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健東案 DCCC620/2022

的士內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八項罪行合共判囚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31/1/2023[2023] HKDC 1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明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朱健東承認八項控罪,包括六項盜竊罪、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以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六項盜竊在約兩個半月內發生,被告趁的士司機離開車輛如廁時,開啟車門、車尾箱或打破車窗,從車內取走財物,總可計算價值為港幣21,070元,車輛維修費約港幣1,400元。被告被截停時使用載有他人姓名的身份證,並持有三條「Toyota」百合匙。他有2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只有兩項涉及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八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即時監禁是否必要、適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被告及早認罪、承認過錯並協助確認證據;控方則指出案件涉及多次以的士為目標、逃避法律責任及持有偷竊工具,罪行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均沒有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況及被告個人因素判刑。六項盜竊涉及重複犯案、針對的士及破壞車輛,故各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使用他人身份證以逃避法律責任同樣屬嚴重罪行,量刑起點為12個月;持有百合匙罪的起點為9個月。被告適時認罪,三項類別均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並依數罪並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整體嚴重性而避免刑期失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就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和(CACC 181/2008)所確立的量刑原則。法庭另依據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慣例及數罪並罰原則處理刑期安排。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控罪(一)至(七)各判處八個月監禁,控罪(八)判處六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被告合共判處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沒有量刑指引的罪行須按案情及個人因素評估;多次針對的士犯案及破壞車輛可支持即時監禁。適時認罪雖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必然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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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的士司機離開車輛偷竊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六度趁的士司機離開時偷取車內財物,法庭以每項12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部分分期執行,最終合共判囚22個月。

Q.使用拾獲的他人身份證逃避法律責任會怎樣判刑?
A.

本案被告使用拾獲的他人身份證,意圖在被截停時逃避法律責任。法庭認為罪行嚴重,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判處八個月監禁。

Q.持有百合匙準備偷車內財物會判刑多久?
A.

被告在大圍徘徊並持有三條百合匙,供日後車內盜竊使用。法庭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該項判處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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