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鋒案 DCCC155/2022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八個月
兩案合計判囚四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3/8/2025[2025] HKDC 1396
合併案件:DCCC155/2022DCCC145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嘉鋒就兩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認罪。DCCC 155/2022涉及他於2021年8月被搜出含10.1克可卡因的固體、電子磅、大量空膠袋、流動電話及現金;他承認打算出售毒品。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未有依期到庭,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DCCC 1454/2024涉及他於2024年6月在一輛借用私家車內管有含6.67克可卡因的毒品及包裝袋。他表示毒品屬其所有。兩案一併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兩案中的角色、認罪扣減,以及棄保潛逃對責任程度的影響。辯方主張按照毒品重量及送遞員角色減刑,並適用整體量刑原則;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以及相關判刑指引,按毒品重量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訂定量刑基準。第一案中,被告人承認意圖出售毒品,其責任高於單純送遞員,故以5年3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至4年。棄保潛逃罪以4年半為起點,及早認罪後判3個月。第二案雖屬送遞員角色,但在潛逃期間犯案,量刑起點增至4年3個月,認罪後為34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2025] 2 HKLRD 138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說明未能及時認罪時的扣減幅度;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涉及儲存物管理員及送遞員角色的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案均被判監禁。DCCC 155/2022案總刑期為4年2個月;DCCC 1454/2024案部分刑期與前案分期執行,兩案合計實際刑期為4年8個月。

判決啟示

販運者的實際角色會影響量刑起點;意圖出售者的責任可高於送遞員。棄保潛逃期間再犯會增加罪責,而整體量刑原則可調整多項刑期的執行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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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0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A.

判刑取決於毒品數量、販運角色、認罪及其他加重或減輕因素。本案10.1克案件以五年三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四年監禁。

Q.棄保潛逃後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可將潛逃及在潛逃期間再犯視為增加罪責的因素。本案第二宗販毒罪因此由四年量刑起點提高至四年三個月。

Q.兩宗販毒案件一併判刑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依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兩宗案件部分分期、其餘同期執行,實際合計刑期為四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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