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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SULEMAN MUHAMMAD
被告Suleman Muhammad在香港水域駕駛一艘舢舨,船上另有二十四人,均被指為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警方在接近香港國際機場的方向截停該船。控方指被告協助二十四人的香港境內旅程,並在一艘沒有消防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的舢舨上駕船,危害船上其他人的安全。被告否認兩項指控,辯稱自己只是因船上人士恐慌而接手駕船,且控方未能證明其他二十四人屬未獲授權進境者。
HKSAR v. SULEMAN MUHAMMAD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依《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依《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6年5月25日,被告在香港水域駕駛一艘小艇,船上包括被告在內共有25名持巴基斯坦護照而屬未獲授權進境者。該小艇沒有滅火設備,23件救生衣不符合認可規格,亦沒有夜間航行燈,因而不適宜在海上航行並危及船上其他人的安全。
HKSAR v. PURNAMA SETIAWAN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頻榮 (又名HO PAN WING)
HKSAR v. MASRI CANDRA (also known as TRI WAHYU, WAHYU TRI, JONED ASRI AND ASRI JONED)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LUONG TRUONG
被告 PHAM Luong Truong 承認四項控罪:非法入境後未經授權留港、違反遞解離境令、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2016年2月27日,警員在落馬洲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囊搜出三粒彈丸海洛英及一枝電槍。被告承認從深圳匿藏於貨櫃車底偷渡來港,毒品供自己吸食,電槍則在中國大陸購買作玩樂用途。被告有多次相關定罪紀錄,並正因另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件服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顯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家豪及另十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企圖或串謀把未列艙單的電子貨物輸往中國內地。D1承認駕駛旅遊巴士,將457部iPad、1,700部流動電話及15萬件集成電路運往深圳灣,貨值約290萬元。D5至D7承認多次搬運及協助運送電子貨物,並違反訪客逗留條件;有關貨物總值甚高。D10則承認駕駛貨車運送價值約490萬元的電子零件出境。控方申請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但法庭認為未能確定各被告知悉或參與整體組織及策劃。
HKSAR v. MANIA JOLITO CAPIN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欣
HKSAR v. LOAIZA VARGAS GEOVANN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鎮南及另一人
HKSAR v. ORTEGA MARCELO JR. ESPINOSA
HKSAR v. ZHANG GUANGLI
被告 ZHANG Guangli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偷竊,以及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1)(b)條,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而留港。2016年7月9日,警方在西貢大欖涌道附近一個營地發現被告。其背包內有約4公斤沉香木木片、鋤頭、刀及鐮刀,木片價值約20萬港元。被告承認三日前從內地非法入境,目的是砍伐沉香樹並將木片帶回內地轉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文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鏡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O TIEN HAI
HKSAR v. KULWINDER SINGH (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O TIEN HAI
2015年9月23日晚,警方在米埔觀鳥亭進行反偷渡行動。警方發現一艘無燈舢舨駛向觀鳥亭,船上載有約10名懷疑非法入境者。警員鄧某(鄧警員)觀察到被告坐在船尾操控舷外機。警方隨後截停該船,被告跳船逃走但被鄧警員截獲。船上共發現4男4女,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該舢舨無航行燈及救生設備,被評定為不適宜操作。被告否認是舵手,辯稱僅為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