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DCCC163/202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8/5/2023[2023] HKDC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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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他利用在車廂內拾獲的他人身分證租用元朗大旗嶺村一處房室,供一名身分不詳人士及其同夥留宿。2020年8月12日,被告駕車接送兩名竊匪前往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棟村屋進行爆竊,並在屋外等候,隨後將竊匪及其偷得的夾萬(內含珠寶、現金及證件,總值約33.9萬港元)載回藏身處,最後將其送往流浮山碼頭以水路逃走。
被告人於2020年1月7日在油麻地一酒店被截查。警方在其手袋內搜出2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及一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隨後警方搜查酒店房間,發現另有10.39克冰毒、電子磅及分裝工具。被告人當時持有超過6萬港元現金及3部手機,其後承認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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