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錦源
被告魏錦源承認兩項控罪:於2023年3月22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外販運含有0.70克氯胺酮及5.14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以及無合法權限管有屬於曾子聰的香港身份證。警方截停被告時,他曾試圖逃跑,並在其環保袋及外套內搜出分裝毒品、身份證、三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030元。被告有七項毒品定罪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警方擔保期間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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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魏錦源承認兩項控罪:於2023年3月22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外販運含有0.70克氯胺酮及5.14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以及無合法權限管有屬於曾子聰的香港身份證。警方截停被告時,他曾試圖逃跑,並在其環保袋及外套內搜出分裝毒品、身份證、三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030元。被告有七項毒品定罪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警方擔保期間犯案。
第二被告人黃焯弘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以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串謀涉及至少11.06克氯胺酮及1.57克可卡因,控方主要依賴被告人與同案另一被告人「王」的WhatsApp對話及通訊。案發時「王」尚未滿18歲,被告人則約20歲。控方申請依《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加刑,指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辯方則強調「王」十分主動、接近成年,且被告人年輕並非蓄意利用對方。
被告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成,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陪審團接納首名控方證人證供,認定被告在2020年2月招募該證人,將藏有可卡因的兩個酒瓶由阿姆斯特丹帶到香港,並知悉瓶內藏有毒品。可卡因總重量為831克,當時街頭零售價約1,046,664港元。被告曾在社交媒體招募運送者,並從報酬中扣除30%,其本人則向更高層人士匯報。
被告梁偉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2023年7月30日凌晨,他駕駛一輛私家車在大埔發生交通意外,警方其後在車內前座儲物格搜出含有8.74克可卡因的固體,並發現含有0.02克甲基苯丙胺的吸食設備。車主表示車匙曾遺失,並不認識被告。被告2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任職建築工人,並因車禍受傷。
兩案一併審理,兩名被告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警方於2020年9月24日搜查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在三箱椰子粉內發現共13,278.2克海洛英鹽酸鹽,價值逾2,300萬港元。吳凌鋒承認控罪,並在郭俊文的審訊中為控方作證,表示自己負責接收貨物。證據顯示郭俊文安排毒品由泰國運抵香港,提供指示、製造虛假提單,並在住所藏有逾60萬港元現金。郭俊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兩案一併審理,兩名被告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警方於2020年9月24日搜查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在三箱椰子粉內發現共13,278.2克海洛英鹽酸鹽,價值逾2,300萬港元。吳凌鋒承認控罪,並在郭俊文的審訊中為控方作證,表示自己負責接收貨物。證據顯示郭俊文安排毒品由泰國運抵香港,提供指示、製造虛假提單,並在住所藏有逾60萬港元現金。郭俊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於2024年3月14日凌晨駕駛私家車在元朗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含4.35克可卡因及微量氯胺酮的毒品,並在其內褲內搜出含1.05克氯胺酮的毒品;另檢取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兩罪,亦承認案情事實。被告曾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並辯稱自己只是毒品送遞員,涉案氯胺酮供自用。
被告人黃嘉鋒就兩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認罪。DCCC 155/2022涉及他於2021年8月被搜出含10.1克可卡因的固體、電子磅、大量空膠袋、流動電話及現金;他承認打算出售毒品。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未有依期到庭,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DCCC 1454/2024涉及他於2024年6月在一輛借用私家車內管有含6.67克可卡因的毒品及包裝袋。他表示毒品屬其所有。兩案一併判刑。
被告人黃嘉鋒就兩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認罪。DCCC 155/2022涉及他於2021年8月被搜出含10.1克可卡因的固體、電子磅、大量空膠袋、流動電話及現金;他承認打算出售毒品。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未有依期到庭,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DCCC 1454/2024涉及他於2024年6月在一輛借用私家車內管有含6.67克可卡因的毒品及包裝袋。他表示毒品屬其所有。兩案一併判刑。
被告陶麗娟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3年6月,警方在她身上搜出共3.59克晶狀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及22片佐匹克隆。她其後未有依時出庭,並一直至2024年6月才被捕。被告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並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辯方以被告的毒癮、抑鬱症、家庭狀況及認罪求情。
被告劉子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3月29日,他與盧子健合作,在美孚一個單位取出十九磚毒品,內含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警方其後在匯璽另一單位發現246磚毒品,含70.01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兩項毒品總市值約7,317萬元。被告負責租用及管理單位、搬運和交付毒品,每次收取數千元,案發時收取5,000元。
被告盧健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與劉子健在香港串謀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案涉美孚新邨及匯璽兩個單位,前者為「細倉」,後者為存放大量毒品的「大倉」。閉路電視、電話及WhatsApp紀錄顯示,被告多次與劉子健進出兩地、搬運背囊及袋子,並安排運送及儲存活動。警方其後搜出逾75公斤海洛英,總值超過7,300萬元。
被告Li Yip Kin Ken承認三項罪名:在長沙灣元州邨停車場收費辦事處作為侵入者企圖偷竊;管有0.15克含唑吡坦的第一部毒藥;以及管有0.05克含咪達唑侖的危險藥物。被告曾多次在收費辦事處外活動,嘗試開鎖,並以伸縮量尺經付款槽移動桌上的手機。警方其後截查被告,並在其褲袋搜出兩類藥物。被告有36項前科,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毒品相關罪行,案發時亦正保釋候審。
兩名被告人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在元朗八鄉錦田公路警方路障被截查。第一被告人曾浩然為私家車司機,第二被告人張曜龍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第一被告人身上及第二被告人身上搜出可卡因、大麻及含四氫大麻酚的物品,並發現現金及流動電話。第一被告人的血液驗出每毫升0.006微克9-四氫大麻酚。兩人承認全部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NUNAG DOMINGO MALLARI於2024年5月17日經香港—澳門客運碼頭入境時接受海關檢查。海關在其內褲內發現袋子,內有2.48克晶體物,含2.4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以及一粒含西地那非的藥片。其行李另有一瓶威士忌及21支應課稅香煙,但未有申報。被告承認毒品供自己吸食,並對四項控罪認罪。他有九項前科,包括毒品管有、毒品販運及管有第一部毒藥表所列毒藥。
被告人李文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8月10日,警方在筲箕灣截查被告,並在其黑色斜孭袋內搜出20小包可卡因,總重量5.51克,含可卡因5.16克,估計市值港幣7,554元。被告承認他按電話指示收取毒品,獲酬港幣4,500元。被告有五項過往定罪紀錄,並稱毒癮、失業及親友離世導致犯案。
被告張永聰承認三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4年10月15日清晨,被告駕車左搖右擺並撞上路邊石壆,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含可卡因的毒品、電子磅及分裝袋,總零售價值約11,432.85元。被告推撞及拉倒警長,導致警長肋骨骨折。被告血液含有可卡因及其代謝物,並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正處於另一案件保釋期間。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多項毒品罪行。第一被告 YIU CHUN MING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 CHIU KIN YIP 承認共同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2023年7月14日凌晨,警方在北角截查由第二被告駕駛的的士,並在第一被告身上及車內搜出分裝的可卡因、氯胺酮及 FDCK。第二被告血液驗出甲基安非他明及可卡因代謝物。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但該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內而不予追究。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案情指,被告駕駛私家車時行車不穩、車速異常緩慢,快速口腔液測試對可卡因及氯胺酮呈陽性。警方在車內搜出含有5.31克可卡因的毒品,並在被告身上發現港幣3,650元;其血液含有每毫升0.23微克氯胺酮。被告有多項毒品定罪紀錄,並承認長期吸毒。辯方提出其家庭負擔、悔意及即時認罪等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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