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彬案 DCCC31/2024
盜取僱主款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受聘於國興人民幣找換店,負責按照顧客要求使用兩個內地銀行戶口匯款。兩個戶口由僱主陳普八的親屬持有,並由僱主授權被告控制。2020年4月3日至4日,被告在沒有客戶指示的情況下,分別從兩個戶口匯走人民幣505,493元及1,990,984元,合共約港幣273萬元。僱主查核後揭發事件,被告隨即離港,至2023年9月14日返港時被捕。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且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如何量刑,以及兩項盜竊款項應否合併計算以確定量刑基準。控方依循涉及不同金額幅度的判刑指引;辯方提出被告認罪、悔意、家庭及經濟壓力等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違反誠信盜竊的判刑指引,以被告所盜取的總金額約港幣273萬元作整體評估。依據相關判例,涉及港幣100萬元至300萬元的案件,量刑基準為三至五年;本案總金額對應五十七個月監禁。被告適時認罪,依慣例獲三分之一扣減,餘下三十八個月。法庭另按個別控罪分別訂定起點:第一項為二十七個月,第二項為五十一個月;第二項其中二十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故總刑期仍為三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作為違反誠信盜竊的判刑指引。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及3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盜竊罪均被判刑。第一項判監18個月;第二項判監34個月,其中20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可按多項控罪的總盜竊金額評估。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被告的家庭及經濟背景未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員盜取僱主約港幣273萬元會判刑多久?
法庭按照違反誠信盜竊的金額指引,並考慮被告適時認罪後,判處兩項控罪合共監禁38個月。
Q.兩項盜竊罪的金額會否合併計算?
本案法庭以兩項控罪的總盜竊金額約港幣273萬元作整體量刑評估,並以此訂定五十七個月的量刑基準。
Q.認罪後盜竊罪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適時承認兩項控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由五十七個月減至三十八個月,法庭沒有給予其他額外減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