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iang Kam Wing DCCC214/2021

管有他人身份證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四十二個月;D2 監禁三十五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四十二及三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2/12/2021[2021] HKDC 15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ang Kam Wing (D1) and Chan Wing Chi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Chiang Kam Wing承認三項控罪,包括盜竊三張銀行卡、管有十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以及處理贓物。第二被告Chan Wing Chi承認後兩項控罪。警方在重慶大廈一間由第二被告租用、兩人共同居住的酒店房間內,搜出多張信用卡、銀行卡、支票簿、身份證、旅遊證件及其他文件。第一被告承認偷取銀行卡,並承認有關物品由其帶到房間;兩人亦承認共同管有身份證及共同收受、明知或相信屬於贓物的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第一被告的重犯因素、兩被告共同犯案及所涉證件和卡片數量的加重程度,以及不同控罪應否同時執行。辯方要求採納較低起點、考慮認罪折扣、總體性原則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主張分開控罪所反映的額外犯罪層次應在刑期中體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一項盜竊並非單純拾遺盜竊,並以銀行卡而非信用卡作為較低的十八個月量刑起點,再因第一被告屬重犯增加三個月。管有他人身份證的起點為二十四個月,因共同犯案及第一被告為主腦而提高;處理贓物則因涉及大量信用卡及身份、旅行文件,以三年九個月為起點,再因共同企業、主腦角色及重犯提高。雖然控罪時地相近,身份證具有額外犯罪用途,故兩項控罪不應完全同期執行。兩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並按總體性原則訂定最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HKSAR v Li Chang Li(HCMA 935A/2004),主張管有一張他人身份證通常以十二個月為起點,使用或展示時為十五個月;亦引用HKSAR v Ng Ah Shan(CACC 138/2017),指出管有九張身份證的二十四個月起點曾獲維持。法庭採用二十四個月作本案身份證控罪的初步起點,但因案情加重而上調。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各項刑期為十四個月、二十個月及三十四個月;按總體性原則合共監禁四十二個月。第二被告兩項刑期為十八個月及三十二個月,合共監禁三十五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身份證及其他身份、旅行文件的犯罪用途可構成處理贓物罪的額外加重因素。即使控罪源於同一事件,若分開控罪反映不同犯罪層次,刑期亦可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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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他人的香港身份證會判刑多久?
A.

判刑取決於身份證數量、是否共同犯案及有否使用等因素。本案以二十四個月為初步起點,兩被告因加重情節及認罪後分別被判監禁四十二及三十五個月。

Q.同一事件涉及多項罪行,刑期一定同期執行嗎?
A.

不一定。若分開控罪反映額外犯罪層次,法庭可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本案認為身份證具有額外犯罪用途,因此兩被告均有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Q.及時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法庭確認兩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認罪不會消除重犯、主腦角色或共同犯案等加重因素。本案最終刑期仍為四十二及三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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