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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I PO LAI
被告 LI PO LAI 原任多間公司的會計文員或助理。她利用職務接觸銀行戶口、支票簿及簽署樣本的機會,於2019年至2021年間從18間受害公司盜取款項,涉及31項盜竊罪,總額為9,146,078.33港元。她亦以虛假工作推薦信取得兩份工作,使用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首飾及手機,並使用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入住酒店。被告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最終承認全部36項控罪並在本案被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顯寧
被告人黃顯寧與兒子共同申請中信銀行按揭,以該物業為自住用途,取得約八成按揭貸款8,058,074.08元。貸款批出後,被告人於2020年7月把物業出租,並在其後簽訂兩份租約,合共收取租金718,500元,卻一直沒有通知中信物業用途已改變。即使中信其後要求確認自住情況,被告人仍簽署聲明確認居住。她承認兩項欺詐罪;兒子所面對的共同控罪則因控方不提證據而撤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顯寧
被告人黃顯寧與兒子共同申請中信銀行按揭,以該物業為自住用途,取得約八成按揭貸款8,058,074.08元。貸款批出後,被告人於2020年7月把物業出租,並在其後簽訂兩份租約,合共收取租金718,500元,卻一直沒有通知中信物業用途已改變。即使中信其後要求確認自住情況,被告人仍簽署聲明確認居住。她承認兩項欺詐罪;兒子所面對的共同控罪則因控方不提證據而撤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
被告人林建面對兩項交替性控罪:串謀詐騙及企圖欺詐。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8日期間與鄧偉俊串謀,虛稱浚昇貿易有限公司曾提供總值港幣385,146.50元的服務,或虛報鄧偉俊參選立法會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意圖誘使選舉事務處付款。被告人不承認控罪。控方欲依賴警誡錄影會面、較早會面及相關通知書,但辯方反對其呈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傑
HKSAR v. FAN TING YAN, YUK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錦輝 Tony
被告人是龍運汽車大中華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2020年,他代表公司申請政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向渣打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提交多份載有虛假僱員薪金及強積金供款資料的文件,藉此誇大薪金支出及提高貸款額。銀行因而批出約港幣380萬元貸款。被告人其後提取大部分款項,沒有清還本金。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HKSAR v. SUMMERSON ALEXANDER THOMAS
被告SUMMERSON ALEXANDER THOMAS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他向藝術收藏家李 Cheung-kwong 虛稱可安排出售七幅畫作,要求對方支付拍賣登記費、行政費、法律費及會計費等款項,並多次聲稱畫作已成功出售。受害人其後透過75次銀行轉賬支付合共約385.5萬元,被告沒有交付出售所得款項,並將部分資金用於提款、酒店及娛樂消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漢榮
第二被告蔡漢榮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涉一輛私家車:車主蘇先生原同意以港幣七萬元出售該車,並將轉讓文件、車匙及授權書交給被告辦理轉名;被告其後拖延辦理手續,也沒有付款。車主撤回使用許可並要求還車後,被告仍表示會把車交給朋友,車輛其後由同案第一被告駕駛時被警方截停。被告兩度未依保釋指定日期出庭,分別導致法庭發出拘捕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峰
第二被告人余錦峰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3月13日,九龍長沙灣一個住宅建築地盤內的上鎖金屬箱被撬開,大量建築工具被盜。閉路電視顯示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多次進出地盤,並攜帶背包及工具離開。警方其後拘捕第二被告人。涉案工具其後由相關工程公司的職員辨認。第二被告人現年34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任職地盤搬運工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峰
被告人余錦峰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地點為九龍觀塘協和街130號基督教聯合醫院A座B1樓的施工地盤。該處工具箱原有屬於華順工程公司的多件建築工具,總值約港幣33,800元,另有價值約港幣100元的鎖。被告人並非地盤僱員,也沒有登記為訪客。警方其後在他攜帶的背包及袋內搜出失竊工具。被告人表示按照僱主吩咐取走工具,但未能提供僱主資料。
HKSAR v. LAM SUM
被告Lam Sum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2022年4月7日凌晨5時,受害人在商店外吸煙時,被告以萬用刀割傷其頸部,並從後施以鎖頸,隨後要求交出金錢。受害人反抗後,被告逃離現場,約兩小時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發現染有血跡的萬用刀。受害人頸部有10厘米裂傷並持續出血,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逾一星期,但最終沒有永久傷殘。被告47歲、教育程度至中二,案發前任兼職機械工,並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暴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明林
被告劉明林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涉案住宅位於九龍秀茂坪,鐵閘及木門雖然關上但沒有上鎖。被告在2024年2月18日至22日期間進入單位,取走固網電話及電視機,警方其後在其住所尋回物品。2月24日,被告再次進入單位,遇上兩名清潔人士後,從廚房取出一把生果刀指向二人,及後放下刀具離開。被告有17項定罪記錄,包括入屋犯法、管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及行劫罪。
HKSAR v. AZEEM NASIR
被告 AZEEM NASIR 承認六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2023年1月至4月期間,他在屯門破壞六輛停泊車輛的車窗,從其中五輛偷取現金、流動電話、平板電腦、身份文件及其他物品;另在一所住宅外偷取一件恤衫。被告於2023年7月14日被捕,接受警誡時承認犯案。他26歲,有八次刑事定罪,其中兩次涉及盜竊及企圖盜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鵬
被告人林鵬面對三項控罪: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承認後兩項控罪,但否認盜竊罪。警員在私人停車場截停被告人,當時他正駕駛涉案私家車。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應朋友要求駕車到場,其後在會面紀錄中承認因貪玩而駕駛一輛車匙置於車輪位置的私家車。辯方質疑該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證據效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永正
被告趙永正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時,小食店捲閘半開,收銀抽屜內有港幣8,500元現金。被告先後三次到店內查看,確認無人看管後進入店鋪,從收銀抽屜取走現金。警方其後在其床位搜獲港幣4,000元。被告現年61歲,患有精神分裂症,並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3項涉及不誠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