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浩然等案 DCCC1077/2024

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5個月並罰款三千元;D2 監禁25個月並罰款三千元
兩名被告人認罪後被判監及罰款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6/8/2025[2025] HKDC 13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浩然、張曜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在元朗八鄉錦田公路警方路障被截查。第一被告人曾浩然為私家車司機,第二被告人張曜龍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第一被告人身上及第二被告人身上搜出可卡因、大麻及含四氫大麻酚的物品,並發現現金及流動電話。第一被告人的血液驗出每毫升0.006微克9-四氫大麻酚。兩人承認全部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適時認罪的扣減、共同犯罪的總量刑原則,以及毒後駕駛的監禁、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法庭亦須評估兩名被告人的角色、毒品數量、個人背景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準則,先按毒品種類及重量確定組別,再評估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訂定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減刑及整體公平性。第一被告人涉及合共6.73克可卡因,第二被告人涉及4.05克,兩者均屬10克以下組別。兩人沒有被證明為管理者或組織者,且適時認罪,故獲三分之一扣減。毒後駕駛方面,法庭考慮血液中毒品含量偏低及沒有造成道路危險,採用9個月起點並扣減至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提供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確定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範圍及相關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CAAR 8/2010,說明毒後駕駛對道路安全的危險及阻嚇需要。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販毒及毒後駕駛合共判監35個月,另因管有危險藥物罰款3,000元;停牌24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被告人兩項販毒罪合共判監25個月,另罰款3,000元。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法庭可把同一被告人涉及的同類販毒控罪合併計算毒品重量,並以同期執行配合總量刑原則。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販毒罪的嚴重性及阻嚇性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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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於十克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毒品重量、被告人的角色、認罪及其他情節量刑。本案第一被告人涉及6.73克,第二被告人涉及4.05克,認罪後分別判監35個月及25個月。

Q.毒後駕駛但沒有造成意外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認為毒後駕駛須具阻嚇性;本案雖然毒品含量偏低且沒有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第一被告人仍被判監6個月,並停牌24個月。

Q.認罪後管有大麻會如何處理?
A.

如毒品性質及份量相對輕微,法庭可判處罰款。本案兩名被告人涉及約2.84克大麻及微量相關物質,各因管有危險藥物被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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