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uleman Muhammad DCCC717/2016

駕船接載入境者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項罪名均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4/4/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uleman Muhamma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Suleman Muhammad在香港水域駕駛一艘舢舨,船上另有二十四人,均被指為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警方在接近香港國際機場的方向截停該船。控方指被告協助二十四人的香港境內旅程,並在一艘沒有消防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的舢舨上駕船,危害船上其他人的安全。被告否認兩項指控,辯稱自己只是因船上人士恐慌而接手駕船,且控方未能證明其他二十四人屬未獲授權進境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被告在香港水域駕船是否構成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駕駛不適航舢舨是否構成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辯方質疑二十四人的身份證據,並主張被告是在緊急情況下被迫駕船,並非協助偷渡。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第37D(1)(a)、第37A及第37K條,認定護照、警方證言及被告訪問中的陳述,足以證明船上人士為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使不依賴法定推定,控方證據亦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在香港水域向機場方向駕船,客觀上協助其他人士前往香港。法庭不接納其緊急救援說法,即使接納,駕船本身仍構成協助旅程。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Shipping and Port Control Ordinance)第72條,舢舨缺乏消防裝置、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被告駕駛該船足以危害其他人的安全,且沒有合理辯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Sharp處理被告受警誡訪問內容,引用HKSAR v Tang Siu Man處理品格證據,並依循R v Chan Chak Fan & others解釋第37K條的較可能而非標準。HKSAR v Wong Ka Wah涉及未經宣誓及未受盤問的解釋;Kulemesin Yuriy & another支持對海上危險證據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裁定罪成: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判決文本只載有定罪理由,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駕駛船隻的實際行為可構成協助旅程,即使被告並非安排或策劃者。法庭亦表示,即使接納被告因突發情況接手駕船,客觀上的駕駛行為及其效果仍足以成立第一項罪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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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否犯法?
A.

法庭認為,在香港水域駕駛舢舨並向香港方向前進,客觀上協助其他乘客的旅程;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協助罪成。

Q.只是在緊急情況下接手駕船是否仍會犯罪?
A.

法庭不接納被告因乘客恐慌而接手駕船的說法;法庭並表示,即使接納該說法,駕船行為仍可構成協助旅程,本案第一項罪名成立。

Q.駕駛沒有救生設備的舢舨會否構成海上危險罪?
A.

舢舨欠缺消防裝置、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法庭認為駕駛該船危害其他乘客安全,並裁定被告第二項罪名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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