴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二十六個月。控罪二及控罪三獲准存檔法庭,不再予以起訴。兩人均獲考慮最早階段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起點可因共同犯案及旅客身分而上調。未經上訴的同級法院判刑不具約束力;引用判刑案例時,應注意案情及其是否具有上訴層級的權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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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企圖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兩人共同及有預謀犯案、以旅客身分犯案,再扣減最早認罪折扣,兩人各判監禁二十六個月。

Q.兩人結伴犯案會否加重入屋犯法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兩名被告明顯共同及有預謀犯案,因此將三十六個月的起點增加兩個月至三十八個月;其後再因旅客身分加一個月,並作認罪扣減。

Q.最早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A.

本案兩名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按三十九個月的調整後起點計算,兩人最後均被判監禁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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