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SEE CHUNG STEPHEN DCCC365/2020

網上出售貨物騙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5個月
十項控罪合計判囚5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22/12/2020[2021] HKDC 2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SEE CHUNG STEPH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五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三項盜竊罪,以及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罪。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在Facebook及汽車網站刊登出售卡通人物、電器及車輛的虛假廣告,要求買家預先付款或支付訂金,收款後不交付貨物並失去聯絡。案件涉及54宗事件、53名受害人,實際損失496,050元。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或棄保後發生,被告另有44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企圖欺詐、盜竊及管有他人身分證的量刑。控方強調網上犯案、受害人數眾多、案情持續及被告屢犯和保釋期間犯案的加重因素。辯方則依賴認罪、財政困難、家庭情況及整體性原則,主張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但沒有固定量刑指南,起點須按個案事實決定。網上欺詐特別嚴重,因受害者範圍廣、損害網上交易信心、容易複製且難以追查;但本案部分交易中被告使用本人身分並會與受害人會面,因此不適用該原則的全部因素。法庭按涉款、受害人數、犯案期間、屢犯及保釋期間犯案加刑,再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並依整體性原則安排同期及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ung Yiu Fai 說明網上欺詐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HKSAR v Wong Chun Hin 引述 HKSAR v Cheung Mee Kiu 的欺詐量刑指引,但法庭重申本案須按具體事實量刑。HKSAR v Li Chang Li 支持管有他人身分證罪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定罪。就本案十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零4星期;考慮前案刑期後,13個月與前案同期執行,其餘連續執行,兩案合計刑期為5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網上欺詐的受害人數、持續時間、屢犯紀錄及保釋期間犯案,均可顯著提高刑罰。認罪折扣及整體性原則仍須與防止刑罰失衡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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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刊登虛假廣告騙取訂金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受害人數、犯案期間、前科及是否在保釋期間犯案。本案涉及53名受害人及54宗事件,十項控罪合計判監禁55個月。

Q.認罪後欺詐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法庭就各項罪行給予被告認罪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但屢犯、保釋期間犯案及受害人眾多仍構成重大加重因素,最終兩案合計判囚55個月。

Q.多項欺詐及盜竊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依整體性原則決定同期或連續執行,以確保總刑罰相稱。本案部分刑期同期、部分連續執行;計及前案後,總刑期為5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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