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EEM NASIR DCCC1133/2023
破壞車窗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ZEEM NASI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 AZEEM NASIR 承認六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2023年1月至4月期間,他在屯門破壞六輛停泊車輛的車窗,從其中五輛偷取現金、流動電話、平板電腦、身份文件及其他物品;另在一所住宅外偷取一件恤衫。被告於2023年7月14日被捕,接受警誡時承認犯案。他26歲,有八次刑事定罪,其中兩次涉及盜竊及企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車輛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的量刑。控方指出案件涉及破壞車窗、財物損失、個人資料風險及多次犯案;辯方則主張行為屬機會主義且未有預謀,源於經濟壓力,並請求因認罪及合作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車輛盜竊並無專門量刑指引,須考慮所偷財物、車窗損毀、維修費、不便、損失及多次犯案。三項較嚴重盜竊的起點為監禁18個月,另三項車輛案件為15個月,偷取恤衫為3個月;整體起點為28個月。被告有相關前科,且出獄後不久重犯,屬持續犯事者,起點增加2個月至30個月。其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減至20個月。警方拘捕後的合作已包括在認罪扣減內,沒有額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Pui-chi [1999] 2 HKLRD 830 及 HKSAR v Chau Hon Kwong [2011] 1 HKLRD 630,說明持續犯事者可加重起點。HKSAR v Chu Kwok Chu [2013] 6 HKC 357及 HKSAR v Nguyen Van Nam [2016] 5 HKLRD 1則確認警方合作通常包括在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控罪均被定罪。各項刑期按控罪分組執行,部分同期、部分連續;七項罪行的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在沒有專門指引時,車輛盜竊量刑會重視破壞車輛、個人資料風險、損失及重犯因素。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拘捕後合作未必帶來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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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壞車窗偷取車內財物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財物價值、車窗損毀、維修費、受害人的不便、個人資料風險及犯案次數。本案七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Q.有盜竊前科再犯會否加重刑期?
會。持續犯事者可面對較高量刑起點;本案被告曾因相關罪行被定罪,出獄後不久重犯,法庭將起點增加兩個月。
Q.認罪及被捕後合作可否獲額外減刑?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捕後向警方合作一般已包括在該扣減內。本案法庭只因及時認罪扣減,沒有另作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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