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健案 HCCC238/2024

販運大量海洛英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年
兩罪同期執行,判監22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8/8/2025[2025] HKCFI 42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子健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劉子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3月29日,他與盧子健合作,在美孚一個單位取出十九磚毒品,內含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警方其後在匯璽另一單位發現246磚毒品,含70.01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兩項毒品總市值約7,317萬元。被告負責租用及管理單位、搬運和交付毒品,每次收取數千元,案發時收取5,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應按毒品數量訂定何種量刑起點;被告雖非主腦但積極參與,角色應如何評估;早日認罪、悔意、有限案底及家庭背景應給予多少減刑;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僱運輸及倉管,建議較低起點;控方則強調毒品數量極大及犯罪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先按海洛英數量確定量刑級別,再評估被告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並從整體角度檢視刑期是否公允。5至15公斤海洛英通常相應16至20年,15至30公斤相應27至30年;超過30公斤須行使酌情權,但實際判刑上限為35年。被告並非主腦,卻簽署租約、多次搬運及分發毒品,角色重要。早日認罪、無毒品案底及悔意可予減刑,但不足以抵銷數量及參與程度。首項控罪以15年為起點減至10年,次項以33年為起點減至22年,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毒品數量量刑指引;HKSAR v Sum Ka Wa 確認販運危險藥物的實際刑期上限為35年。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所述六步量刑方法,協助法庭評估數量、角色、加減刑因素及整體公允性。另參考 R v Ng Muk Kam 的35年刑期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刑。第一項監禁10年,第二項監禁22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年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超過30公斤海洛英時,法院會在35年實際刑期上限內行使酌情權。非主腦身份並不代表角色輕微;租用毒品倉庫、搬運及分發均可構成重要參與。早日認罪及悔意具有減刑作用,但在巨量毒品案件中的影響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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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超過75公斤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毒品數量、被告角色、認罪及悔意量刑。本案涉及超過75公斤海洛英,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2年。

Q.不是主腦但負責搬運毒品會否重判?
A.

可以。租用單位、搬運毒品及協助分發均可顯示重要參與。雖然本案被告不是主腦,法庭仍認定其角色重要,並判處次項控罪監禁22年。

Q.販毒案早日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減刑幅度取決於整體案情,並非固定數額。本案第一項控罪由15年減至10年,第二項由33年減至22年,兩項刑期最後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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