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峰案 DCCC309/2023
合謀爆竊住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峰(第一被告)及蔡智浩(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一被告李文峰承認控罪;第二被告蔡智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第三被告則獲判無罪。案發於2022年7月25日至31日期間,兩名被告按主腦Kobe Poon指示取用爆竊工具,前往屯門華利大廈的目標住宅單位,惟警方在他們進入單位前及時部署並拘捕有關人士。兩名被告判刑時均為19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住宅入屋犯法串謀的量刑起點,以及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學業及更生因素是否足以取代監禁。第一被告請求判處更生中心令;第二被告則請求勞教中心令或社會服務令,並接受教導所作為替代方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對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指引,認定成年初犯在沒有特別加重或減輕因素下,基準為三年監禁;企圖入屋犯法及本案已進行至帶工具抵達目標大廈的串謀,量刑亦應相若。第一被告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監禁基準為兩年,但其年齡、背景及更生需要支持更生中心令。第二被告雖屬初犯及未成年犯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罪責;依照教導所命令的法律原則,考慮罪行嚴重性、品格、過往行為及社會利益後,教導所最為適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量刑基準;HKSAR v Mohammad Farooq(CACC 406/2013)確認企圖入屋犯法的量刑相同。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說明更生中心的目的。Wong Chun Cheong(FACC 9/2000)訂下判處教導所的五項指引。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李文峰就控罪一被判入更生中心服刑。第二被告蔡智浩就同一控罪被判入教導所服刑。判決沒有訂定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的固定羈留期限。
判決啟示
判刑並非只以監禁基準機械計算;對年輕犯人,法庭須衡量更生與社會保護。不過,替代性刑罰仍須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不能因被告適合更生便必然採用較輕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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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初犯串謀爆竊住宅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罪行嚴重性、被告年齡、背景及更生可能性。本案第一被告最終被判入更生中心,而非監禁。
Q.串謀入屋犯法但尚未入屋,量刑會否較輕?
未實際入屋並不必然大幅減刑;若串謀已進展至攜帶工具並抵達目標大廈,法庭可採用與入屋犯法相同的量刑基準。本案採用三年監禁基準。
Q.青少年犯串謀爆竊可否判入教導所?
可以,但法庭須確認罪行可判監禁及被告年齡符合要求,並衡量社會利益、罪行嚴重性及更生需要。本案第二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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