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SON ALEXANDER THOMAS DCCC1257/2023
虛構出售畫作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MMERSON ALEXANDER THOMA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被告SUMMERSON ALEXANDER THOMAS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他向藝術收藏家李 Cheung-kwong 虛稱可安排出售七幅畫作,要求對方支付拍賣登記費、行政費、法律費及會計費等款項,並多次聲稱畫作已成功出售。受害人其後透過75次銀行轉賬支付合共約385.5萬元,被告沒有交付出售所得款項,並將部分資金用於提款、酒店及娛樂消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以及被告與受害人之間存在信任關係是否構成違反信託因素。控方強調涉款約385.5萬元及被告反覆索款;辯方則依賴認罪、悔意、案發時沒有刑事紀錄、家庭責任及特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香港欺詐罪沒有統一量刑幅度,須按案件具體情況處理。然而,本案涉及受害人對被告的信任,故可參考違反信託案件的量刑方法。依據HKSAR v Cheung Mee Kiu,涉及300萬元至1,500萬元的盜竊案,量刑起點通常為五至九年監禁;本案涉款約380萬元,屬該幅度的低端。法庭以54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案發時無案底及個人因素後減至48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3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ung Mee Kiu(CACC 99/2006),作為涉及違反信託及相若金額案件的量刑參考。判詞同時強調,欺詐罪本身不存在全面適用的固定量刑表,須按涉款、信任關係及個人情況衡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欺詐罪,法庭判處32個月監禁。判刑已由54個月起點,因個人及案發時無案底因素減至48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信任關係及數百萬元款項的欺詐罪,即使被告有悔意及及早認罪,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法庭亦確認香港沒有適用於所有欺詐罪的統一量刑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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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構出售畫作並收取費用會被判多久?
被告以拍賣登記、行政及其他費用為由,透過75次轉賬取得約385.5萬元,並承認欺詐罪。法庭最終判處32個月監禁。
Q.欺詐罪在香港有固定量刑表嗎?
法庭指出香港沒有適用於所有欺詐罪的統一量刑表,須考慮涉款、信任關係及案件情節。本案因涉款及違反信任,最終判囚32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欺詐罪刑期嗎?
可以。法庭在本案先以48個月作適當刑期,再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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