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ak Ka-wing HCCC151/2021
攜帶及藏有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k Ka-w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Mak Ka-wing 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0年4月13日,警方在油塘邨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膠袋內搜出255克可卡因;其後在住所再搜出192.12克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可重新封口膠袋和鉗子等工具。涉案可卡因的街頭價值約為48萬至60萬港元。被告26歲,教育程度至中學,並有四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涉及毒品,另有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應如何量刑,包括可卡因數量所反映的起點、認罪扣減、被告刑事紀錄及其住所作為重新包裝和分銷中心的加重因素,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指引,認定200至500克可卡因的販運案件,量刑起點通常為12至16年監禁。第一項255克的數量起點為12年6個月,第二項192.12克的起點為12年;認罪後分別調整為8年4個月及8年。法庭認為被告有相關刑事紀錄,且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利用住所重新包裝及分銷毒品,故就整體犯罪性質加12個月,形成16年3個月的總起點。考慮認罪後,總刑期定為10年10個月,第二項其中2年6個月與第一項8年4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適用於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並考慮認罪折扣、毒品數量及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被定罪,判處合共監禁10年10個月。第一項判監8年4個月;第二項判監2年6個月,命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利用住所作為重新包裝及分銷中心,並有相關毒品前科,會顯著提高販運可卡因的整體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並不消除這些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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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大量可卡因會被判囚多久?
法庭依據可卡因數量的量刑指引,並考慮認罪、前科及其他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涉及兩項販運罪,最終合共判監十年十個月。
Q.把住所用作重新包裝毒品的地方會否加重刑罰?
會。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利用住所重新包裝及分銷毒品,並非單純運送者,屬加重情節,因而在總量刑起點上增加十二個月。
Q.有毒品前科會如何影響販毒判刑?
相關毒品前科會提高案件的整體犯罪性質評價。本案被告有多項毒品前科,包括販運危險藥物前科,法庭因此提高量刑起點,認罪後仍判監十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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