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AK KA WING
被告一名26歲男子,於2020年4月13日在油塘邨被截查,身上攜帶255克可卡因。隨後警方在其住所搜獲另外192.12克可卡因及電子磅、密封袋等分裝工具。涉案藥物街價約48萬至60萬港元。被告此前有四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涉及毒品,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量刑 (sentencing)。主要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藥物數量確定 starting point,以及被告的過往紀錄與其在住所分裝藥物的行為是否構成 aggravating features 以增加刑期。
法官根據量刑指引,針對200至500克可卡因的 starting point 為12至16年。法官考慮到被告並非單純的 courier,而是將住所作為 repackaging and distribution centre,且有多次毒品前科,判定為 aggravating features,故在基礎刑期上增加12個月。最終考慮到被告 pleading guilty,在總刑期上給予減刑。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被判處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判處8年4個月,第二項罪名判處2年6個月,兩項刑期須連續執行 (run consecutively),總刑期為10年10個月監禁。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