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PO LAI HCCC283/2024
會計員盜取公司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 PO LA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ggie Wong SC(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I PO LAI 原任多間公司的會計文員或助理。她利用職務接觸銀行戶口、支票簿及簽署樣本的機會,於2019年至2021年間從18間受害公司盜取款項,涉及31項盜竊罪,總額為9,146,078.33港元。她亦以虛假工作推薦信取得兩份工作,使用同事的信用卡購買首飾及手機,並使用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入住酒店。被告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最終承認全部36項控罪並在本案被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長期、多宗及涉及重大信任違反的盜竊?保釋期間犯案、涉款金額、受害公司數目及被告的職位應否加重刑罰?各項控罪應如何依總體性原則合併執行?認罪及遙遠的前科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違反信任盜竊的量刑指引,考慮被告長期擔任會計職務、掌握支票及簽署資料、以預謀方式向18間公司犯案,涉款逾914萬元,且在保釋期間持續犯罪,認定罪責極為嚴重。根據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法庭先處理各項控罪,再按整體犯罪性質安排同期或連續執行,以避免刑罰過度壓迫。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約20年前的盜竊前科不作加刑因素。信用卡欺詐及使用他人身分證則參照相關上訴判例分別量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的違反信任盜竊量刑指引;引用 R v John Barrick 評估信任程度、犯案期間及受害影響。HKSAR v Chan Nai Keung、HKSAR v Chong Hung Shek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Chun Hing 闡明多項控罪的總體性原則。HKSAR v Leung Ting Fung 認定保釋期間犯案屬嚴重加重因素;HKSAR v Ngan Yiu Ching、HKSAR v Li Chi Yat 及 HKSAR v Li Chang Li 分別協助處理合併量刑、信用卡欺詐及身分證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36項控罪並被判監禁6年8個月(80個月)。31項盜竊罪合共68個月;虛假求職罪同期執行;信用卡欺詐及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刑期部分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會計職員長期利用職務盜竊、涉及多名受害者及在保釋期間持續犯案,會大幅提高量刑起點。法庭即使逐項量刑,仍須以總體性原則作整體校核,避免刑罰不成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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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會計員盜取公司款項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利用會計職務從18間公司盜取逾914萬元,並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法庭考慮信任違反、金額及案件數目後,判處監禁六年八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認為被告在因首項盜竊被捕及保釋後仍繼續犯下其餘控罪,屬嚴重加重因素,並在盜竊罪的量刑起點中額外增加一年。
Q.多項盜竊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累加?
不一定。法庭須先逐項量刑,再依總體性原則決定同期或連續執行。本案部分控罪同期執行,整體盜竊刑期定為68個月,最終總刑期為8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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