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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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
案件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警方在理工大學事件期間向北推進,與約1,500至2,000名示威者對峙;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品,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彌敦道、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拘捕多人。雷曉天(D3)、梅晉豪(D4)、吳卓泓(D5)、吳悅橋(D7)、柯俊明(D9)、安俊彥(D10)、潘伊晴(D11)、戴卓欣(D15)及王智勇(D17)均被控暴動罪;D7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各被告主要辯稱只是路過、誤入現場或所持物品具有合法用途。
被告朱健東承認八項控罪,包括六項盜竊罪、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以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六項盜竊在約兩個半月內發生,被告趁的士司機離開車輛如廁時,開啟車門、車尾箱或打破車窗,從車內取走財物,總可計算價值為港幣21,070元,車輛維修費約港幣1,400元。被告被截停時使用載有他人姓名的身份證,並持有三條「Toyota」百合匙。他有2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只有兩項涉及盜竊。
十一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晚示威者由加士居道退至彌敦道,與警方對抗逾四十分鐘,投擲二百多枚汽油彈;警方其後從東、南兩方推進並封鎖現場,拘捕二百一十三人,包括本案被告。辯方主張部分被告只是路過、旁觀或被困,並非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8日晚上,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品,築起路障,並破壞或阻塞道路及港鐵站出入口。警方於約2326時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拘捕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人。全部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八及第十六被告另被控管有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Chung Karman承認三項罪行:盜竊罪 (theft)、管有他人的身分證,以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2021年6月14日,她在便利店內進入僅供員工使用的廚房,取走約7,000港元現金;店員即時追回款項。警方其後在她身上搜出一個錢包,內有三張他人香港身分證、回港證、駕駛執照、支票及其他卡片。被告稱錢包是在公園長椅拾得。她有兩項前科,並在早前店舖盜竊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罪行。
第一被告Chiang Kam Wing承認三項控罪,包括盜竊三張銀行卡、管有十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以及處理贓物。第二被告Chan Wing Chi承認後兩項控罪。警方在重慶大廈一間由第二被告租用、兩人共同居住的酒店房間內,搜出多張信用卡、銀行卡、支票簿、身份證、旅遊證件及其他文件。第一被告承認偷取銀行卡,並承認有關物品由其帶到房間;兩人亦承認共同管有身份證及共同收受、明知或相信屬於贓物的財產。
被告鄭志恩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2020年8月12日凌晨,兩名人士闖入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所三層村屋,掠走夾萬、現金、手錶、首飾及多項證件,總損失約339,000元。被告是涉案的士司機,負責接載犯案人士往返現場及藏身處,並安排租用單位供他們留宿,惟沒有進入住宅。較早前,被告使用失主的香港身分證租用該單位,供不詳人士存放物品及策劃行動。被告有14次定罪紀錄。
被告人郭珠伶承認三項控罪。2020年1月7日,警方在油麻地一間酒店截查她,從其手袋搜出27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物及一張屬於陳翠儀的香港身分證。警方其後搜查酒店房間,發現10.39克同類毒品、電子磅、膠袋及有毒品痕跡的匙羹。她身上有現金66,187.50元及三部電話。她另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販運危險藥物,最近一次於2011年被判監34個月。
三名被告涉及2017年10月9日在旺角一間賓館內襲擊X及勒索事件。D1因賓館負責人要求追討300港元債務,帶同多人到場,要求X支付30,000港元,並掌摑、以剪刀剪髮及用鎚擊打X。D2應D1要求到場助勢,並協助帶Chan到當舖典當手機;D3其後加入並掌摑X。X受手部及肩部瘀傷,送院接受治療。D1另涉及促使他人使用他人身分證,D3則涉及未有合理因由不到庭歸押。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五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三項盜竊罪,以及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罪。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在Facebook及汽車網站刊登出售卡通人物、電器及車輛的虛假廣告,要求買家預先付款或支付訂金,收款後不交付貨物並失去聯絡。案件涉及54宗事件、53名受害人,實際損失496,050元。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或棄保後發生,被告另有44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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